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原來檢察官是法務部管的喔?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肥宅好吃 ^Q^)時間3年前 (2023/02/18 15:59), 3年前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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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聊一下刑事訴訟的演進 有人的地方就有法律,有法律的地方就會有犯罪 刑罰史之於人類的不名譽不亞於犯罪史 而有犯罪就會有追懲,有追懲就會有刑事訴訟 古早古早以前,大概還是王權國家的時代,那時候人類對於刑事訴訟的制度都是採取糾問主義,也就是法官同時負責提起偵查、調查證據以及負責證明被告有罪,然後再負責審判,被告要做的就是乖乖坐著等候發落 包青天裡面演的什麼縣老爺發覺有冤於是使喚捕快、仵作去夜探宅邸甚至自己跳下去調查還什麼鬼的基本上都是糾問主義的特色 在啟蒙運動以及法國大革命之後,王權開始瓦解,刑事訴訟迎來最大的一次改變-控訴主義 跟糾問主義最大的差別在於控訴下有個很重要的原則,亦即對法院而言無訴則無判,白話一點就是法官不能自己發起偵查,奠定了司法權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 但糾問主義其實也沒死透,特別是在於法官能不能調查證據這一點 後來在控訴主義中又演變成了兩個流派,職權進行主義以及當事人進行主義 在職權進行主義中,法院負責推動訴訟程序的進行,並且可以主動調查證據 相反的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中,法院則是單純的聆聽者,程序是否開始/結束以及證據的調查、提出都是由控辯雙方掌控 也就是說控訴主義真正殺死職權主義的只有法院不能夠主動發起案件偵查,把偵查權另外分出去給檢察官,避免偵查者和審判者屬於同一人的情況,至於法院能不能主動調查證據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職權進行主義的論戰 而國家權力又可以分為行政、立法、司法,檢察官既然不能跟司法同屬一權,那就只剩行政立法可以選 而立法權適合的是普遍、通案性的規則制定,因此也不適合檢察官,那就只剩下行政權能去了,也因為隸屬於行政權,法律上來說檢察官其實不應該有主動發起強制處分的權限,至少要受令狀原則的拘束 至於檢察官的定性應為行政官或是司法官則是一個大哉問 從檢察官的德文Staatsanwalt直譯過來叫做國家律師來看,應該是國家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而聘任的律師,應該是屬於行政官,至於最早有檢察官制度的法國則是認為檢察官是屬於行使準司法職能的行政官 但法務部還是很堅持檢察官屬於司法官 我也不知道為啥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8.2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6707199.A.605.html

02/18 16:01, 3年前 , 1F
銓敘比較方便
02/18 16:01, 1F

02/18 16:01, 3年前 , 2F
準用就行
02/18 16:01, 2F

02/18 16:02, 3年前 , 3F
長知識
02/18 16:02, 3F

02/18 16:15, 3年前 , 4F
請問一下,所以本文內容可以統攝"司法
02/18 16:15, 4F

02/18 16:15, 3年前 , 5F
行政"一詞的內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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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比較像是法院內部關於分案、審判應注意要點、判決書格式、調任之類的司法權內部事項 跟檢察權/官無關 ※ 編輯: stuj9019 (1.200.68.249 臺灣), 02/18/2023 16:18:42

02/18 16:22, 3年前 , 6F
那我比較清楚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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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29, 3年前 , 7F
警總直系血脈通常如此,就是遺傳而已
02/18 16:29, 7F

02/18 16:56, 3年前 , 8F
如果定位成行政官那麼行政一體就可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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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56, 3年前 , 9F
檢察一體理所當然的存在,一個失控的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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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56, 3年前 , 10F
察總長可以控制兩千個檢察官比較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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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56, 3年前 , 11F
還是一個失控的檢察官比較可怕?
02/18 16:5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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