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前臺南衛生局長與女秘書車震 綠帽夫偷錄音挨告獲緩刑
1.媒體來源:中國時報
2.記者署名:戴志揚
3.完整新聞標題:前臺南衛生局長與女秘書車震 綠帽夫偷錄音挨告獲緩刑
4.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521001090-260402
5.完整新聞內文:111-05-21
前臺南市衛生局長陳怡被控三年前與女秘書偷情,女方的丈夫曾男側錄公布並求償,法院判決兩人需付女方丈夫五十萬元精神賠償金。但因曾男偷偷在妻子的車上裝竊聽器,妻子得知後怒告前夫,一審認他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二月,緩刑二年,曾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不得上訴。
根據判決,陳怡與女機要祕書各有家室,他在擔任臺南市衛生局長期間與女秘書往來密切,曾男四年前發現妻子對他不理不睬因而起疑,遂在妻子車上裝設竊聽器側錄。
一〇六年十月間,女方開車載送陳怡下班,將車停在快速道路旁便道,車上竊聽器側錄兩人疑似口交與性交等偷情行為,曾男氣炸提告,狀告陳怡妨害家庭,刑事部分卻因無通姦證據,獲判不起訴。
曾男另提民事損害賠償,求償二百萬,並對外公布兩人車內錄音檔,包括車震呻吟聲與對話,陳怡否認婚外情,供稱車上呻吟聲是兩人各自手淫,主張竊聽是妨害祕密不合法,不得援用為證據。
去年十月十六日,臺南地院民事宣判,法官游育倫認為,被告二人當時應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行為,已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狀態,判賠原告五十萬精神撫慰金。
但在審理過程中,女方因得知曾男持有偷錄的錄音內容,怒控涉妨害秘密。但曾男辯稱,會偷錄音情非得已,因在婚姻可能破裂的情況下,用這種方式才能了解妻子是否與她的長官外遇,真的沒有其他方式可以了解。
臺南地院法官認為,夫妻之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可任意窺視、竊聽他方與周遭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談。曾男竊聽錄音行為並無法律上正當原因,依妨害秘密罪判曾男兩個月徒刑,並諭知緩刑兩年。
曾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及為緩刑宣告也堪認妥適,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
https://bit.ly/3OZhU3G
請問法官要怎麼合法蒐集配偶偷腥的證據?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U20 5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20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3116540.A.358.html
推
05/21 15:02,
1年前
, 1F
05/21 15:02, 1F
→
05/21 15:02,
1年前
, 2F
05/21 15:02, 2F
推
05/21 15:03,
1年前
, 3F
05/21 15:03, 3F
→
05/21 15:03,
1年前
, 4F
05/21 15:03, 4F
→
05/21 15:03,
1年前
, 5F
05/21 15:03, 5F
推
05/21 15:03,
1年前
, 6F
05/21 15:03, 6F
推
05/21 15:04,
1年前
, 7F
05/21 15:04, 7F
→
05/21 15:04,
1年前
, 8F
05/21 15:04, 8F
→
05/21 15:05,
1年前
, 9F
05/21 15:05, 9F
→
05/21 15:07,
1年前
, 10F
05/21 15:07, 10F
推
05/21 15:08,
1年前
, 11F
05/21 15:08, 11F
→
05/21 15:08,
1年前
, 12F
05/21 15:08, 12F
→
05/21 15:08,
1年前
, 13F
05/21 15:08, 13F
推
05/21 15:11,
1年前
, 14F
05/21 15:11, 14F
→
05/21 15:11,
1年前
, 15F
05/21 15:11, 15F
→
05/21 15:14,
1年前
, 16F
05/21 15:14, 16F
噓
05/21 15:28,
1年前
, 17F
05/21 15:28, 17F
推
05/21 16:18,
1年前
, 18F
05/21 16:18, 18F
推
05/21 20:02,
1年前
, 19F
05/21 20:02, 1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