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黑金槍毒被判刑終身不得參選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大員郭奉孝)時間1年前 (2023/04/14 14:01), 編輯推噓4(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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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違憲了吧 雖說目的洵屬正當 惟終身不准登記為候選人 也不分參與哪種選舉 看起來就是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選個里長跟選總統能當一樣嗎? ※ 引述《johnny790218 (全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udn : 2.記者署名: 林銘翰 : 3.完整新聞標題: : 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黑金槍毒被判刑終身不得參選 : 4.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 案,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汙、賄選、國安三法、反滲透法及黑金槍毒之罪者,經有罪 : 判決確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民進黨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 : 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經觸犯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 : 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送交立法院。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年3月1日、15日、16日、27日、29日及4月12日、13日審查公職人 : 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超過一個多月的審查,全 : 案今天完成初審。 :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 等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 : 惡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者都將限制參選。 :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有關曾經觸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 : 賄選罪,以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亦不得參選。 :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主張,考量年輕人因為求職或遭到他人利用,遭詐騙集團騙去當人頭 : 帳戶,甚至將帳戶借給他人洗錢被判有罪,如果終身不得參選,似乎過於嚴苛,條文保留 : ,立法院院會二讀前,朝野協商討論。 : 有關有罪判決確定,受到緩刑宣告者,是否終身不得參選公職人員,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 : 無共識,條文保留送交協商。 :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在總統大選獲得黨內提名的 : 參選人觸犯搓圓仔湯罪,以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政黨將連 : 坐開罰新台幣500萬至5000萬元,公職選舉視情節罰50萬至500萬元。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095971 : 6.備註: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3.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1452083.A.D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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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違憲 演戲演到侵害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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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就修憲阿 DPP臭俗仔一定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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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修啊 趁10月後所有大法官都是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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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的時候處理掉就好 是怕大法官全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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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問題就跟公司應聘員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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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還會不會維持相同的見解 有可能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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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一樣,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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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大於憲法,投票時,不是演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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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代刑法理論 確定判決後服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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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過法學ABC的人 都看得出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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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就是被矯治完成的更生人了 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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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終身的人應該從刑法裡面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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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從選罷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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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那種限制也應該是採嚴格解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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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要修刑法我還是建議提升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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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情治、軍警單位為何會有入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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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討論但說違憲太果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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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叫做消極資格 但還是得從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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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有一個客觀標準的話應該看確定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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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比方一罪判10年以上或合併執行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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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發賄款紅包的樁腳以後自己也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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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那麼堅強的正當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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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贊成從刑法動手較適當,針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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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行附加從刑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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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個邏輯,褫奪公權也是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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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選罷法相對刑法是特別法,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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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也不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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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原則性的普通法的話,受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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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會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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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應該不樂意,這樣投票的人會變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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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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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褫奪公權的判決就直接剝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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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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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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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不會在你關出來後褫奪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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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也不會減少投票的人,上面多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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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沒啥好樂意不樂意的吧 需要的時候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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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有人出來負責解釋(x)硬拗(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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