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四叉貓驗高端抗體引跟風 驚!「私驗」違法可重罰25萬
: 網紅四叉貓(劉宇)日前在臉書公布,於打完第一劑高端疫苗後的血清抗體檢驗結果,並
: 透露抗體數值偏低,且引起跟風,但有網友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中心沒開放醫療院所提供一般人自費驗抗體,對此指揮中心回應,確實沒開放民眾自費驗
: 抗體;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北市醫療院所若提供自費檢驗抗體,經檢舉後將依法調查。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北市醫療院所若提供自費檢驗抗體,經檢舉後將依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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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叉貓繼日前自曝打高端後抗體數值,表示收到一堆朋友衝禾馨做抗體檢測的結果,數值
: 比他的高很多,昨(9/16)又公布朋友分享「最佳混打組合」AZ搭莫德納的抗體報告,數值
: 是他驗出抗體上百倍,而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張志豪最近也在接種高端17天自費驗抗體,並
: 透露收到檢驗報告IgG數值602.1AU/ml。
北市府要查禾馨嗎?特權疫苗不幫好心肝跟阿Ben扛刀,報復的天賜良機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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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叉貓在臉書貼出的友人抗體報告確實是來自禾馨診所。經查禾馨診所確實也自7月起就
: 對外宣傳提供「SARS-CoV-2抗體檢測服務,適合檢測時機疫苗接種滿14天以上,只需抽取
: 3-5c.c.血液,再等待5個工作天進行分析」就可得知體內抗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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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人祥:抗體檢測僅先前開放過機組員專案
: 針對打疫苗後驗抗體,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說,日前疫調為釐清感染源,曾允許公費檢
: 驗血清抗體,另為評估航空機組員打完2劑新冠疫苗後、體內血清抗體產生情形,以擬定
: 檢疫規定是否放寬,也曾選定經疾管署審查通過的12家醫院,可針對機組員自費檢驗血清
: 抗體,每件檢驗費最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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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人祥指出,後續檢驗發現,少數機組員即使打完2劑疫苗,體內仍無法產生抗體,且國
: 際沒有監測抗體衰退的檢驗標準,加上變異株盛行,並屢次發生突破性感染,因此已調整
: 機組員返台後檢疫規定、增加檢疫天數和採檢次數,也取消機組員每3個月檢驗1次抗體措
: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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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一般人驗抗體,莊人祥說明,先前開放12家醫院驗抗體僅限機組員專案,沒有開放給
: 民眾,原因是檢驗數值意義須由專家解讀,例如打完1劑高端,24天後測到的抗體數值,
: 未必有公共衛生意義,畢竟抗體會產生多少因人而異,且24天後、28天後得到檢驗結果也
: 可能不同,所以不建議民眾自行驗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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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疫苗後到醫療院所驗抗體已違法 ← 標題是在?
: 現有民眾打完疫苗後,私下找醫療院所檢驗血清抗體,對此莊人祥說,目前民眾已無法去
: 執行機組員專案的12家醫院自費驗抗體,若有其他院所提供這項服務,將請地方衛生局調
: 查,以釐清提供自費驗抗體的院所有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醫療法》,若有違規即
: 依法處理。
「…若有其他院所提供這項服務,將請地方衛生局調查,以釐清提供自費驗抗體的院所有無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醫療法》,若有違規即依法處理。」
- CECC發言人莊人祥
需要釐清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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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則說,指揮中心未開放民眾自費驗抗體,衛生局也未
: 核准北市醫療院所執行此項目,若有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該檢驗費,即違反《醫療法》,
: 依法可開罰5萬至25萬元罰鍰,該局若經檢舉將依法調查,一旦確認醫療院所向民眾收費
: ,受檢民眾可要求退費。
「若有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該檢驗費,即違反《醫療法》,依法可開罰5萬至25萬元
罰鍰,該局若經檢舉將依法調查,一旦確認醫療院所向民眾收費,受檢民眾可要求退費。」
- 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
莫名其妙的假新聞,造謠者全家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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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6.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1851692.A.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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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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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罰則跟刑責嗎?以無證照執行醫療業務為例,都有明確規範,特權疫苗也有,但是
明明打了1000多劑,卻只罰好心肝200萬,而不是一劑一罰。
台北在北農「暴力打疫苗」,把疫苗當反病毒藥物,新北未依施打類別,擅自開放
社區居民施打疫苗,這些沒有明確規範,所以只能勸阻,不能開罰。
自費驗抗體,顯然偏向後者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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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罰則跟刑責,經檢舉去查什麼?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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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你散播親中反民族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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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多大,如果總統和行政院長想外行干涉內行,律師指揮防疫,CDC什麼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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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罪刑法定主義,沒囊括到的,就不能說他違法,也沒有罰則和刑責。
※ 編輯: Tahuiyuan (59.115.66.235 臺灣), 09/17/2021 1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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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
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
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
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
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
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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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眉角,反正有辦法驗,認識醫院工作的醫事人員,可以私下問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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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
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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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講的都是拒絕、規避或妨礙,意思是不能少做,沒提到多做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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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就是罪刑法定,否則台北暴力打疫苗跟新北擅自施打居民就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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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只是未開放,要釐清有無違法。
主張「對收費的醫療院所開罰」是台北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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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收費要罰的是台北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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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北市衛生局說法來看,應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至於醫療法的部分:
第61條第1項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出現在第103條,能據以開罰的恐怕僅第6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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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以後,查無不法或主張開罰,都沒CECC的事,這裡說CECC不淌渾水也好,說CECC
挖洞給台北市跳也好,總之說要罰5~25萬元的不是CE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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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就只說未開放,沒禁止民眾自費驗抗體,也沒禁止醫療院所提供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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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沒會議記錄是很扯,這點我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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