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自由放上無碼保姆的照片

看板Gossiping作者 (好像該減肥了)時間2月前 (2024/03/13 10:08), 2月前編輯推噓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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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小小法律人來試著簡單論述一下,兒少法只有保護兒童跟少年的資訊,那麼涉嫌虐童的 嫌犯個資呢?應該是回歸個資法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 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 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 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自由時報當然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使用適用個資法第8條、第19條 所以依法自由時報在取得嫌犯的「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個資前,理應要先告知嫌 犯那些事項,包括誰要蒐集你的個資、個資要拿來做什麼用(特定目的)等等,但是某些情 況可以免為告知(第8條第2項),最接近的可能是第四款:「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第一 款應該沒有這種規定;二三款是給公務機關用的;第六款自由時報當然是盈利目的),公共 利益畢竟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東西並不明確,到底合不合這個除外條件,還是得要個人資料保 護法的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來闡明(以前解釋權責機關是國發會)。 再到處理利用的部分,如果自由時報是抓取嫌犯自行在網路上面公開的照片(例如臉書), 或者是為了公共利益(比如說警示社會大眾小心該名保母可能有虐童致死的情事),有可能 可以依第19條第1項第3、6款來主張免責。 那麼自由時報(蒐集時沒有作個資告知)可能會面臨什麼法律上責任呢?依個資法第48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8條規定,按次處2-20萬罰鍰;若是違反第19條的處理利用,依個資法第4 1條則是可能有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另外也有5-50萬的行 政罰鍰(第47條)。 當然依照現在的風向,我是覺得嫌犯躲藏都來不及了,不太可能還去告新聞媒體未經同意揭 露他的身份,如果沒有檢舉又沒有告發,我想主管機關或者檢調單位也不太可能主動去裁罰 或者偵辦就是了!(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要有被害人告發才會偵 辦) ※ 引述《Skyblueway (Sky)》之銘言 : 印象中好像昨天看到的保姆照片都是有碼的 : 剛看到自由放的照片是無碼 : 沒想到會有媒體放無碼的照片 : 其他媒體會跟上 還是自由會改成有碼呢 : https://i.imgur.com/wIotk8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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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0:10, 2月前 , 1F
我要社工ㄉ
03/13 10:10, 1F

03/13 10:11, 2月前 , 2F
蘇丹紅通緝犯照片呢
03/13 10:11, 2F

03/13 10:13, 2月前 , 3F
個資法第41條非告訴乃論
03/13 10:13, 3F
沒錯,那這樣的話豈不是檢調單位要主動偵辦了?:P

03/13 10:13, 2月前 , 4F
我要社工的 我不要13年舊新聞
03/13 10:13, 4F
※ 編輯: ccc101419 (1.200.37.105 臺灣), 03/13/2024 10:15:54

03/13 10:42, 1月前 , 5F
那死者的照片,因為已經不是自然人
03/13 10:42, 5F

03/13 10:42, 1月前 , 6F
可以不打碼嗎?
03/13 10:42, 6F

03/13 10:51, 1月前 , 7F
個資法確實是只保護現生存自然人的個
03/13 10:51, 7F

03/13 10:51, 1月前 , 8F
資沒錯,但是如果你問的是這個受虐死
03/13 10:51, 8F

03/13 10:51, 1月前 , 9F
亡的小孩,兒少法第69條還是有規定不
03/13 10:51, 9F

03/13 10:51, 1月前 , 10F
得揭示任何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03/13 10:51, 10F

03/13 10:54, 1月前 , 11F
法律是死的,人腦是活的。
03/13 10:54, 11F

03/13 11:26, 1月前 , 12F
會說這種話的通常都是法律一竅不通、
03/13 11:26, 12F

03/13 11:26, 1月前 , 13F
大腦死活不知的法盲
03/13 11:26, 13F
文章代碼(AID): #1byGgk5j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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