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惡警假借辦案進門性侵12歲少女 二審改判8年刑已回收
美國關於性侵兒童的罪犯加重處罰之規定,
最著名的兩條法案如下:
1.梅根法案:
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
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
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路,
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2.潔西卡法案:
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潔西卡法案》,
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
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
最高到無期徒刑。
出獄後必須立即對其執行社區監控,
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控器材,
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
定期到警察機關報到。
總結有49個州已生效類似立法精神的法案。
法案內容與措施,各州略有差異。
(以上內容擷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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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國刑法第221條、第222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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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如此可恥,而我的國家滿是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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