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qwefghiop1)時間2年前 (2023/02/19 18:50), 編輯推噓3(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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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是否國賠,這個問題早在2010年就出現過。 2010年10月21日梅姬颱風侵台時一輛載著二十多名陸客的遊覽車, 行經蘇花公路因雨勢太大落海,駕駛與陸客全失蹤被認定死亡。 死者家屬質疑公路總局封路太慢打官司,2016年以天災不須國賠定讞。 這個問題的答案就不了了之,只蓋了「蘇花公路安魂碑」作為紀念。 一位陳朝建教授就評論過這個問題,我節錄如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一)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理由為何?  一、查憲法第3條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說,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須視陸客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定。 (二)陸客可否適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理由為何?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 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 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但問題來了,依照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之見解: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 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後面的敘述就不多做說明,作者最後建議是: 一、前述法務部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的見解,必須修正。 二、憲法第3條既然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國籍資格之取得、 記載、變更或喪失的要件及程序,憲法的規定並不清楚顯有闕漏… 簡單說,法官引用的法條有漏洞加上多年來沒修正,高雄地院的判決才會輿論譁然。 此外,高雄地院聲稱有發函給陸委會隔天隨即被陸委會打臉出面澄清: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地院臉都腫成豬頭了,幫哭哭。 其實問題很簡單,請大陸人拿出在中華民國設立戶籍的證明不就好了? 你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有服役、納稅…等義務,自然享有投票、國賠…等福利。 但這個戶籍證明根本不存在,大陸人只是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無戶籍國民的大陸人來台自然也從未因沒當兵、沒繳稅抓去關,遑論國賠? 連法盲都懂的簡單邏輯,審判獨立之下的判決怎會讓人不禁質疑?真心不懂求解。 最後我還是要替這位陸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補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6803841.A.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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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自慰法條留到現在真的有夠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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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媒體一直洗中國人是ROC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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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不會有漏洞的 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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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都出來講了還在打烏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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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同意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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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也是我大中華民國的我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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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全面執政7年了 不修法才是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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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國賠可以,還是要訂個特別地,而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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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也要訂個平等互惠的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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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的權益覺得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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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主的電線桿 只電中國人 台灣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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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國民不會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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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賠錢的時候就不是同胞。流亡政府真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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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見看來只是學說,也不是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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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水準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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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意見不能拘束法院,關鍵是上級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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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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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戶籍 不是設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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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後認定高雄市府確有責任,卻因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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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問題透過陸委會跟中國驗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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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非臺灣本地人士而不賠,那更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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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變成你曲解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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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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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藍綠 死不改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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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9:14, 2年前 , 25F
你們的主子都快下台了還保留自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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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9:14, 2年前 , 26F
條耶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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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聯合報有學者已經先打你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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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9:21, 2年前 , 28F
學者都有很多學派跟甲乙說,有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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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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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腫還是…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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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08, 2年前 , 31F
Kmt的法條噁?繼續用不改的不就夠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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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46, 2年前 , 32F
因為新聞說是法務部說的 不是你陸委會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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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48, 2年前 ,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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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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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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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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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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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50, 2年前 , 38F
所以中央社的報導是說法院問了法務部跟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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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然後法務部的回覆讓法院這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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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0:52, 2年前 , 40F
https://reurl.cc/Dmvv0O 華視的報導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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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說是法務部引用第16337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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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4, 2年前 , 42F
那就他的親屬來台灣結婚,把戶籍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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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灣省,就可以拿到那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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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4, 2年前 , 44F
你說的也沒有很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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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6, 2年前 , 45F
話說這就是陸委會業務 這麼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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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1:36, 2年前 , 46F
不行啊 監察院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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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9:45, 2年前 , 47F
1.別混淆戶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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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9:46, 2年前 , 48F
2.條例裡的"大陸地區人民…設有戶籍"
02/20 09:46, 48F

02/20 09:47, 2年前 , 49F
指的是大陸戶籍 不是指台灣的 否則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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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09:49, 2年前 , 50F
大陸都沒幾個人適用條例 用腳想都知
02/20 09:49,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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