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四叉貓驗高端抗體引跟風 驚!「私驗」違法可重罰25萬

看板Gossiping作者 (Sesang)時間2年前 (2021/09/17 12:08), 2年前編輯推噓3(4142)
留言47則, 5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4/17 (看更多)
: 網紅四叉貓(劉宇)日前在臉書公布,於打完第一劑高端疫苗後的血清抗體檢驗結果,並 : 透露抗體數值偏低,且引起跟風,但有網友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中心沒開放醫療院所提供一般人自費驗抗體,對此指揮中心回應,確實沒開放民眾自費驗 : 抗體;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北市醫療院所若提供自費檢驗抗體,經檢舉後將依法調查。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北市醫療院所若提供自費檢驗抗體,經檢舉後將依法調查。」 :   : 四叉貓繼日前自曝打高端後抗體數值,表示收到一堆朋友衝禾馨做抗體檢測的結果,數值 : 比他的高很多,昨(9/16)又公布朋友分享「最佳混打組合」AZ搭莫德納的抗體報告,數值 : 是他驗出抗體上百倍,而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張志豪最近也在接種高端17天自費驗抗體,並 : 透露收到檢驗報告IgG數值602.1AU/ml。 北市府要查禾馨嗎?特權疫苗不幫好心肝跟阿Ben扛刀,報復的天賜良機來囉。 :   : 四叉貓在臉書貼出的友人抗體報告確實是來自禾馨診所。經查禾馨診所確實也自7月起就 : 對外宣傳提供「SARS-CoV-2抗體檢測服務,適合檢測時機疫苗接種滿14天以上,只需抽取 : 3-5c.c.血液,再等待5個工作天進行分析」就可得知體內抗體量。 :   : 莊人祥:抗體檢測僅先前開放過機組員專案 : 針對打疫苗後驗抗體,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說,日前疫調為釐清感染源,曾允許公費檢 : 驗血清抗體,另為評估航空機組員打完2劑新冠疫苗後、體內血清抗體產生情形,以擬定 : 檢疫規定是否放寬,也曾選定經疾管署審查通過的12家醫院,可針對機組員自費檢驗血清 : 抗體,每件檢驗費最多1000元。 :   : 莊人祥指出,後續檢驗發現,少數機組員即使打完2劑疫苗,體內仍無法產生抗體,且國 : 際沒有監測抗體衰退的檢驗標準,加上變異株盛行,並屢次發生突破性感染,因此已調整 : 機組員返台後檢疫規定、增加檢疫天數和採檢次數,也取消機組員每3個月檢驗1次抗體措 : 施。 :   : 對於一般人驗抗體,莊人祥說明,先前開放12家醫院驗抗體僅限機組員專案,沒有開放給 : 民眾,原因是檢驗數值意義須由專家解讀,例如打完1劑高端,24天後測到的抗體數值, : 未必有公共衛生意義,畢竟抗體會產生多少因人而異,且24天後、28天後得到檢驗結果也 : 可能不同,所以不建議民眾自行驗抗體。 :   : 打疫苗後到醫療院所驗抗體已違法 ← 標題是在? : 現有民眾打完疫苗後,私下找醫療院所檢驗血清抗體,對此莊人祥說,目前民眾已無法去 : 執行機組員專案的12家醫院自費驗抗體,若有其他院所提供這項服務,將請地方衛生局調 : 查,以釐清提供自費驗抗體的院所有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醫療法》,若有違規即 : 依法處理。 「…若有其他院所提供這項服務,將請地方衛生局調查,以釐清提供自費驗抗體的院所有無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醫療法》,若有違規即依法處理。」 - CECC發言人莊人祥 需要釐清有無違法。 :   :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則說,指揮中心未開放民眾自費驗抗體,衛生局也未 : 核准北市醫療院所執行此項目,若有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該檢驗費,即違反《醫療法》, : 依法可開罰5萬至25萬元罰鍰,該局若經檢舉將依法調查,一旦確認醫療院所向民眾收費 : ,受檢民眾可要求退費。 「若有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該檢驗費,即違反《醫療法》,依法可開罰5萬至25萬元 罰鍰,該局若經檢舉將依法調查,一旦確認醫療院所向民眾收費,受檢民眾可要求退費。」 -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 莫名其妙的假新聞,造謠者全家確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6.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1851692.A.713.html

09/17 12:10, 2年前 , 1F
你真的點到重點了
09/17 12:10, 1F

09/17 12:10, 2年前 , 2F
可惜八卦版不會在意
09/17 12:10, 2F

09/17 12:10, 2年前 , 3F
不開放做就違法啊
09/17 12:10, 3F
罰則刑責嗎?以無證照執行醫療業務為例,都有明確規範,特權疫苗也有,但是 明明打了1000多劑,卻只罰好心肝200萬,而不是一劑一罰。 台北在北農「暴力打疫苗」,把疫苗當反病毒藥物,新北未依施打類別,擅自開放 社區居民施打疫苗,這些沒有明確規範,所以只能勸阻,不能開罰。 自費驗抗體,顯然偏向後者情境。

09/17 12:16, 2年前 , 4F
是衛生局立法嗎?
09/17 12:16, 4F
沒有罰則跟刑責,經檢舉去查什麼?查水表?

09/17 12:17, 2年前 , 5F
塔綠班腦子都還沒長出來嗎?
09/17 12:17, 5F
查你散播親中反民族言論?

09/17 12:23, 2年前 , 6F
你知道現在CDC的權限多大嗎?
09/17 12:23, 6F
沒多大,如果總統和行政院長想外行干涉內行,律師指揮防疫,CDC什麼都不是。

09/17 12:24, 2年前 , 7F
你去翻翻CDC到現在的開罰有多少是明文法
09/17 12:24, 7F

09/17 12:25, 2年前 , 8F
流行病傳染防治法裡的罰則沒包山包海
09/17 12:25, 8F
沒錯啊,罪刑法定主義,沒囊括到的,就不能說他違法,也沒有罰則和刑責。 ※ 編輯: Tahuiyuan (59.115.66.235 臺灣), 09/17/2021 12:27:51

09/17 12:28, 2年前 , 9F
第32條跟67條去翻一下好嗎
09/17 12:28, 9F
第32條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 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 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 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 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 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09/17 12:29, 2年前 , 10F
政府:醫院收錢就罰你,醫院:無法收錢我
09/17 12:29, 10F

09/17 12:29, 2年前 , 11F
驗心酸的? ,人民:沒醫院免費幫驗
09/17 12:29, 11F
這裡有眉角,反正有辦法驗,認識醫院工作的醫事人員,可以私下問他們。

09/17 12:30, 2年前 , 12F
反正政府罰了自己去打行政官司
09/17 12:30, 12F

09/17 12:30, 2年前 , 13F
這政府法條不適格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09/17 12:30, 13F

09/17 12:32, 2年前 , 14F
還有第29條也能用
09/17 12:32, 14F
第29條 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 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09/17 12:33, 2年前 , 15F
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的定義CDC說了算
09/17 12:33, 15F
三條講的都是拒絕、規避或妨礙,意思是不能少做,沒提到多做可不可以。

09/17 12:34, 2年前 , 16F
連吳子嘉都用傳染病防治法送了.....
09/17 12:34, 16F
※ 編輯: Tahuiyuan (59.115.66.235 臺灣), 09/17/2021 12:44:54

09/17 12:45, 2年前 , 17F
你是不是忘了這個政府法律人最多?跟他
09/17 12:45, 17F

09/17 12:45, 2年前 , 18F
們談罪刑法定....
09/17 12:45, 18F
罪刑法定就是罪刑法定,否則台北暴力打疫苗跟新北擅自施打居民就罰了。

09/17 12:46, 2年前 , 19F
cdc跟你說不能驗診所收費驗,這樣沒有
09/17 12:46, 19F

09/17 12:46, 2年前 , 20F
違反中央輔導?
09/17 12:46, 20F
CECC只是未開放,要釐清有無違法。 主張「對收費的醫療院所開罰」是台北市衛生局。

09/17 12:47, 2年前 , 21F
反正就開罰了讓你去打行政訴訟加沒事要
09/17 12:47, 21F

09/17 12:47, 2年前 , 22F
健保局去查你資料也沒違法不是?
09/17 12:47, 22F

09/17 12:49, 2年前 , 23F
重新看一下好嗎
09/17 12:49, 23F

09/17 12:50, 2年前 , 24F
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
09/17 12:50, 24F

09/17 12:50, 2年前 , 25F
↑不得拒絕 規避 妨害
09/17 12:50, 25F

09/17 12:51, 2年前 , 26F
所以記者會上講得算不算輔導?
09/17 12:51, 26F
主張收費要罰的是台北市衛生局…

09/17 12:52, 2年前 , 27F
輔導 必要之處置沒有定義才是問題所在
09/17 12:52, 27F
※ 編輯: Tahuiyuan (59.115.66.235 臺灣), 09/17/2021 13:01:53

09/17 13:02, 2年前 , 28F
你是沒看到文中的流行病防治法?
09/17 13:02, 28F

09/17 13:03, 2年前 , 29F
傳染病防治法才對,醫療法就不知是哪條
09/17 13:03, 29F
從台北市衛生局說法來看,應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至於醫療法的部分: 第61條第1項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出現在第103條,能據以開罰的恐怕僅第61條第1項。

09/17 13:04, 2年前 , 30F
莊人祥說將請地方衛生局調查
09/17 13:04, 30F

09/17 13:04, 2年前 , 31F
你是沒看到?這篇你自己也沒刪掉
09/17 13:04, 31F

09/17 13:05, 2年前 , 32F
中央說話了現在變地方主張要罰?
09/17 13:05, 32F
查了以後,查無不法或主張開罰,都沒CECC的事,這裡說CECC不淌渾水也好,說CECC 挖洞給台北市跳也好,總之說要罰5~25萬元的不是CECC。

09/17 13:06, 2年前 , 33F
所以先回到輔導的定義再來吵罪刑法定
09/17 13:06, 33F

09/17 13:07, 2年前 , 34F
你能主張記者會跟其他公文不符合輔導
09/17 13:07, 34F

09/17 13:08, 2年前 , 35F
或是必要之措施才能主張於法無據
09/17 13:08, 35F
CECC就只說未開放,沒禁止民眾自費驗抗體,也沒禁止醫療院所提供相關業務。

09/17 13:08, 2年前 , 36F
但連3+11都沒會議紀錄了,就主管機關
09/17 13:08, 36F

09/17 13:08, 2年前 , 37F
球員兼裁判的CDC說了算
09/17 13:08, 37F
「3+11」沒會議記錄是很扯,這點我也不能接受。

09/17 13:09, 2年前 , 38F
法院也是發函問主管機關阿
09/17 13:09, 38F
※ 編輯: Tahuiyuan (59.115.66.235 臺灣), 09/17/2021 13:38:59

09/17 13:47, 2年前 , 39F
主管機關有最終解釋權,但有個重點你沒
09/17 13:47, 39F

09/17 13:47, 2年前 , 40F
弄懂,你講的這些只能在行政法院提出,
09/17 13:47, 40F

09/17 13:47, 2年前 , 41F
罰單你還是得接下,反正診所自己去跑法
09/17 13:47, 41F

09/17 13:47, 2年前 , 42F
院,衛生局只負責行政流程
09/17 13:47, 42F

09/17 13:50, 2年前 , 43F
撰}放還有個問題是現行法規這些試劑跟
09/17 13:50, 43F

09/17 13:50, 2年前 , 44F
檢驗需不需要食藥署或是其他單位核發許
09/17 13:50, 44F

09/17 13:50, 2年前 , 45F
可,未經許可就能不能作這個要查
09/17 13:50, 45F

09/17 13:52, 2年前 , 46F
不然之前快篩試劑食藥署沒檢驗是不得販
09/17 13:52, 46F

09/17 13:52, 2年前 , 47F
售的,但診所很明顯不算自用範圍
09/17 13:52, 47F
文章代碼(AID): #1XH1IiSJ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4 之 17 篇):
文章代碼(AID): #1XH1IiSJ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