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姑息想摧毀我的人」 林智堅今按鈴申告王鴻薇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牽小白兔看月光的大黑熊)時間4年前 (2022/07/06 10:19), 4年前編輯推噓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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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戲用的啦 反正綠營現在內部很清楚這件事情林是怎麼說也說不清楚了 所以根本就沒打算說清楚 用的還是萬年老招 媒體控制 新聞台禁言 政論節目帶風向 反正低端塔綠班要的從來就不是真相 牠們要得只是黨給個說法 現在美利堅跳出來告誹謗 就是為了隨時能烙幹阿 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先不論法院是党的顏色 想哪時候開庭倍速調節都隨党的心意 就算法院跟司法官們都一切秉公辦理 原告基本上隨時要撤告都可以 有本事美利堅等正式向中選會登記參選以後 再用選罷法104條告王意圖使人不當選(選舉傳播不實罪)去告王鴻薇阿 笑你不敢 ※ 引述《Win7 (孕妻)》之銘言: : 林智堅昨特別召開記者會跟大家說明,並沒有任何抄襲問題,並在臉書表示,面對抹黑絕 : 不姑息,過去不斷有許多人,透過造謠、抹黑等各種方式,為了政治利益誹謗我的人格、 : 想要摧毀我跟我身邊的人,也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針對王鴻薇議員的抹黑誹謗行為, : 會按鈴申告,杜絕不實抹黑的選舉亂象」。 : ★釋字509號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 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阿堅阿 你是在告什麼啊? 搞笑是嗎? -- 傷了一顆天使心 在淚水的牢籠裡 用自責 築一個天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172.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7073967.A.2D6.html

07/06 10:19, 4年前 , 1F
綠能 你不能啦 DUCK不必
07/06 10:19, 1F

07/06 10:20, 4年前 , 2F
怎麼每次選舉都有智力測驗
07/06 10:20, 2F
正常人一輩子可能至多測一次 只有低能的才會需要一直測阿

07/06 10:22, 4年前 , 3F
看會不會打破紀錄選舉一次撤銷兩個學位
07/06 10:22, 3F
※ 編輯: AstrayKnight (61.219.172.62 臺灣), 07/06/2022 10:25:14

07/06 10:24, 4年前 , 4F
真的
07/06 10:24, 4F

07/06 11:06, 4年前 , 5F
幹我被測那次只有蔡ee和光頭王 再一次
07/06 11:06, 5F

07/06 11:06, 4年前 , 6F
我肯定投省長
07/06 11:06, 6F

07/06 15:35, 4年前 , 7F
媒體控制?全台禁言?那輪的到你在這
07/06 15:35, 7F

07/06 15:35, 4年前 , 8F
邊嘴嗎
07/06 15:35,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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