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人妻馬桶上遭刺129刀慘死 兇嫌曾犯殺人姦屍案!法官判死刑

看板Gossiping作者 (蝕)時間3年前 (2021/06/02 21:20), 3年前編輯推噓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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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3fGwHR2 2008年 在雲林西螺殺人 https://bit.ly/34Gh2eg 2009年 判決書 下面節錄判決跟法官量刑說明 案發過程供述等等可以進去上面 連結看看 關鍵詞大概有:自首、童年父母外遇、多疑家暴太太、精神科急性住院、 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邊緣性人格違常、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 知識程度不高 檢察官求刑12年 法庭判決9年有期徒刑 想問若是當初太太懂得提出家暴跟傷害告訴,會不會法官就不覺得 這個人「素行尚可」、「非犯罪為習慣之人」? 判決 處有期徒刑玖年。並應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年。 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 ㈡、被告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前,向嘉義市警察 局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該分局97年11月15日嘉市警刑大 偵一字第0970009697號函及所附警詢筆錄可參(見警詢卷第 7 至1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再者,被告自幼父母親感情不睦,因其父母親感情不好,母 親另交男朋友,造成被告心理問題,被告小學三年級時就知 道母親有外遇;婚後很怕自己太太外遇,很多疑,常因此跟 太太吵架,甚至毆打太太,34歲時離婚。被告於84年11月1 日至14日,及88年5 月26日至7 月13日曾二度在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之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當時皆因脾氣暴躁, 與家人或太太嚴重衝突,攻擊家人或太太,懷疑太太有外遇 ,而被家人強迫住院,住院期間態度防衛,曾用刮鬍刀割腕 ,經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後即未再門診追蹤 ;95年11月1 日,在財團法人天主教虎尾若瑟醫院門診一次 ,主訴為失眠,診斷為「睡眠障礙」;95年11月23日,在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門診一次,主訴為暴躁 易怒、暴力傾向、失眠、心情不佳,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 鬱症」「持續睡眠障礙」。綜合判斷,被告童年時遭受多 重打擊與挫折,留下心理創傷與陰影,成年時性格上發展為 「邊緣性人格違常」之人,其情緒暴躁易怒不穩定,對衝動 及憤怒無法控制,在壓力下會有暫時性之幻覺妄想及解離現 象,精神症狀嚴重時甚至會達到與「精神分裂症」類似之混 亂狀態,但因其認知功能嚴重下降,已達中度智能障礙程度 ,故也無法完全排除其同時合併有精神病之診斷。推斷於犯 罪案發之際,被告之精神狀態,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 情,此有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 見本院卷第131 至136 頁)。則被告於本案犯罪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亦可認定,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並長期提供生活所 需給予被害人,僅因被害人在二人纏綿過後,接到其他男人 電話,催促其離開,致被告一時失控鑄下大錯,對被害人及 其家屬造成不可彌補之創傷,復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然而,被告之前無前科記錄,素行尚稱良好,其為商專肄 業,以修理皮鞋為業,知識程度不高,案發之後能主動自首 ,並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9 年,以資懲儆。檢察官論告時,雖請求對被告判處有期徒 刑12年,本院參考被告之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且此 次係一時嫉妒心起,失控犯錯,並非以犯罪為習慣之人,依 其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致積重難返,倘處以上開之刑, 已足收懲處、矯正之效,本院因認公訴人求刑仍嫌過重,附 此敘明。 ㈤、另按「有第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 二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成年時性格上發展為「邊緣性人格違常」 之人,其情緒暴躁易怒不穩定,對衝動及憤怒無法控制,在 壓力下會有暫時性之幻覺妄想及解離現象,精神症狀嚴重時 甚至會達到與「精神分裂症」類似的混亂狀態乙情,業經上 開精神鑑定報告鑑別甚詳。因被告精神狀態長期不穩定,且 有暴力及衝動控制不良之傾向,有傷人及自傷之危險,為求 被告能接受妥適之治療與監督保護,爰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 前段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 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 ㈥、至扣案毛巾1 條,固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為被害人林 麗卿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1 條 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87條第2 項、第3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新聞網2021年6月2日 : 2.記者署名: : 鄧玉瑩/台中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人妻馬桶上遭刺129刀慘死 兇嫌曾犯殺人姦屍案!法官判死刑 : 4.完整新聞內文: : 彰縣溪洲鄉陳姓男子因與鄒姓人妻有債務糾紛及官司,去年7月趁鄒女丈夫上班後,登門 : 找鄒女想請她撤告,鄒女拒絕並逕自去如廁,詎料陳男惱羞成怒,持刀衝入廁所砍殺鄒女 : 頭臉及全身共達129刀,鄒女當場慘死。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表示「我真的很抱 : 歉」,但彰化地院查出,陳男10多年前曾犯下另起殺人姦屍案,入監服刑7年,去年甫出 : 獄,又殺死人妻,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並判陳男應賠償死者丈夫及女兒共計1013萬 : 2940元。可上訴。 : 陳姓男子(53歲)平時在明道大學附近擺攤賣烤香腸、並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單身獨居在 : 租屋處,與死者鄒姓女子(54歲)熟識。去年陳男因故與鄒女爭吵,持啞鈴打傷鄒女頭部 : ,被鄒女告上法院。陳男知道鄒女丈夫每天中午會回家吃中飯後再去上班,因而在去年7 : 月24日中午,騎車到鄒女住處附近的超商觀察鄒女住家,等到鄒女丈夫於12點35分離家上 : 班後,從後院走到後門外,呼叫鄒女要求開門。 : 鄒女雖與陳男有嫌隙,仍開門讓陳男進屋,陳男拜託鄒女撤回訴訟被拒,雙方發生爭執, : 鄒女因一時內急,轉身去上廁所,又因對陳男沒防備之心,沒有鎖門,沒想到陳男盛怒之 : 下,到廚房拿水果刀再推門進入廁所,朝坐在馬桶上的鄒女猛刺,鄒女不及反抗,雖舉起 : 手阻擋,卻因坐姿屈居下風,頭、臉、頸部遭陳男猛刺129刀,大量失血不支倒地,頸動 : 脈遭切斷慘死。 : 鄒女丈夫直到下午4時許下班返家,驚見妻子倒臥浴室,死狀悽慘遍地血跡,趕緊通報119 : ,但救護車到場時,鄒女已經沒有呼吸心跳。 : 鄒女丈夫向警方表示,不太清楚妻子的交友狀況,警方勘驗現場則發現,鄒女上半身身中 : 多刀,凶刀是一把長約15公分的水果刀,兇嫌從後門侵入行凶後離去。 : 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發現陳男犯案後精神恍惚,騎機車一路從溪州往北到台中,趕緊飛 : 奔到台中逢甲商圈找人,當晚7時許,發現陳男一人坐在停在路旁的機車上,看到警方上 : 前並未反抗,當場被逮。 : 陳男到案坦承殺人,法官查出,他過去曾犯下殺人姦屍案,卻主張有精神疾病被輕判,入 : 獄服刑7年就出獄,這次在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手法相同,又辯稱他有精神障礙才做出這 : 種極端的事情,但法官這回將他送鑑定,發現他精神狀況正常,沒有相關疾病。 : 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男二度以如此殘忍手法殺害無防備女子,僅因和對方有官司 : 訴訟糾紛,就對鄒女痛下殺機,且手段兇殘,刀刀致人於死,有與社會隔絕必要,依殺人 : 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 鄒女丈夫與女兒萬分悲痛且身心受創,另向陳男求償喪葬費13萬2940元及精神損失各500 : 萬元,陳男全盤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喪葬費用,但精神損失賠償金額太高,沒有辦 : 法馬上賠償,「我真的很抱歉」。 :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犯行造成家屬內心恐懼及創傷,求償有據,判陳男應賠償家屬共計 : 1013萬2940元。可上訴。 : 而陳男和死者的訴訟糾紛,為他先前被死者指控拿啞鈴毆打,此部分已另被依傷害罪判刑 : 10月。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02/RGFCSKDNT5DITIPYJKA2XNC544/ : 6.備註: : 不對不對 法官邏輯有問題 : 第一次姦殺主張精神病逃死輕判 : 第二次殺人有精神病也是正常的 : 希望二審法官能查明免除其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12.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2640008.A.9D2.html

06/02 21:24, 3年前 , 1F
這三個法官出來打球啊
06/02 21:24, 1F

06/02 21:26, 3年前 , 2F
像這種精神有問題的狀況 不是更應該關起
06/02 21:26, 2F

06/02 21:27, 3年前 , 3F
來嗎 為何反而可以輕判
06/02 21:27, 3F
※ 編輯: Eclipsis (114.41.112.57 臺灣), 06/02/2021 21:35:29

06/02 21:37, 3年前 , 4F
醫得好那就算了,可以那些廢物醫生又醫不
06/02 21:37, 4F

06/02 21:38, 3年前 , 5F
好人,真不知道該槍斃醫生還是犯人?
06/02 21:38, 5F
※ 編輯: Eclipsis (114.41.112.57 臺灣), 06/02/2021 21:38:11

06/02 23:38, 3年前 , 6F
就已經沒救的人,文組還妄想社會能救他
06/02 23:38, 6F

06/02 23:42, 3年前 , 7F
結果放出來是害人害己
06/02 23:42, 7F

06/03 02:09, 3年前 , 8F
文組當然救啊,跟垃圾敗類無能藍綠高官
06/03 02:09, 8F

06/03 02:09, 3年前 , 9F
一樣,只會出一張嘴,反正真的做事的又
06/03 02:09, 9F

06/03 02:09, 3年前 , 10F
不是這些腦殘低能白痴
06/03 02:09,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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