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酒駕不能用"決定要酒駕"來罰是為什麼已回收
酒駕零容忍,忍了七年還在忍
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容忍只有對於酒駕累犯的容忍
行政罰就不看了,可以用錢解決,會酒駕的根本沒在怕
重點是目前的刑事罰
酒駕未肇事: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重傷或致人於死):肇事造成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
元以下罰金;如果是致人於死的話,則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
下罰金。
酒駕再犯(重傷或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於死的話,則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發現問題了嗎?重點就在於分類方式
事實上後面怎麼罰,對於會酒駕的人來說,根本無所謂
很多法條也都是結果論,依受害程度來懲罰
但酒駕這件事不該一樣
這樣的分類只能在已經造成傷害後
才來追究該給肇事者怎樣的處罰,但一切都已經來不及了
這也是成為酒駕者僥倖心態的最大主因
舉個例來說
酒測值0.3撞死人 跟 酒測值1未肇事
哪個比較嚴重?
我認為 一樣嚴重
但後者運氣比較好
就可以在現在的法律中被輕輕放下
甚至增加他的自信
「我喝成這樣還不是可以開車,什麼事都沒有,我超強的吧」
留下下一次酒駕車禍的未爆彈
罰則應該著重在決定要酒駕這間事情上面
而不是對於未肇事的酒駕者就可以輕罰
例如把目前的酒駕造成行為嚴重程度分為1~5級
1為未肇事,5為致人於死
在定義上酒測值0.5以上已經屬於高度危險駕駛
所以酒測值0.5以上或是拒測,就應該要有跟5一樣的罰則
每次酒駕修法最常聽到的就是比例原則
「超過0.5又怎樣,我自己酒駕,又沒有任何人受傷為什麼要被關?」
「因為你決定酒駕的行為已經隨時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財產受損。」
像這樣把比例原則適用在決定要酒駕的行為上面
可行度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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