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竹科新手村驚現尻槍俠 作業員2度脫褲猛搓代價慘痛已刪文
陳致翰出來面對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6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
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1.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上午6時3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金山東三街與金山東街口之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將褲子脫下,朝著甲○ ○○○ ○○○ ○○
(中文名:○○○,下稱○○○)裸露生殖器官,並以手搓揉之,公然為猥褻行為
。
2.於111年2月10日上午6時45分許,見○○○途經上開路口,即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路邊,拉下褲子拉鍊裸露生殖器官,並以手搓揉之,公然為猥褻行為。嗣○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卷第4至7、30至3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8至10頁)。
(三)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監視器畫面
光碟1片(見偵卷第3、14、16至21、34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最高法院18年
上字第33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裸露性器之地點,為任何
人皆可隨意自由行經之道路,屬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無訛。又被告在
該處公然裸露撫摸下體,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裸露撫摸性器官之舉措不僅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
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
(二)論罪: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數罪併罰:被告所犯2次公然猥褻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
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誠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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