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男人娶38萬個共諜? 徐春鶯嗆邱太三「兩岸存在國與
※ 引述《stevenchiang (RF)》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要邱太三教陸配如何放棄國籍 徐春鶯:若為外國「要陸委會幹嗎」
: 4.完整新聞內文:
: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擬納入陸配徐春鶯,遭副總統賴清德、民進黨立委質疑是中國共產黨黨
: 員,且對放棄中國大陸國籍產生爭議,連陸委會邱太三都說,依照「國籍法」要出示放棄
: 國籍證明文字,才可擔任立委。徐春鶯5日出面反問,請邱太三教教陸配們要怎麼回去放
: 棄對岸國籍?「如果大陸事務是外國事務,就歸外交部管,那要陸委會幹嗎?」
: 徐春鶯5日下午2時30分召開記者會,出示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護照,表示自己在台灣生活將
: 近30年,雖然不是在台灣出生,但在此深根落地,台灣已經變成了她的家,且按照台灣規
: 定取得身分證,並放棄大陸身份,陸配要取得台灣身分證過程,包括要在大陸放棄戶籍,
: 且移民署還會要求寫切結書,「我在台灣取得身分證是2000年,現在在台灣拿到身分證已
: 經有23年了!」
: 面對邱太三稱陸配即便當選也要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一事,徐春鶯直言,邱太三貴為陸
: 委會主委,又是一個法律專長的人,卻講這種話,「兩岸存在國與國的關係嗎?你這裡承
: 認對岸嗎?對岸也沒承認你,這些其實都是明白的事情,法律條文規定的,為什麼要用這
: 個來打我們?」
: 「陸委會代表的是政府,我已經說了,請邱太三教我們,我們要怎麼回去放棄對岸國籍?
: 」徐春鶯批評,大陸人是外國人嗎?大陸事務是外國事務嗎?如果是外國事務,那就歸外
: 交部管,這樣要陸委會幹嗎?為什麼要有這單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怎麼產生的?
: 徐春鶯提及,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台灣跟大陸不存在「放棄國籍」這
: 件事,「如果邱太三不太清楚,可以請他問問看前主委賴幸媛。」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105/2616612.htm
: 6.備註:
科科
你知道什麼叫不教而殺謂之虐
我看了老半天
叫人家放棄中國籍
怎麼用?
問題是我們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他們也不承認我們
叫人家放棄不就是脫褲子放屁~~
一、放棄中共國籍的法律依據
https://imgur.com/UUxDzW3.jpg
他說民意代表須依照《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
出具放棄國籍的證明文件
才可以擔任立委
再怎麼看就這樣
https://imgur.com/4P8OQ19.jpg
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這個是指只有雙重國籍的
比較像郭董所提的副總統候選人
https://imgur.com/GQFG8Mp.jpg
這個也是講有雙重國籍
https://imgur.com/wWHyVnO.jpg
而且第2款但書是指有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特定人可以有雙重國籍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所以他這樣說會有大陸人是不是外國人的疑問?
應該是~
二、大陸人是否中華民國國籍?
早期有函釋
https://imgur.com/KXMd2WM.jpg
依據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
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及
第4款規定意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屬於「中華民國人民」
https://reurl.cc/K3L2zR
後來~~
它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作出不同解釋嘛
https://imgur.com/fNqd0DL.jpg
你看到最後面就會知道行政院新函的解釋是有可能導致適用
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結果有違憲之虞
因為有這麼多可以解釋
你偏偏要解釋成有可能違反一個中華民國架構下的兩岸人民間規範~~
不過我先不講這個
先從歷史解釋開始
我去找了這個
先看一下兩岸條例
法務部對它的制定提案
https://imgur.com/ZMtLSPG.jpg
https://reurl.cc/5OZ3LR
https://reurl.cc/8NLeZo
草案一個基本概念
就是一國兩地區
這一國是那一國?
廢話就中華民國
https://imgur.com/cperlRm.jpg
所以這個架構就是一個中華民國之下
去規範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人民往來、法律之爭議
本來就不會有國籍的認定問題
也不會特別規定在這邊
是用登記之戶籍來區分
https://imgur.com/OwzTU3B.jpg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而且這個有暫行法的特質
將來還有制定一個更正式的法律
同時也是特別法
有關兩岸人民生活事務法律爭議本來就要優先適用嘛~
而且解釋法律
還是說明憲法
要看整體的旨趣
https://imgur.com/fNqd0DL.jpg
你看這個摘要
國籍要法定
僅專就取得國籍解釋
故意忽視憲法就關於兩岸人民有特別規範的規定
形式上是講關於國籍取得問題
以前法務部82年函不再適用~~
但是實質上你是限制或剝奪大陸人士服公職的基本權利
四、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
第一個有聯想的就是憲法18服公職權
而且你這樣限制
真的是用國籍法跟公務人員任用法嗎~~
我再看了其他資料一下~~
https://imgur.com/HVP34Yl.jpg
就有特別規定的兩岸條例第21條本來無法期待也不會再多一項規定你要放棄國籍
你才能擔任公職
而且大法官有背書耶
你大陸人在台設籍滿十年
除了總統副總統外
可以服公職耶
這條被審查的法律有合憲耶~~大哥~~~
你用上開兩條文實質上就限制人家服公職基本權耶
此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啊
國籍法定我也同意啊
但是是這樣喔~~
就只針對大陸人滿10年另放棄國籍才能服公職一項
你們家立院過半也去修法明定看看啊~~
我看怎麼唬爛~~
再來就平等原則
https://imgur.com/bal8qSH.jpg
人家兩岸條例有特別規定
針對兩岸人民的這種情形就有差別待遇了
只針對戶籍為差異規定
滿10年的設籍
你看起來是把大陸人打成外國人
跟外國人一樣
都增加一項國籍的要素~~
還要放棄國籍
針對不同情形為相同規定
這樣是不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我看是很有疑慮~~~
再來喔~~
他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
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所以~~
他的結論是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
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這也沒寫如何取得國籍?
我認爲喔~~
還是要回歸國籍法第2條去判斷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所以是這樣~~
舉例一下
我是台灣人
我一年前到大陸跟大陸人結婚
生了小明
現在一歲了小明沒有在大陸登記戶籍
小明這樣算不算
上開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有沒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
所以另引入出境及移民法空泛講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
我看這句話很有問題啊~~
大哥~~科科
再來~~
https://imgur.com/mzrV9uW.jpg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科科~~你看
大陸人沒納稅
男的也沒服兵役
可以在我國領土住爽爽~~~
我們偉大的民進黨都主張公平正義
不是立院過半
有40趴死忠支持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簡單啦~~一定很簡單過
哈哈幹你老師的~~怎麼這麼可以怠惰~~太可惡啦
就算之後這個爭議或是領土問題有符合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我看搞不好會因為政治問題大法官不審查
或者就受理給予低密度審查
不管如何~~
政治問題丟給大法官~要不要審的他們應該很幹~~
五、行政慣例
再來
其他機關事務官的看法
我已經打到都不知道要打什麼字了哈哈~~
https://imgur.com/7s4sMEF.jpg
張小月、李大維的態度是這樣
https://imgur.com/jBi2PAO.jpg
前陸委會主委的態度也是這樣
人家也不是用國籍來區分
這個已經行之有年
幾十年了
行政機關反覆實施~~
再怎麼樣也具有間接之法的拘束力
你這樣搞不就違反所內蘊之平等原則~~
再來
你變更之前的做法
有沒有考量人民的信賴保護
法安定性等等~~
僅為了實踐台獨之意思形態
也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其他的依法授權民間團體去處理的看法
https://imgur.com/oNmzsS6.jpg
對啊
啊人家是來幫忙的~~
就沒辦法處理如何叫大陸人放棄國籍的做法啊
https://imgur.com/8Ay8cEp.jpg
https://reurl.cc/XmN2YM
況且~~
人家流程向來都是這樣做~~
啊這樣陸委會不就沒事
英英無代子
裁掉啊~~
兩岸條例也可以廢掉啊~~
反正都當作外國人
全部都丟外交部去處理就好
https://imgur.com/xo44Ux6.jpg
學者也有背書~~
你回頭看看~~
https://imgur.com/x4i2biP.jpg
你又不是大法官
是不是~
叫人家機關命令檢討修正就算了
叫法令~~這個有包括法律耶
你叫得動喔~~
就算你飲國籍法等等做授權命令
也是要送立院去審查~去被監督吧
甚至還要一堆人上去備詢
再來喔~~
大法官會看合憲違憲
侵害人民權利
事件嚴重性
定即時失效
定期失效
甚至情節太嚴重除了據以聲請解釋之個案可以聲請再審外也會使解釋溯及既往
你這個就行之有年的東西
不用這個函即時失效
啊現在海基會要怎麼做
要不要順便做放棄國籍業務喔
沒講
釋字525、529好像有講到行政命令變更信賴保護的問題
法治國之法安定性
你也沒講
奇怪~~民進黨不是最愛標榜最保障人權的政黨
哈~今日所見不過爾爾
人家憲法法庭
例如111憲判7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4
還會有併此敘明你沒修法前你可以先提起準抗告救濟
你也沒有併此敘明人家要怎麼救濟怎麼做
這不是專制什麼是專制~~
很搞笑喔~~~
六、結論
所以是這樣啦~~
從憲法的授權
https://imgur.com/oA6odwk.jpg
從立法者的歷史解釋
https://imgur.com/ZMtLSPG.jpg
還有其他法律整體解釋等等
本來就是從一個中華民國的架構下去處理大陸跟台灣之間的往來
你把他排除
視同外國人一樣處理
這樣不妥啦~~
地球上就沒人可以適用兩岸條例
哈你要給鬼用喔~~
綜上所述~~
我們是個民主國家
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關懷弱勢永續經營是我們的招牌
但是怎麼會有野蠻的執政黨弄這個奇怪的東西~~唉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15.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9198081.A.40F.html
→
11/05 23:28,
5月前
, 1F
11/05 23:28, 1F
哈~
推
11/05 23:30,
5月前
, 2F
11/05 23:30, 2F
→
11/05 23:30,
5月前
, 3F
11/05 23:30, 3F
推
11/05 23:30,
5月前
, 4F
11/05 23:30, 4F
→
11/05 23:30,
5月前
, 5F
11/05 23:30, 5F
→
11/05 23:31,
5月前
, 6F
11/05 23:31, 6F
推
11/05 23:33,
5月前
, 7F
11/05 23:33, 7F
→
11/05 23:33,
5月前
, 8F
11/05 23:33, 8F
→
11/05 23:33,
5月前
, 9F
11/05 23:33, 9F
推
11/05 23:35,
5月前
, 10F
11/05 23:35, 10F
→
11/05 23:35,
5月前
, 11F
11/05 23:35, 11F
→
11/05 23:35,
5月前
, 12F
11/05 23:35, 12F
→
11/05 23:36,
5月前
, 13F
11/05 23:36, 13F
→
11/05 23:36,
5月前
, 14F
11/05 23:36, 14F
→
11/05 23:37,
5月前
, 15F
11/05 23:37, 15F
推
11/05 23:37,
5月前
, 16F
11/05 23:37, 16F
推
11/05 23:39,
5月前
, 17F
11/05 23:39, 17F
推
11/05 23:42,
5月前
, 18F
11/05 23:42, 18F
→
11/05 23:42,
5月前
, 19F
11/05 23:42, 19F
噓
11/05 23:44,
5月前
, 20F
11/05 23:44, 20F
→
11/05 23:44,
5月前
, 21F
11/05 23:44, 21F
推
11/05 23:47,
5月前
, 22F
11/05 23:47, 22F
推
11/05 23:48,
5月前
, 23F
11/05 23:48, 23F
→
11/05 23:49,
5月前
, 24F
11/05 23:49, 24F
→
11/05 23:50,
5月前
, 25F
11/05 23:50, 25F
噓
11/05 23:50,
5月前
, 26F
11/05 23:50, 26F
你只會笑死喔~~
我們不承認中共國籍~~要他們放棄中國籍是什麼意思
→
11/05 23:50,
5月前
, 27F
11/05 23:50, 27F
→
11/05 23:50,
5月前
, 28F
11/05 23:50, 28F
→
11/05 23:51,
5月前
, 29F
11/05 23:51, 29F
→
11/05 23:51,
5月前
, 30F
11/05 23:51, 30F
→
11/05 23:52,
5月前
, 31F
11/05 23:52, 31F
噓
11/05 23:52,
5月前
, 32F
11/05 23:52, 32F
對嘛~你說大陸人可以放棄~你不是很厲害~~去那個單位用啊
→
11/05 23:52,
5月前
, 33F
11/05 23:52, 33F
→
11/05 23:52,
5月前
, 34F
11/05 23:52, 34F
→
11/05 23:52,
5月前
, 35F
11/05 23:52, 35F
還有 40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
11/06 01:08,
5月前
, 76F
11/06 01:08, 76F
→
11/06 01:08,
5月前
, 77F
11/06 01:08, 77F
→
11/06 01:22,
5月前
, 78F
11/06 01:22, 78F
→
11/06 01:28,
5月前
, 79F
11/06 01:28, 79F
→
11/06 01:28,
5月前
, 80F
11/06 01:28, 80F
→
11/06 01:28,
5月前
, 81F
11/06 01:28, 81F
→
11/06 01:28,
5月前
, 82F
11/06 01:28, 82F
感謝不嫌棄~~我有補一些立委相關討論逐字稿出處等來源~請參考一下
其他新聞的比較好找就不補了
推
11/06 01:28,
5月前
, 83F
11/06 01:28, 83F
→
11/06 01:28,
5月前
, 84F
11/06 01:28, 84F
→
11/06 01:28,
5月前
, 85F
11/06 01:28, 85F
推
11/06 01:40,
5月前
, 86F
11/06 01:40, 86F
推
11/06 01:50,
5月前
, 87F
11/06 01:50, 87F
推
11/06 01:53,
5月前
, 88F
11/06 01:53, 88F
※ 編輯: binshin (111.83.115.25 臺灣), 11/06/2023 02:18:28
噓
11/06 02:05,
5月前
, 89F
11/06 02:05, 89F
推
11/06 02:09,
5月前
, 90F
11/06 02:09, 90F
噓
11/06 02:25,
5月前
, 91F
11/06 02:25, 91F
→
11/06 02:25,
5月前
, 92F
11/06 02:25, 92F
→
11/06 02:25,
5月前
, 93F
11/06 02:25, 93F
噓
11/06 02:28,
5月前
, 94F
11/06 02:28, 94F
→
11/06 02:28,
5月前
, 95F
11/06 02:28, 95F
→
11/06 02:28,
5月前
, 96F
11/06 02:28, 96F
→
11/06 02:28,
5月前
, 97F
11/06 02:28, 97F
→
11/06 02:30,
5月前
, 98F
11/06 02:30, 98F
→
11/06 02:30,
5月前
, 99F
11/06 02:30, 99F
推
11/06 03:05,
5月前
, 100F
11/06 03:05, 100F
早點睡吧~~科科
※ 編輯: binshin (111.83.115.25 臺灣), 11/06/2023 03:47:52
推
11/06 03:54,
5月前
, 101F
11/06 03:54, 101F
→
11/06 05:50,
5月前
, 102F
11/06 05:50, 102F
推
11/06 06:06,
5月前
, 103F
11/06 06:06, 103F
推
11/06 07:16,
5月前
, 104F
11/06 07:16, 104F
推
11/06 08:17,
5月前
, 105F
11/06 08:17, 105F
推
11/06 10:10,
5月前
, 106F
11/06 10:10, 106F
推
11/06 10:23,
5月前
, 107F
11/06 10:23, 107F
推
11/06 11:36,
5月前
, 108F
11/06 11:36, 108F
推
11/06 16:31,
5月前
, 109F
11/06 16:31, 109F
推
11/07 00:14,
5月前
, 110F
11/07 00:14, 110F
→
11/07 00:14,
5月前
, 111F
11/07 00:14, 1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