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調查官投資1200萬imB平台被告發涉吸金 北檢查無不法簽結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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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了: 請問這種案子,能依上面哪一個理由簽結?
如果都不符合,就必須分偵案,偵案就是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為何不能做?
這個告發的內容,就是詐欺的共同正犯,小弟我看不出來符合上面哪一種情形。
※ 引述《F16V (Handler One)》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
: 2.記者署名:
: 楊佩琪
: 3.完整新聞標題:
: 調查官投資1200萬imB平台被告發涉吸金 北檢查無不法簽結
: 4.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attach.setn.com/newsimages/2021/02/05/3016120-PH.jpg
: ▲對於調查官投資imB平台1200萬疑涉不法,北檢簽結。(圖/資料畫面)
: 針對「im.B借貸媒合互利平台」吸金案,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主嫌曾國緯(曾耀鋒)等31人吸金90億餘元起訴。案件偵辦期間,傳出調查局一調查官涉案,自己投資1200萬餘元,還利用職位施壓平台優先還他本金、利息,且對外向親友推廣加入投資。對此,北檢認定確實有投資但查無不法,予以簽結;至於推廣投資賺取傭金,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等部分,為行政懲處範圍,由權責機關依規定處理。
: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日前曾公布一段錄音檔,並指控有調查官涉嫌利用身分,要求曾國緯等人優先讓他拿回投資利息、本金,恐有隱匿詐欺犯行。
: 北檢偵辦後認為,確實有一曹姓調查官以自有資金投資im.B平台約1200萬餘元,但並無施壓平台人員,且於2023年4月24日收到最後一筆8萬餘元利息時,尚未獲悉平台發生問題,因此查無所謂以職務身分要求支付本金或利息,換取調查局不立案情事,難認有何不法。
: 另曹姓調查官除了自己投資,還向家人推廣投資,並從中分得1%佣金約2萬餘元,但僅對其父親、妻子招攬,與銀行法「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構成要件不符,無違反銀行法罪責。
: 不過曹姓調查官身為公務員,卻兼職收取業務佣金,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情事,為行政懲處範圍,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 對於北檢偵查結果,調查局表示尊重。另就檢察官偵查發現,曹男曾與父親、配偶等親友共同投資im.B借貸媒合平台,並與業務人員協議退佣,從中獲利2萬餘元等情,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商、兼職等規定,將由督察處進行後續調查。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tinyurl.com/2fteymp2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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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的情形, 是指「迷信犯」之類的告訴、告發情節,
例如:
鄰居養小鬼對我作法, 讓我感情失敗、事業失敗、讓我睡不著覺。
情節不可能: 小鬼是bullshit.
or
不構成犯罪: 就算情節為真, 也不會構成犯罪(感情、事業、睡覺均沒有相關處罰)
這類的才叫「顯」不成立犯罪!
否則一律要簽分偵案 <-- 對市井小民一直以來的作法。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32 臺灣), 08/30/2023 07: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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