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交付審判制度存疑慮 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自訴

看板Gossiping作者 (總有鵰民想害朕)時間11月前 (2023/05/31 01:23), 編輯推噓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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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謝君臨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三讀》交付審判制度存疑慮 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自訴 4.完整新聞內文: 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准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違反審檢分立 、控訴原則等質疑。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我 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的基礎上,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起自訴」 ,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 依現行法,若犯罪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要提起「公訴 」,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如果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可向上級檢察署 聲請「再議」,如認再議有理,就應撤銷原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如認 再議無理,就予以駁回。 而當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 就視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 但,司法院認為,交付審判制度等同是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時,由原本該遵守「不 告不理」的法院,來代為強制案件的起訴,讓本來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檢察機關,在將來 審理程序時,被迫立於控訴犯罪的一方。有可能違反了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的基 本原理。 鑑此,司法院提出修法草案。 新法重點,在於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起自訴」,避免造成檢察官 角色與立場上衝突,在我國既有的自訴制度下,採取換軌模式,維持監督不起訴或緩起訴處 分的機能;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 本次修法規定,聲請人有多次思考是否自訴的機會,包括在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前,聲請人 得撤回其聲請;法院裁准提起自訴應定相當期間,而聲請人未在法院所定准許提起自訴的期 間內提起自訴者,即不得再行自訴;聲請人提起自訴後,仍得適用自訴章的規定,於自訴審 理程序中撤回自訴。 新法也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為利法院妥適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並保障被告 的權益,法院於必要時可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的機會。而為維持法院中立性,避免外界疑慮及防止道德危險,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 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如有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如有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均得據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以維 護其權利。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reurl.cc/mDq27G 6.備註: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S90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5467389.A.602.html

05/31 01:30, 11月前 , 1F
意思是以後檢察官鐵了心不起訴,你只
05/31 01:30, 1F

05/31 01:30, 11月前 , 2F
能自己蒐證找律師。對於有錢有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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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1:30, 11月前 , 3F
無所謂,沒權沒錢的自求多福
05/31 01:30, 3F

05/31 01:36, 11月前 , 4F
檢察官能以公權力強制蒐證,有錢也買不到
05/31 01:36, 4F

05/31 01:40, 11月前 , 5F
檢察官都不起訴了,你交付審判後又要原
05/31 01:40, 5F

05/31 01:40, 11月前 , 6F
檢上場,有夠矛盾。
05/31 01:40, 6F

05/31 01:41, 11月前 , 7F
請翻譯成白話文
05/31 01:41, 7F

05/31 01:42, 11月前 , 8F
民進黨又在亂搞了
05/31 01:42, 8F

05/31 01:42, 11月前 , 9F
直接告訴我新法鑽的漏洞在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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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1:42, 11月前 , 10F
檢察官只要不起訴,民進黨通通無罪啦
05/31 01:42, 10F

05/31 01:43, 11月前 , 11F
顏色不對就被檢察官追殺一輩子
05/31 01:43, 11F

05/31 01:59, 11月前 , 12F
看不懂,但若依推文說法,問題很大吧
05/31 01:59, 12F

05/31 02:00, 11月前 , 13F
交付審判的成功率本來就很低很低
05/31 02:00, 13F

05/31 02:00, 11月前 , 14F
通常會不起訴的都是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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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0, 11月前 , 15F
這種你交付審判 檢察官一樣沒證據
05/31 02:00, 15F

05/31 02:01, 11月前 , 16F
交付審判成功率只有0.844%
05/31 02:01, 16F

05/31 02:01, 11月前 , 17F
而且阿 不起訴後 是可以「再議」然
05/31 02:01, 17F

05/31 02:02, 11月前 , 18F
後上級檢察署會看再議有無理由 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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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2, 11月前 , 19F
能要求檢察官再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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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3, 11月前 , 20F
換句話說 不起訴後 不服的話可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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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3, 11月前 , 21F
議 但是連再議都被駁回 就代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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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4, 11月前 , 22F
上級檢察署 都認為不起訴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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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4, 11月前 , 23F
經過了地檢署、高檢署的審理都認為
05/31 02:04, 23F

05/31 02:05, 11月前 , 24F
應不起訴 然後交付審判 就很白爛
05/31 02:05, 24F

05/31 02:05, 11月前 , 25F
所以到了交付審判那關 通常法官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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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5, 11月前 , 26F
一樓 修法前不就是這樣嗎
05/31 02:05, 26F

05/31 02:05, 11月前 , 27F
沒證據好判啦 所以成功率超級低
05/31 02:05, 27F

05/31 02:06, 11月前 , 28F
只有 0.844% 那一定會有人說 還有
05/31 02:06, 28F

05/31 02:06, 11月前 , 29F
0.8%代表還是有機會翻案啊!!!
05/31 02:06, 29F

05/31 02:06, 11月前 , 30F
其實這0.8%可翻案的 改成自訴一樣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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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8, 11月前 , 31F
這0.8%通常是有證據了 但檢察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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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8, 11月前 , 32F
證或其他因素不起訴 但這自訴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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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2:08, 11月前 , 33F
所以這個修法 對原告沒啥影響
05/31 02:08, 33F

05/31 02:09, 11月前 , 34F
證據的話 原本檢察官調查的證據也能
05/31 02:09, 34F

05/31 02:09, 11月前 , 35F
用 不會因為變自訴就要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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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08:35, 11月前 , 36F
推27樓
05/31 08:35, 36F

05/31 09:09, 11月前 , 37F
都再譯不過了,堅持要告,自訴剛剛好,不然
05/31 09:09, 37F

05/31 09:09, 11月前 , 38F
一堆想不開的
05/31 09:09, 38F
文章代碼(AID): #1aTZ3zO2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