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姑息想摧毀我的人」 林智堅今按鈴申告王鴻薇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AstrayKnight (牽小白兔看月光的大黑熊)時間4年前 (2022/07/06 10:19)推噓3(4推 1噓 3→)留言8則, 6人參與討論串12/15 (看更多)
演戲用的啦
反正綠營現在內部很清楚這件事情林是怎麼說也說不清楚了
所以根本就沒打算說清楚
用的還是萬年老招
媒體控制
新聞台禁言
政論節目帶風向
反正低端塔綠班要的從來就不是真相
牠們要得只是黨給個說法
現在美利堅跳出來告誹謗
就是為了隨時能烙幹阿
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先不論法院是党的顏色
想哪時候開庭倍速調節都隨党的心意
就算法院跟司法官們都一切秉公辦理
原告基本上隨時要撤告都可以
有本事美利堅等正式向中選會登記參選以後
再用選罷法104條告王意圖使人不當選(選舉傳播不實罪)去告王鴻薇阿
笑你不敢
※ 引述《Win7 (孕妻)》之銘言:
: 林智堅昨特別召開記者會跟大家說明,並沒有任何抄襲問題,並在臉書表示,面對抹黑絕
: 不姑息,過去不斷有許多人,透過造謠、抹黑等各種方式,為了政治利益誹謗我的人格、
: 想要摧毀我跟我身邊的人,也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針對王鴻薇議員的抹黑誹謗行為,
: 會按鈴申告,杜絕不實抹黑的選舉亂象」。
: ★釋字509號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 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阿堅阿 你是在告什麼啊? 搞笑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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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了一顆天使心
在淚水的牢籠裡
用自責
築一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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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一輩子可能至多測一次
只有低能的才會需要一直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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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trayKnight (61.219.172.62 臺灣), 07/06/2022 1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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