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目睹老婆手捏結拜20年兄弟「蛋蛋」 人夫氣炸!真相大逆轉

看板Gossiping作者 (Shorwell)時間1年前 (2022/07/26 12:13),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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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直否認有親乳頭 直到演出DNA才承認 身為拜把兄弟 還跟對方老婆說一起去外面喝酒暈船小姐的事 【裁判字號】111,侵訴,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將期 選任辯護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蘇軒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丙○○與代號AW000-A110341A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為結拜兄弟 ,代號AW000-A110341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為乙 之配偶。丙○○於民 國110年8月29日下午4時許,與其配偶丁○○共同前往甲 、乙 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後港街之 住處(實際地址詳卷,下稱甲 住處)拜訪及飲酒聊天。於同日晚上10時15分許,丙○○在 甲 住處後陽台處,見甲 獨自一人在該處晾曬衣物,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甲 之意 願,強行將甲 上衣上掀、內衣拉下後,以嘴吸吮甲 之乳頭,於甲 將衣物拉下欲制止丙○ ○,並表示不要等語句時,仍違反甲 之意願,接續親吻甲 之嘴部並環抱甲 ,以上開違反 甲 意願之方式,對甲 為猥褻行為得逞。 ...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以嘴吸吮甲 之乳頭、親吻甲 之嘴部,但矢口否認有何強制 猥褻犯行,辯稱:當天我在甲 住處前陽台看夜景時,甲 從甲 住處神明廳的落地窗走出來 到陽台,就拉著我的手走到她家後陽台,沒有講任何話,之後主動將衣服掀起來,我就親她 的乳頭、嘴巴,過程中甲 都很享受,還有跟我說我好壞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⑴甲 與乙 對於案發過程之證述相互矛盾,已不足採信,乙 亦未親身見聞全程案發經過,其證述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⑵被告當日是第一次來到甲 住處中,對環境不熟悉,甲 才知道 家中何處較為隱蔽,衡情應是甲 主動將被告拉往後陽台;⑶若甲 是遭強制猥褻,當時家中 除乙 外,尚有甲 之兒子及婆婆在場,當可大聲呼救;⑷案發後甲 並沒有馬上驗傷,而是 隔了許多天才去醫院報案驗傷,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之狀況不同;⑸若甲 是遭到強制猥褻 ,乙 看到後當應立即將被告抓住報警,但乙 也未如此作為,反是對於甲 生氣,還讓甲 自 己陪同被告下樓,可見乙 看到之狀況應是甲 相當享受,所以反應才是對甲 生氣;⑹甲 案 發後對被告配偶丁○○表示被告沒有強迫甲 做什麼事,顯然與常情不符;⑺另案甲 告訴被 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甲 於檢察官欲進行測謊時即撤回告訴,合理推測告訴人是因為 恐懼自己杜撰之陳述無法通過測謊時始決定撤回,請求本案亦進行測謊云云 經查:  ㈠被告與甲 之配偶乙 為結拜兄弟關係,於110年8月29日下午4時許,偕其妻丁○○共同 前往甲 住處飲酒聊天,並於110年8月29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甲 住處後陽臺,以口吸吮甲 之乳頭,並親吻甲 之嘴部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35頁、第192頁),核與甲 、乙 、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之證述大致相 符(見偵查卷第72頁至第73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6頁至第88頁、本院卷第84頁至第102 頁、第103頁至第115頁、第116頁至第125頁),並有甲 手繪之案發現場圖(見偵查卷第35 頁)、甲 與丁○○、甲 與被告、乙 與被告間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對話擷圖照片( 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47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97頁至第101頁、本院卷第135頁至 第137頁)、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0年9月1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診斷書 (見偵查卷第47頁至第5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 第1103018066號函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28日刑生字第1100098497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4日刑生字第1108017934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60頁 至第62頁、本院110年度審侵訴字第7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參,首 先可以認定為真實。 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環抱甲 ,且所為吸吮甲 之乳頭、親吻甲 之嘴部及環抱甲 之行 ,均係以強暴手段之違反甲 意願方式所為:  1.甲 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案發過程之證述,基礎事實、時序脈絡均屬一致,且與 甲 案發後傳送予被告、丁○○之LINE訊息內容並無相悖,應屬可信:  ⑴甲 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我要去後陽台洗衣機那邊洗衣服,不知道被告就在那邊,走過 去時,被告就撲向我,把我衣服掀開,扯掉我的內衣吸我的乳頭,我把衣服拉下來,被告就 雙手環抱我的身體,我閃到後陽台另一個角落,但被告力氣很大,我無法抵擋,當時我有講 我不要,但因為在我兒子跟婆婆的房間旁,我不敢大聲喊,當時我也有捏了被告的生殖器一 下,被告彈了一下,但也沒有鬆手,我只好再捏被告生殖器第二下,此時乙 出現問我們在 幹嘛,被告此時才放手,我就跑回客廳,剩下被告跟乙 在後陽台,之後兩人走回客廳,都 沒有講話,丁○○則一直問發生什麼,後來乙 就把他們趕走,隔天我也有傳LINE罵被告, 丁○○收到傳票後也有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110年9月1日我有去驗傷,診斷證明書所見 的傷痕,我不確定是不是被告造成的,但我是驗傷時才看到,案發當時被告也有用力掀開我 衣服並拉下我內衣等語(見偵查卷第72頁至第73頁)。  ⑵甲 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乙 在案發當天約被告跟丁○○來我們家喝酒聊天,大約晚上 9時許乙 和被告去聊天,客廳剩我和丁○○,我跟丁○○在拍照、聊天、看電視。後來因為 等很久,我就去後陽台要用我的衣服,當時不知道被告在那邊,我以為被告是跟乙 在前陽 台聊天,是到後陽台才發覺被告在那(聲音顫抖)。被告看到我,就把我衣服掀開,把我內 衣拉下來(情緒激動),之後就親我的乳頭,環抱著我(哭泣),嘴巴嘟過來親我,我用力 把我衣服拉下來,也有說不要,腳步也有移動到另一個角落來閃躲,當時我也不敢用力喊, 因為地點在我兒子跟母親房間附近,我怕被他們看到,我會害怕,且我根本沒有太多思考時 間,然後被告環抱著我,我沒辦法掙脫,我用我右手去捏他生殖器,他就彈了一下,但仍沒 有鬆手,我再去捏第二次,乙 就從孝親房旁出現,看到我們的側邊,問我們在幹嘛,當時 我上衣已經拉下來,被告原本還抱著我,就因此鬆手了,我就跑到客廳去,陽台剩下被告跟 乙 。我到客廳後丁○○一直問我發生什麼事,我都沒有回答,因為我還在害怕,情緒無法 平復,根本無法回答,之後乙 跟被告走回客廳,乙 坐在沙發上,被告站在客廳,乙 很生 氣要他們回去,被告還是不動,丁○○就很生氣說「人家在趕人還不快走」,硬把被告拉走 ,但出去時因為離開我家需要磁扣,所以丁○○又回來叫我去幫他們開門,案發後我一直要 跟乙 說當天的事情,但乙 因為只看到最後一幕,又不聽我講,完全都不理我,我怕乙 嚴 重誤會我,所以我必須為了我的清白提告,報警時驗傷單所出現之傷痕,也是案發前沒有, 隔天早上我去洗澡才發現,當時沒有馬上去驗傷,是因為我思緒非常亂,沒有人在發生當下 就可以很清楚知道下一步怎麼走(聲音顫抖),我本來就不是很喜歡被告,但乙 很喜歡被 告,常跟被告往來、聊天、喝酒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至第103頁)。  ⑶綜合上開甲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甲 就被告利用強行掀開甲 上衣、拉 下甲 內衣、拉住甲 之強暴方式,對甲 為吸吮乳頭、親吻嘴部、環抱等行為之被害經過, 所為證詞具體、明確,前後互核並無重大出入,倘非親身經歷而印象深刻,實難猶為如此一 致之具體證述。復觀甲 於案發後翌日110年8月30日傳送予被告之LINE訊息內容:「你真的 很對不起A男還有我,枉費你跟她結拜這麼多年....毀於一旦,這朋友白交了」、「你做事 為什麼不想後果?真的被你害慘了」等內容(見偵查卷第37頁),亦是指摘被告有為「對不 起」乙 及甲 之行為,而與其上揭證述內容一致。再參酌甲 於本院交互詰問過程中,當提 及被害經過時即有哭泣、情緒不穩之情形,更足徵甲 所呈現之身心狀態,與一般性侵受害 者於陳述身體遭侵犯及無力反抗過程時情緒上排斥、激動之真摯反應相當,可見甲 所指證 各節,確屬事實而足以採信。 ... 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當天因為我搬新家,請被告跟丁○○過來慶祝聊天,順便喝酒 ,喝到後半段,甲 去洗衣服、曬衣服,我跟被告在客廳聊天,後來被告也不見了,我想說 奇怪,怎麼他們2個失蹤那麼久,我就去後陽台,發現在後陽台的角落,被告抱住甲 ,甲 一直喊不要、想要掙脫,被告應該是從後面環抱甲 ,但那邊沒有開燈很暗,甲 也沒有喊得 很大聲,所以我是走過去才可以聽到,我過去之後就喊了一聲「你們在幹什麼」,甲 就掙 脫開,走回客廳,那時候我很生氣,但卡在我跟被告是10、20年的結拜,認為這種東西不要 講得很難聽,我都沒有講話,丁○○可能也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了,坐沒多久就自動回去,我 沒有送他們下樓,我也不知道是誰幫他們開門,因為我不想理被告夫婦,當時因為我不瞭解 發生什麼,所以對甲 也很生氣,覺得怎麼做出這種事來,生氣大約3、4天,後來甲 解釋說 她是被被告欺負,我才知道原來事情是這樣,甲 之前就有跟我說過她不喜歡被告等語 ... 被告辯稱當日是甲 主動將其拉往後陽台,因甲 力氣很大,故其只能跟隨前往,中間過程中 甲 甚麼話都沒有說,只有講我好壞,過程中也都是甲 主動云云。然被告於警詢時原是供稱 :我當天完全沒有去後陽台,只有在前陽台跟乙 聊天,也沒有碰甲 云云(見偵查卷第7頁 至第9頁);於偵訊時則供稱:我當天沒有去後陽台,也沒有親甲 胸部,案發後我傳簡訊給 乙 道歉,是因為我不小心講出我跟乙 去萬華小吃店喝酒,乙 喜歡裡面1名小姐的事情,害 甲 跟乙 吵架,所以我才道歉云云(見偵查卷第78頁至第80頁);於本院111年1月7日準備 程序時,亦係供稱:我的辯解與偵訊時相同云云(見審訴卷第40頁),而均否認有至甲 住 處後陽台及吸吮甲 胸部、親吻甲 嘴唇之行為。直至本院111年1月7日準備程序詢問被告、 辯護人閱卷內容有無包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4日刑生字第1108017934號鑑 定書所載於甲 乳房處檢驗出被告DNA之內容後,被告於其後之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始改稱: 當天我有親甲 乳頭、嘴巴,但都是甲 主動,原本怕丁○○生氣,且有律師跟我表示沒有照 實講不會怎樣,直到遭起訴後,現在的辯護人才請我將實情講出來云云(見本院卷第34頁、 第192頁),其前後辯稱截然不同,已難盡信。復參以被告於案發後翌日即110年8月30日下 午1時50分所傳送予乙 之LINE訊息內容:「酒醒了 想了又想想又想 無論你說過甚麼話 我 都不應該這樣做 我錯了 你應該不會原諒我 所以希望你身體健康 訣別了 我的兄弟 我會 引以為戒 吸取教訓」等內容(見偵查卷第83頁),亦顯示被告僅有向乙 表達做錯、懺悔之 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0.99.190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8808791.A.6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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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自動遮隱但書記官往往不會手動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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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頭被告姓名遮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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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推 真的貼判決又沒人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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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2:50, 1年前 , 4F
有啊,我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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