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駁回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2年前 (2021/08/20 19:01), 編輯推噓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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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ogba11 (德羅球球球球球)》之銘言: : 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這理由駁回 附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83號」行政裁定部分摘要內容,以供參考: 一、裁定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三、理由要旨: (一)聲請人非屬本案適格當事人: 1、本件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查,藥事法第 48條之2規定之目的係授權主管機關在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綜合評估藥品(含疫苗)之安 全性及有效性,允許例外不受平時藥品審查許可法律條件之限制,限定特定時間、範圍, 給予專案製造及輸入之許可,以暫時性地因應此緊急公衛事件之需求,是此制度乃涉及面 臨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特定藥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故降低法定審查程 序之要求,課予主管機關本諸其行政專業依專案核准方式,迅速且彈性因應此緊急事態之 義務,且由於此等事件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時效性,該制度之目的在於賦予行政機關本諸 責任政治之原理,對此等緊急事件之挑戰迅速作出最終決策之權力,以帶領國人渡過難關 ,故相關法令規定均未設計有公眾參與之機制,從而,藥事法第48條之2及特定藥物專案 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等規定均係以公共利益保障為目標,從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及 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因素判斷,難認聲請人為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2、國人是否施打疫苗及選擇施打何種疫苗,係由個人本於自由意志自行決定,主管機關 並未強制施打,且不論個人選擇施打或不施打,均不會有任何有利或不利之法律效果產生 。又關於新冠肺炎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相對人於110年7月18日召開新冠肺炎疫苗 專家審查會議後,始作成決議,同意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建議有條件通過高端疫苗之 專案製造,依據相對人於110年8月2日公告該次審查會會議紀錄,其中即包括關於高端疫 苗安全性及潛在有效性、已知及未知利弊分析,及現有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等專業討論訊 息,足見相對人已公開關於高端疫苗EUA審查過程之相關決策資訊,縱未全面公開相關技 術性資料及研究數據結果,但輔以媒體對其他廠牌疫苗接種後所提供保護力及不良反應之 報導,已足使國人綜合各種廠牌疫苗接種風險之利弊得失而為完整之考量,以進行是否施 打及選擇何種類疫苗施打之合理決定,在此等事實前提下,聲請人對於高端疫苗之安全性 及有效性固仍有質疑,惟在相關政府資訊已公開,且有其他疫苗種類可供選擇之情況下, 原處分至多僅是在AZ、莫德納或BNT等廠牌之疫苗外,提供另外一種疫苗之替代選擇方案 ,無礙聲請人作成最終之決定,反有助促成其疫苗選擇之多樣性,自未造成其個人權利之 損害甚明,聲請人主張其生命及身體健康可能因原處分受到侵害云云,既未據其釋明,亦 難認其所稱之侵害係直接由相對人核准高端公司製造高端疫苗所致,自屬無據,故聲請人 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實不具當事人適格。 (二)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應予停止執行: 聲請停止原處分的執行,是為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保護目的,所指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 於回復之損害,屬私益之損害而非公益之損害,殊不得以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公益上難於 回復之損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此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可參。足見聲請人為避免日 後縱使獲勝訴判決,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所生損害已難回復而聲請停止執行,所主張者 必須是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如係主張他人的損害或公益的損害,即難認與停止執行 要件相符。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原處分之執行將造成群體免疫之假象,進而形成防疫之破口 及另一波大流行云云,核屬公益維護的問題,依前開意旨,與聲請人提起本案撤銷訴訟的 權利保護目的不符,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即有未合。 四、結論: 原處分專案核准高端公司製造高端疫苗,至多使聲請人接種疫苗時多一種選擇,並不會造 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且藥事法第48條之2關於緊急使用授權之規定,目的在 因應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特定藥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並非保障特定人 個別權益之規範,故聲請人既非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非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所 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當事人不適格,且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 行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來源: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433005-8100a-061.html 只能說,想太多了…… -- 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1.151.9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9457262.A.F74.html

08/20 19:41, 2年前 , 1F
凸( ゚д゚)凸給菸粉多種選擇請快打
08/20 19:41, 1F

08/20 19:47, 2年前 , 2F
這樣解釋行政機關想幹嘛就幹嘛
08/20 19:47, 2F

08/20 19:47, 2年前 , 3F
要法院幹什麼 笑死
08/20 19:47, 3F

08/20 20:28, 2年前 , 4F
所以誰能當適格當事人?
08/20 20:28, 4F

08/20 20:50, 2年前 , 5F
其實只有輸入商適格 連郭董都不適格
08/20 20:50, 5F

08/20 20:51, 2年前 , 6F
其實本來就亂告 告資訊公開還有點搞頭
08/20 20:51, 6F

08/20 23:13, 2年前 , 7F
覺得告得成律師不知道在想什麼
08/20 23:13, 7F

08/21 16:10, 2年前 , 8F
拿錢辦事就對了
08/21 16:10, 8F
文章代碼(AID): #1X7ujkz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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