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童遭虐致死震驚社會 藍委提刑法修正:殺害12歲以下幼童最重處死刑
※ 引述《SAgirl (莎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
: 屈彥辰
: 3.完整新聞標題:
: 男童遭虐致死震驚社會 藍委提刑法修正:殺害12歲以下幼童最重處死刑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市一名1歲孩童遭惡質保母虐死。國民黨立委廖偉翔今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272
: 條之1,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處最低無期徒刑,最重可處死刑。且違反刑法第286條
: 虐童遭判處徒刑者,修正為不得假釋。
: 廖偉翔指出,「虐童案」在台灣不是少數,根據衛福部CRC資訊網資料,從民國108年至今
: ,兒少受虐人數都在1萬1000件以上,民國112年上半年更已超過6900件,3歲以下的受虐
: 案更是年年破千件,顯見已經不是個案,在少子化的當下,守護幼童是第一要務,不只增
: 強社會安全網,提高刑罰嚇阻作用同等重要。
: 廖偉翔表示,依照我國刑責,虐童案只能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甚至虐童致死最重
: 只能判到無期徒刑,完全不符合社會期待。
: 因此,廖偉翔提出,增訂「殺童罪」,增訂第272條之1,明訂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
: 處最低無期徒刑、最重死刑;違反刑法286條關於虐童及致重傷、致死等行為受判處徒刑
: 者,修正為皆不得假釋。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123967/7825955
: 6.備註:
看到大家為了惡保母虐死幼童一案群情激憤,紛紛要求法院要判死刑,甚至有立委要修法
殺害12歲以下幼童最重處死刑等情形,來跟大家報告一下啦,我們偉大司法院的大法官呢
,在113年4月23日下午4點呢,要進行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
共37件聲請案的言詞辯論程序,我想大家應該不知道這是什麼聲請案,容我在底下列出該
聲請案的爭執點: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
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
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
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
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
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
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
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
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
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
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
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
,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
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
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簡單來說呢,這個聲請案就是要直球對決死刑存廢這個議題啦,又再帶大家看一下該聲請
案的法庭之友名單有誰呢?我舉幾個參考一下,例如: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
死刑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社團法人台灣人權
促進會等,再加上我們偉大的大法官總是走在時代的尖端,民主國家的先驅,因此,死刑
會不會被宣告牴觸憲法呢?各位可以拭目以待。
備註:曾有殺人犯云: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死刑,後或有殺人犯云:在台灣沒有死刑
何不多殺幾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222.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0243571.A.DC3.html
噓
03/12 19:40,
1月前
, 1F
03/12 19:40, 1F
噓
03/12 19:40,
1月前
, 2F
03/12 19:40, 2F
→
03/12 19:41,
1月前
, 3F
03/12 19:41, 3F
→
03/12 19:41,
1月前
, 4F
03/12 19:41, 4F
推
03/12 19:41,
1月前
, 5F
03/12 19:41,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