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違停Uber突開車門!22歲棒球員閃不過慘摔…遭「砂石車輾爆頭」亡

看板Gossiping作者 (茵草冠)時間2年前 (2023/05/17 20:20), 2年前編輯推噓20(26639)
留言71則, 4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3/9 (看更多)
※ 引述 《a5687920 (苦大師)》 之銘言: :   :   : 1.媒體來源:Ettoday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   :   : 2.記者署名:戴若涵 :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 違停Uber突開車門!22歲棒球員閃不過慘摔…遭「砂石車輾爆頭」亡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 :   :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靠近中華路口處2022年2月底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一輛 : Uber違停紅線上,而司機突開車門,導致22歲張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車門摔車,頭部遭 : 同向後方砂石車輾過,人當場爆頭慘死,張男的姊姊目擊全程崩潰痛哭,日前法院判決出 : 爐。 :   : 回顧整起事發經過,張男26日上午從五股住家出發,要到台北一間宴會廳打工,當天上午 : 9時43分行經新北大道靠近中華路口時,遇違規停在紅線上的Uber司機打開車門,由於事 : 發突然,他來不及閃避便撞上車門,接著人車倒地,頭部遭後方砂石車輾過,當場顏骨粉 : 碎骨折併腦實質脫出引起神經出血性休克性死亡。 :   :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林姓司機及王姓砂石車司機進行酒測,2人酒測值均為0,被依過失 : 致死罪送辦。案發當時張男的姊姊就騎在弟弟後方,目擊全程的她面對員警詢問時,只說 : 了一句弟弟要去上班就痛哭失聲。而張男從小就熱愛打棒球,曾多次代表新北市出賽,更 : 是成棒甲組的成員,讓親友聞訊為之鼻酸。 :   :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林姓司機在紅線處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又沒有注意行駛中 : 的車輛,導致張男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上的創傷,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 : 成和解或給予賠償,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王姓砂石車駕駛則 : 在檢方調查時,獲不起訴處分。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17/2501060.htm#ixzz81xiP5Q9D :   : 6.備註:裡面有影片 可怕..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 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   剛剛查了一下 新鮮剛出爐的裁判書 應該是這個沒錯 司機姓林 Uber司機 過失致死10月 不知道法律人10月到底怎麼判出來的 先看刑法276過失致死的刑度是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 雖然立法怠惰讓最高刑度只到5年 但明顯10個月跟5年還是有蠻大的差距 我只是覺得 這些法律人真的覺得1條人命就值10個月嗎? 回來看刑法62條關於自首的規定 自首明明是“得”減刑 不是“應”減刑 就算自首減刑的規定是為了鼓勵自首 但此案的情形司機不自首還跑得了嗎? 為什麼此案自首可以減刑也沒寫理由 不懂耶 法界是不是很會甩鍋啊? 都甩到法盲跟立委身上 自己永遠沒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交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成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林忠成為UBER司機,於民國111年2月26日9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 客車,本應注意不得於紅線處違規停車,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狀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而違規停放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前紅線處後 即開車門下車欲搭載乘客,適張廣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碰撞到林忠成開 啟之車門後因而人車倒地,復遭同向王家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輾壓頭部,致張廣致顱顏骨粉碎骨折併腦實質脫出引起神經出血性 休克性死亡。林忠成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發覺前,向據報前來 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死者之母即張褕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忠成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現場 勘查報告(含監視器影像暨截圖、王家慶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死者眼球液酒精濃度檢驗)、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照片、安 全帽裂開照片、後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暨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案發後停留現場,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向前往現場處理 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 附卷足憑(見111年度相字第281號卷第65頁),足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竟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處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因而發生被害 人張廣致死亡之無法回復結果,為本件肇事之原因,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精神上創傷 ,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 工作是UBER駕駛、日收入約新臺幣1至2千元、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被告迄今尚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9.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4326050.A.CD2.html

05/17 20:21, 2年前 , 1F
有和解?
05/17 20:21, 1F

05/17 20:22, 2年前 , 2F
法官就是神 在那叫什麼
05/17 20:22, 2F

05/17 20:23, 2年前 , 3F
只有死到自己人才會5年,沒看到中捷
05/17 20:23, 3F

05/17 20:23, 2年前 , 4F
那個嗎?
05/17 20:23, 4F

05/17 20:23, 2年前 , 5F
終生俸 不然你想怎樣
05/17 20:23, 5F

05/17 20:24, 2年前 , 6F
你覺得把不小心的事凹成故意的比較正義嗎
05/17 20:24, 6F
沒有人要凹成故意的吧?

05/17 20:24, 2年前 , 7F
因為死的不是權貴或自己家人親友
05/17 20:24, 7F

05/17 20:24, 2年前 , 8F

05/17 20:25, 2年前 , 9F
你生活在地獄,這是台灣常態
05/17 20:25, 9F

05/17 20:25, 2年前 , 10F
殺人判五年也很輕啊....死者如果能
05/17 20:25, 10F

05/17 20:25, 2年前 , 11F
活到72歲,那死者是被判了50年死刑
05/17 20:25, 11F

05/17 20:26, 2年前 , 12F
嗎?有錯的一定是死者才會判這樣吧
05/17 20:26, 12F

05/17 20:26, 2年前 , 13F
法官:法官不言
05/17 20:26, 13F

05/17 20:28, 2年前 , 14F
搞不好人家下一個大谷翔平就這樣沒了
05/17 20:28, 14F
※ 編輯: p9i1n0g0u4 (101.12.89.91 臺灣), 05/17/2023 20:28:53

05/17 20:30, 2年前 , 15F
今天新店有個機車騎士撞到開門上車的違停
05/17 20:30, 15F

05/17 20:30, 2年前 , 16F
送貨員司機,司機死亡,然後騎士被依過失
05/17 20:30, 16F

05/17 20:30, 2年前 , 17F
至此移送,都是違停開車門,但都死者為大
05/17 20:30, 17F

05/17 20:30, 2年前 , 18F
,這就是台灣
05/17 20:30, 18F

05/17 20:31, 2年前 , 19F
監獄就滿了啊
05/17 20:31, 19F

05/17 20:32, 2年前 , 20F
判到五年死的人數很誇張,八仙塵爆,台南
05/17 20:32, 20F

05/17 20:32, 2年前 , 21F
維冠,太魯閣事故,不然沒聽過其他判到五
05/17 20:32, 21F

05/17 20:32, 2年前 , 22F
05/17 20:32, 22F

05/17 20:32, 2年前 , 23F
顏色用這樣讀起來好痛
05/17 20:32, 23F

05/17 20:33, 2年前 , 24F
現在就是刑期3長1短選最短啊
05/17 20:33, 24F

05/17 20:34, 2年前 , 25F
大車壓死人公定價才幾百 你今天才知道嗎
05/17 20:34, 25F

05/17 20:37, 2年前 , 26F
這就是法律人
05/17 20:37, 26F

05/17 20:38, 2年前 , 27F
馬路上寧願撞死人都不要撞賓利
05/17 20:38, 27F

05/17 20:38, 2年前 , 28F
台灣法官 大部分都是輕判為主 真的是對
05/17 20:38, 28F

05/17 20:38, 2年前 , 29F
兇手慈悲為懷阿 犯罪天堂不是叫假的 呵
05/17 20:38, 29F

05/17 20:39, 2年前 , 30F
05/17 20:39, 30F

05/17 20:39, 2年前 , 31F
不然你想怎樣嘛 人家違停是人之常情 誰
05/17 20:39, 31F

05/17 20:39, 2年前 , 32F
還有文章顏色看到我快瞎了==
05/17 20:39, 32F

05/17 20:39, 2年前 , 33F
不違停 初犯且非故意 有悔意 十個月很重
05/17 20:39, 33F

05/17 20:39, 2年前 , 34F
你多查點交通案件就知道10月對法官來說很重
05/17 20:39, 34F

05/17 20:39, 2年前 , 35F
了 好ㄇ
05/17 20:39, 35F

05/17 20:40, 2年前 , 36F
大多都是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05/17 20:40, 36F

05/17 20:40, 2年前 , 37F
垃圾法律人誤國
05/17 20:40, 37F

05/17 20:41, 2年前 , 38F
然後交通事故只要沒有肇逃,一律算自首減刑
05/17 20:41, 38F

05/17 20:41, 2年前 , 39F
這樣符合自首??????
05/17 20:41, 39F

05/17 20:41, 2年前 , 40F
法匠們的邏輯就是交通殺人是小事,只是不小
05/17 20:41, 40F

05/17 20:42, 2年前 , 41F
有這種司法 大家自求多福吧
05/17 20:42, 41F

05/17 20:42, 2年前 , 42F
心,要不是法律這樣定他們還不想定罪呢
05/17 20:42, 42F

05/17 20:42, 2年前 , 43F
因為不是自己人,無感
05/17 20:42, 43F

05/17 20:42, 2年前 , 44F
台灣人命就不值錢 也沒又代價
05/17 20:42, 44F

05/17 20:43, 2年前 , 45F
對法匠來說,考了駕照在路上操控上千公斤兇
05/17 20:43, 45F

05/17 20:43, 2年前 , 46F
法律人什麼時候負責任過了
05/17 20:43, 46F

05/17 20:44, 2年前 , 47F
器是沒有什麼要特別小心的責任的,就意外
05/17 20:44, 47F

05/17 20:44, 2年前 , 48F
幹你娘的操你媽的 換臉那個關幾年?
05/17 20:44, 48F

05/17 20:44, 2年前 , 49F
大多台灣人可能也這樣想啦,不然提個零死亡
05/17 20:44, 49F

05/17 20:44, 2年前 , 50F
願景公投看看,保證不會過
05/17 20:44, 50F

05/17 20:47, 2年前 , 51F
還有一點這案沒和解,和解了保證緩刑不坐牢
05/17 20:47, 51F

05/17 20:49, 2年前 , 52F
這樣判有違法嗎?
05/17 20:49, 52F

05/17 20:57, 2年前 , 53F
你去查一下,過失致死很少判超過一年的
05/17 20:57, 53F

05/17 20:57, 2年前 , 54F
死的又不是法官家人啊XDDD
05/17 20:57, 54F

05/17 21:01, 2年前 , 55F
=== 權貴政客:機車仔就是窮忙族啊 ===
05/17 21:01, 55F

05/17 21:01, 2年前 , 56F
台灣法官好像不怕死者託夢一樣,總是輕判
05/17 21:01, 56F

05/17 21:10, 2年前 , 57F
問那個法官王掉光阿
05/17 21:10, 57F

05/17 21:15, 2年前 , 58F
沒罰罰金就算了 已經很重了齁
05/17 21:15, 58F

05/17 21:16, 2年前 , 59F
我祝福這些法官走在馬路上被車撞死 幹
05/17 21:16, 59F

05/17 21:38, 2年前 , 60F
台灣的法官跟司法 就是...
05/17 21:38, 60F

05/17 21:39, 2年前 , 61F
你法官還我法官 他有惹到你嗎
05/17 21:39, 61F

05/17 22:00, 2年前 , 62F
最高是5年 沒和解卻判10個月明顯太低
05/17 22:00, 62F

05/17 22:00, 2年前 , 63F
台灣的法官真的很垃圾 無恥至極
05/17 22:00, 63F

05/17 22:08, 2年前 , 64F
好了啦,等等又要被小
05/17 22:08, 64F

05/17 23:14, 2年前 , 65F
還沒壓到法律人啊 壓死一個馬上修法
05/17 23:14, 65F

05/17 23:42, 2年前 , 66F
因為不是死法律人
05/17 23:42, 66F

05/18 01:28, 2年前 , 67F
重點就是台灣人不把違停當一件嚴重的事
05/18 01:28, 67F

05/18 04:19, 2年前 , 68F
認真回,因為死得不是法律人
05/18 04:19, 68F

05/18 16:05, 2年前 , 69F
法官就一堆只會背法條的阿
05/18 16:05, 69F

05/18 16:08, 2年前 , 70F
希望恐龍法官自己跟親朋好友都能橫死
05/18 16:08, 70F

05/18 16:08, 2年前 , 71F
街頭不得好死
05/18 16:08, 71F
文章代碼(AID): #1aPCQYpI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9 篇):
文章代碼(AID): #1aPCQYpI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