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女遭家暴 正義網友找立委無後續?高嘉瑜回應了...已刪文
八卦是,刑事訴訟法是這樣子規定的。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
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
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案件不能公開進度不是推託之詞,好嗎?
多看看書,多認識一點字,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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