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買早餐要問店家前科?

看板Gossiping作者 (得不到!也不要乞討~)時間2年前 (2022/05/08 14:59),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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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 公司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 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 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 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 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引述《trylin (電鈴怪客)》之銘言: : 這律師的邏輯真的他媽的笑死人 : 好阿如果前科這麼不重要 : 以後有前科的 : 不管你做什麼職業 : 都把前科秀出來阿 : 反正不重要嘛 : 既然這麼不重要那也不需要藏阿 : 賣水果的直接把老闆曾經殺人未遂掛在扛棒上 : 賣早餐的直接把老闆曾經是詐騙集團寫在菜單上 : 你敢嗎 : 不敢說啥不重要阿 : 笑死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89.187.160.155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1993170.A.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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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覺得他們九成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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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5:14, 2年前 , 2F
總統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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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5:31, 2年前 , 3F
切割 然後說自己被騙 就像過去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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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5:31, 2年前 , 4F
餅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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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6:01, 2年前 , 5F
司法改革最香了
05/08 16:01, 5F

05/09 12:50, 2年前 , 6F
吮癰舐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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