Re: [新聞] 法官之死/落實許宗力建議 台中地院內部公告:全院半天公假看美展

看板Gossiping作者 (紅色十月)時間2周前 (2024/04/18 14:57), 2周前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4人參與, 2周前最新討論串8/8 (看更多)
※ 引述《TZENG1008 (藍藍的天)》之銘言: : 減少訟源的方案 : 1.提高訴訟成本,例如一審律師強制代理,輸的那邊付對方律師費。 書生看法! 看看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後發生什麼事? 訴願委員會全變成了收編教授、需要頭銜的"法界人士"連誼會, 隨便就駁回你, 「不爽你去告啊!!」. 當事人連進法庭都沒辦法了, 哪有什麼輸的付律師費的問題。 : 2.法扶也應有部分負擔的概念,不能毫無成本使用免費資源。 法扶本來就該廢掉, 陪偵講個三句廢話就可以拿三萬也太爽!! 該廢的原因不是"毫無成本觀念", 而是那已變成權貴的資源, 為什麼老是"那些人"才拿得到案子? 大家心裏明白! : 3.小案除罪(刑事)外,刑事過失傷害輕傷車禍案件、誹謗案件(如腦袋有問題)等小案 : 把刑事改掉,只准走民事,輸了還要付對方律師費,看當事人要不要調解。 過失傷害是因為司法無能, 警察都準備得好好的(九成九), 為什麼要在那邊魯和解、調解、要開三次以上的庭? 你說金額難搞定? 那是因為法官向來的智障做法: 超級害怕被害人得利, 所以要求被害人單據要全提出來、連身上破損的衣服單據都要提。 我就說了: 把向來低得可憐的慰撫金提高到現在亂判的五倍以上, 誰還在乎破損的衣物、手錶、安全帽、豪邁125的車殼價值是多少?_ 執行的事你法官向來不管, 就不要管了, 交給保險制度去處理!! 誹謗相當程度也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被那個什麼"貶損他人地位"給困住, 拜託, 這個世界有什麼事、什麼話不會貶損到他人 ?! 就是自己智障亂解釋法律造成的惡果, 明明就一堆連開庭都不用、可以直接程序駁回起訴的, 不敢做而已。 : 4.加重詐欺改三年以上(供出上手得減刑),一堆詐騙車手抓了再犯,犯了再抓,判得又輕 : 上手也永遠抓不到。 犯案成本增加,犯罪動機就會下降。 又是法官自己問題, 你們法官只會從最低刑度開始判, "深怕把被告判太重" 然後現在說因為最低本刑太低? 誰規定你們只能從最低刑度開始判? 你們二審一堆腦袋有問題的、一審判"太高"就找理由撤銷,也是你們法官的問題, 為什麼不用法官團體, 協會、公會、聯誼社, 什麼都好, 就把二審判決拿出來公審嘛!!! : 5.加重誣告與濫訴的刑責與罰責,並放寬認定,被罰個一次就不敢濫訴了。 : 把大宗案件減少 制度化 甚至是AI判決,這樣應該可以大幅降低法官的工作量 : 不然就是大補人~~~增加人力 : 以上淺見~~~ 屬於檢察官、法官的問題。 我就問了: 只要是女人提告的案件, 你們檢察官、法官有膽起訴、判決誣告? 我指的是 性侵、性騷擾、家暴 之類的? 還是誣告之後, 你的長官基於一堆考量, 對於這類誣告都視而不見?! 濫訴的問題, 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可以用, 幾個法官知道這個? 補充: 我的方案 大方向: 1. 改變石器時代的做法 2. 下放權力 實際可行做法: 1. 人證的取供, 改成不一定要在法庭, 審前就可以在指定處所, 以錄影方式由當事人雙方偕同律師詢問、詰問. 錄影本身直接屬於證據,毋須弄成文字。 2. 法官只是過水的案件, 例如酒駕、毒品、以及現在很多的詐欺案件, 由警察機關有律師執照的人直接起訴, 直接進法院書面審理; 或地檢署這邊直接處理掉, 不進法院。 3. 起訴狀一本, 民刑行政都一樣。 4. 真的用證據法則, 例如常見的當事人拒絕提出文書、證據, 就真的給它不利認定下去, 少廢話!! 突襲性提出證據的拒絕採用。 不是現在那種啥小"基於公平正義,所以仍可採用"的白痴做法, 幹! 大家跑法庭哪一個行為不是為了公平正義? 廢話!! 其中最重要的, 是把權力、責任都下放到律師, 用程序控管品質和過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9.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3423429.A.14D.html ※ 編輯: court0043 (101.10.49.195 臺灣), 04/18/2024 15:10:36

04/18 15:05, 2周前 , 1F
欸不是,強不強制代理訴願都是駁回啊
04/18 15:05, 1F

04/18 15:15, 2周前 , 2F
物品要算折舊 折現要霍夫曼 通膨卻不算
04/18 15:15, 2F
對, 超白痴的, 就是一個「深怕被害人得利」的腦殘做法, 怪了, 司法制度是該怕被害人得利, 還是該怕加害人不用付成本、爽到?? 後者吧!! ※ 編輯: court0043 (101.10.49.195 臺灣), 04/18/2024 15:19:28

04/18 16:20, 2周前 , 3F
要改變損害賠償法的基礎學說架構比較難
04/18 16:20, 3F

04/18 16:21, 2周前 , 4F
,不如先在民法增訂懲罰性賠償
04/18 16:21, 4F

04/18 16:51, 2周前 , 5F
損害賠償真的超不合邏輯的啊
04/18 16:51, 5F

04/18 16:52, 2周前 , 6F
更何況現在年息居然還是5%!!你敢
04/18 16:52, 6F

04/18 16:52, 2周前 , 7F
04/18 16:52, 7F
文章代碼(AID): #1c8CH55D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8 篇):
文章代碼(AID): #1c8CH55D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