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3藍委送柬埔寨被害人抵台 航警疑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1年前 (2022/08/18 23:4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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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ish18 (CHIAO)》之銘言: : 原文43 : 剛剛立刻打電話給洪孟楷,問他當場狀況。 : 他說一下飛機的時候就有十幾個航警說「有命令要求」要把人帶走,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明 : ,也沒有懷疑他有犯罪,也提不出法規,沒有搜索票或相關文件,也沒有說明要把人帶走 : 是帶到哪裡。 : 後來改口說是因為防疫的關係,但是對方本來就是要去防疫旅館的,其他下飛機的旅客也 : 是要去隔離的,他跟他們沒有不一樣。 : 這個人在國內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他就是一般的台灣人,甚至被詐騙到國外的受害者。立 : 委的感覺認為當下主要就是希望讓他不要被媒體拍到,但實際立委們也沒有要讓他受訪, : 只是希望同進同出。 若是在法治國家,航警局想傳證人,應該要用傳票, 無正當理由不到,才可以拘提。 不管是傳票還是拘票,都要偵查中都要檢察官簽發。 當然也可以逕行拘捕,但看航警局說法,好像也不符合緊急拘捕之要件。 當然,像中國那種極權國家,有自己的玩法。 但台灣是法治國家,應該不會學中國那套。 第175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第88條之1(偵查犯罪逕行拘提事由)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 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74.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0837325.A.E16.html

08/18 23:44, 1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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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44, 1F

08/18 23:44, 1年前 , 2F
你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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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52, 1年前 , 3F
我小時候全家去澳洲玩,就被帶到小房間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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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3:53, 1年前 , 4F
阿,他們覺得我們全家要跳機
08/18 23:5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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