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男酒後車禍遭重罰喊冤 法官撤銷處分原因曝光
台南男酒後車禍遭重罰喊冤 法官撤銷處分原因曝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5047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翁姓男子去年9月30日晚間開車行經安南區安和路與安生街口發生車禍,酒測值每公升
0.19毫克,警方認他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製單舉發,交通局裁處3萬元且吊照48個月。但檢
方認車禍肇因是後方機車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不起訴;翁男再提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裁
罰過當,法官撤銷處分。
翁男主張,當晚9時20分許開車行經車禍地點,因後方騎士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自行
撞到他所駕駛車輛,關於公共危險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他說,當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9毫克,對原處分罰鍰3萬元及道路安全講習裁
罰不爭執,但他認為不應該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他認為,原處分未審酌該車禍中,是否
與其酒駕行為有因果關係,並未審酌他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
他認為固然不應酒後駕車,但機車騎士受傷與他酒駕無關,並不符合道交條例中所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的要件。
交通局表示,翁男於警詢中自承事故發生前半小時,在公司倒1小杯高粱酒喝。明知飲用
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經舉發單位酒測後濃度為每公升
0.19毫克,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交通局認為,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中「…勘認本件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是證人駕駛機車未
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車距離所致」,可見檢察官並未完全排除原告酒後駕車也為肇事原
因之一,而只是認定非肇事主要原因而已。
台南地院認為,翁男雖有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但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該車
禍事故發生,與其酒後駕駛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其酒後有不能安全駕駛肇
致車禍發生,因而撤銷原處分。
台灣真是酒駕天堂嘻嘻
誰說台南人沒眼睛的 酒駕也能開車
眼睛利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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