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不是已經不同意公投綁大選了嗎?
Q1:修憲複決公投是什麼?
A1:修憲複決公投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和12條規定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由全體國民投票複決之公投。該複決公投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Q2:修憲複決公投本質是什麼?
A2:本質為全國性公民投票 即大家所謂的全國公投。這在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皆可應證,故修憲複決並非公投的說法是錯誤的。
Q3:上次公投結果不是公投不能綁大選嗎?
A3:本修憲案已於2022/3/25提出,除三位立委及立法院長未投票外其餘皆投同意票,最終以109票:0票表決通過。2022/3/28~2022/9/28為公告期間,故修憲複決公投最遲也應於2022/12/28前舉行。
上次公投題目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該公投案並未通過,故現仍適用現行公投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以此推算若有公投成案,下個公投日為2023/8/26。但修憲複決公投規定必須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之,下個公投日並不在2022/12/28前。且修憲複決公投本就屬憲法特別規定事項,並不受公投法投票日之限制,故綁大選並無不可。
Q4:此憲法修正案之修正理由為何?
A4:目的是賦予滿18歲之國民「公民權」其中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被選舉之權利。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18歲即具有選舉權,而本國現行憲法規定20歲以上才具有選舉權,23歲以上才享有被選舉權,縱然有關公民投票已經修法使年滿18歲之國民享有公民投票權,惟於公民權完整的落實仍顯不足。
再者刑法上以18歲作為完全責任能力之分界,民法也將於2023/1/1將成年之年齡由20歲調整為18歲,即18歲就擁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由與他人締結契約並具完全之效力。18歲剛好是升大學的年紀,若能賦予滿18之國民公民權,將有利於身份認同上之轉變,也有助於年輕人積極參與並了解政治。
會寫這篇主要是因為看到不論是支持還是反對 都有很多錯誤的論述 想說寫個詳細一點的來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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