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察交班沒注意 高雄酒駕男解開腳鐐逃離派出所
我分享一點警察機關的現況,
警察機關目前多半於分局設有拘留所,
拘留因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拘留的違序人,
而對於涉犯刑事案件的受逮捕人(現行犯、拘提、通緝犯等等......),
並沒有專屬刑事犯的拘留所,
簡單說就是借用一下社維法,
但這還不算礙事。
而遍佈最多的派出所通常礙於駐地及經費,
不會設置空間關押犯人,
最多就是把椅子焊或栓在地上,
再把人銬在椅子上,
先不說涉嫌人在長椅上沒辦法好好休息,
有時候一忙起來,
值班還得分身乏術一邊顧人一邊受理報案,
我還曾經遇過因為事情太多,
一個值班得要顧三個人犯,
其他人通通跑出去處理事情,
把人銬在椅子上就很安全了嗎?
我曾經遇過吸毒的假借要上廁所,
把腳銬用力一扭,腳鐐直接變形鬆脫,
還好當時所內還有其他同事能幫忙及時壓制。
問題就來了,
為什麼分局明明設有可以暫用的拘留所,
人卻還得銬在派出所呢?
在絕大多數的縣市分局,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非經受詢問人同意,夜間不得詢問,
加上地檢署可能礙於人力不足夜間不收案,
傍晚夜間逮捕通常要留到早上才能製作筆錄,
如果派出所夜間把人帶到拘留所關押,
早上還得再派人去提回來得多花時間、人力,
更甚者,
負責管理拘留所的偵查隊直接跟派出所說不要送人來,不然還要抽派人力去顧很麻煩,不過
這情況現在“應該”比較少見了。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應該是人犯逮捕之後直接在分局關押製作筆錄及相關卷宗,製作完畢後人直接再入拘留所,
但全國的警察機關應該沒一個這麼做,
再一種方式,
就是逮捕後在派出所內製作完筆錄卷宗,
人直接送拘留所待日間送地檢署,
可是很多警察機關就怕「應即解送檢察官」這條規定,
明明犯人很願意製作筆錄,
還要一直跟他洗腦「現在是夜間啦,依法不得製作筆錄,你先休息好不好,乖」,
然後在筆錄打上犯人不同意製作筆錄。
台灣的警察常常就是做了很多多餘的事,
才會不時出紕漏,
連帶對人民的安全也會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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