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網路妨害名譽應該除罪化吧?
刑事訴訟法禁止國家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之方法來發現真實,這是每一位法律人都朗朗上口的話,但等這些人考上之,就忘諸腦後。
以網路妨害名譽為例,名譽權是權利,個資及隱私也是權利,檢警向網路業者查客戶身分,就是侵害他人的個資及隱私,應先證明其所保護的隱私權價值,顯然高於被侵害的個資及隱私,始得為之;且應採侵害最小的手段。
實務上建議收到被告不明的妨害名譽案時,先分他字案,再命告訴人循民事徒徑(繳訴訟費,並供擔保)查明被告年籍,若告訴人不查明,直接簽結。
如此方可避免告訴人濫用免費的刑事訴訟資源,任意侵害他人的個資及隱私。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TD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231.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4773109.A.C4E.html
推
10/21 07:45,
2年前
, 1F
10/21 07:45, 1F
推
10/21 07:48,
2年前
, 2F
10/21 07:48, 2F
推
10/21 09:09,
2年前
, 3F
10/21 09:09,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
問卦
7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