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薪水小偷開戰 許淑華酸爆徐巧芯:當四年搞不清議事

看板Gossiping作者 (╭▓╮╰▓╯╭▓╮)時間1年前 (2023/04/23 14:31), 編輯推噓1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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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到卻未開會」這件事,我倒是查到一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判決)中,有提到: 「內政部就「鎮民代表會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卻未開會,是否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意見,略以: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上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34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是以,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且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此有內政部91年3月19日臺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參偵查卷 第85頁)可稽。」 看來「有出席簽到但又離席未開會」仍然是有可能可以支領出席費的。 那什麼叫做「出席」呢? 在這個案子中,當時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民政司科長有作證說:「地方議會開會及支領費用事宜有爭議時,皆由伊任職之科室解釋,前揭內政部所發之函文是由伊所任職之科室解釋,所謂出席的定義係指本人有在開會時間內到達會議現場簽名,不一定要進場開會,這樣也算是出席,因為開會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都是從早上9時至下午5時,如果議事中途結束,代表可能不會知道,因此只要代表在表定開會時間結束前,到達會場,即使開會已經結束,代表還是可以簽到請領費用」 雖然這個案子的被告民代是開會後才來,跟徐議員揭露許議員是開會前簽到後即離開的情形不同,但依照這位科長的說法,如果有在表定時間內前往開會地點簽名,則可合法領取前開出席費。 所以關鍵可能在於:台北市議會各項會議的表定開會時間為何?(這個案子中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許議員如果是在開會時間內簽到後離場,那是否構成詐領處理費,恐怕還有討論空間。 當然我不清楚事實及台北市議會的規範為何,所以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跟大家討論,也請大家賜教啦。 -- ╒══╛ Bi gijia gao lon e'hiowgong Taiyi. Wa mo howciao! 每隻狗都會說台語 沒騙你! Naci li mon yi, "Baibai ai tswun bi cia ciao?" \▲ 如果你問牠," 拜拜要記得準備什麼? ▲/ " Won~Won ", yi e anegai. ══════╗ " 旺~旺 ", 他會這麼回答你 φe12401421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52.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2231496.A.8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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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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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黨證都會無罪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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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這說法那幹嘛簽到?XD 巧芯應該不分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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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討論程序,根本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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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類似簽到領費?不開會的都公布應該蠻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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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常識嗎 難道提早退要被告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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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484沒看到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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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實的部分就不再辯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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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堆白癡 相信幾張照片就能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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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輸了再來是有黨証 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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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士不開會,那選她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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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督盟是督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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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會空掉 啊不過本來就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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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到領錢計算出席率數字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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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可以 柯韓粉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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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督盟是督藍督白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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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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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太多了 法院看的是党證顏色和執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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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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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就應該要在場,我以為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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