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退回協議 逐條審查 是正當程序嗎?
是這樣啦,本魯9年前在一家本土中小企業工作
但是在一次董事會議中
忽然發現有一個和別家企業的大型合作案
不但在1分鐘之內被表決通過了
更糟的內容還疑似是一份不平等條約
這個消息曝光之後
關心本公司發展的股東們包圍了本魯公司的會議室
他們要求的就是退回協議、逐條審查
之後董事長決定聽從股東們的意見
決定把協議退回暫緩
9年過去了,當初的股東們有些也進入了公司擔任要職
雖然當初承諾的合作案監督條例現在還躺在辦公室抽屜
董事長也換成了某些大股東
但如今又來到攸關董事改選的股東會議
當年那家企業的大型合作案又來談合作了
而且我們部門經理又再次簽下了不平等條約
因為不簽,我們公司就會面臨被黑道暴力討債的威脅
當年的退回協議、逐條審查
能不能被再次拿出來用呢?
這能符合正當程序嗎?
靠簽不平等條約換來的和平,是真的和平嗎?
有沒有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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