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趙介佑又爆替代役「逃兵」 遭北市兵役局移送法辦已回收
※ 引述《sunblues (太陽藍)》之銘言
: 以下附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全文網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2
: 以下節錄該法規的部分條文:
: 根據第四條,逃兵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知趙大大會被判多久?0.0
: 第 4 條
: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
: 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 第 13 條
: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
: 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 第 18 條
: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
: 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 第 20 條
: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 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引述《changbsd (............)》之銘言:
趙黑道是替代役男
替代役男適用的法規是替代役實施條例。
該條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52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替代役男不歸國防部管,不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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