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

看板Gossiping作者 (油流油☆肥宅)時間2年前 (2021/12/10 15:04), 編輯推噓-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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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lzP7Gb.jpg
: 對不起!! : 我錯了!! : 我是該死的垃圾!! : 可以不要抓我嗎?? : 我上有老母 下有妹妹 : 我只有蹲在安親班跟女童打招呼而已 : 我什麼都沒有做 : 嗚嗚 T_T凸 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 、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是說如果依據第2條第1項第2款來寬鬆一點解釋要件 假如原PO有任何一篇文章詳細敘述到「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就有可能會該當條文定義的「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磁紀錄」 但這樣擴張解釋可能不會被立法理由的解釋方式所涵蓋 有可能會違反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不過,如果依據第40條的要件的話,我的理解是: (1)以「網際網路」「刊登或張貼」的訊息 (2)具備「暗示」或「其他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 就會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 我個人認為這個『之虞』的規定蠻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因為構成要件不夠明確 這個「之虞」的判斷,實質上可能就會以社會通念為基準 立法院在104年1月23日公布修正全文時: 【第40條 立法理由】 基於防範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爰於第一項明定「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第2條 立法理由】 增列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述保護兒童免於從事色情 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之行為態樣,增列至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 我們來看看【兒童權利公約 第34條】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 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雖然我國並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但在103年的時候公布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所以目前該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哦 再加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的立法理由 有具體提到要防止兒童成為色情題材,雖然沒有列舉或是例示文章算不算 但我覺得原PO的文章要被認定成兒少性剝削行為,也是有那麼些機率的 再加上原PO在收到偵查隊的通知書後 仍然繼續刊登類似的文章 雖然不知道刊登動機是甚麼 但會被認定成故意的機率蠻高的 雖然我不是兒少專家 但還是來涵攝一下法條試試看 有錯ㄉ話拜託指正一下喔 祝看到這篇的人都平安發大財 -- _ | ◢=▂▃▂ ◤▂ ▂◥ 「不要因為配著偉人照片, 「不要相信胡適。」 ▂≡▂ ー○-○- 就隨便相信網路上流傳的 | /"Δ 名言佳句。」 /\ ~胡適 | ~愛因斯坦 ψ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4.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9119860.A.505.html

12/10 15:04, 2年前 , 1F
搞不好他背景比餅叔還硬
12/10 15:04, 1F

12/10 15:06, 2年前 , 2F
有人有提到它是改圖故意諷刺檢舉它
12/10 15:06, 2F

12/10 15:06, 2年前 , 3F
的人 真是可憐可悲沒_醫
12/10 15:06, 3F

12/10 15:11, 2年前 , 4F
不是司法官,說再多都是p
12/10 15:1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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