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警察盤查是結果論嗎?
其實爭議的點就在
警察發動盤查到底需要的心證程度要多少
心證有幾種
以ROC的刑事訴訟法用語
從最低的門檻到最高
1.合理懷疑 >> 30%
2.必要性 >> ??
3.相當理由 >> 50%
4.有事實足認有...之虞 >> 80%
5.有罪確信 >> 95% =超越合理懷疑(美國法) =接近確實的蓋然性(德國法)
先看民國100年修正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針對查證身分所需要的心證是 合理懷疑
至於相關的釋字第535號,
是民國90年作成的解釋
要求盤查需要的心證程度叫 相當理由
可以看出,現行的警職法立法晚於釋字第535號
所以
在現行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宣告違憲前
適用上都只要解釋上能夠達到合理懷疑
都是合法盤查
這沒為什麼,就算司法解釋的要求要到相當理由
事實就是立法上沒有遵循
立法:我就爛,我就不要法治國,我不理大法官,咬我啊
既然選了一個不理大法官的國會
這國會訂出的法律不合理
那不是民代的責任嗎
還有選出這些民代的你我的責任嗎
總之
第3相當理由、第4有事實足認、第5有罪確信
這三者在內涵上比較沒有爭議
分別是50% 80% 和95%
已有很多法院判決和實證研究為基礎
但合理懷疑 就有比較高的操作空間
那討論一下合理懷疑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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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896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編《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所謂「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
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
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合理懷疑」之主要事實基礎有: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環
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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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話就是警察說了算,
依專業經驗你有警察執法經驗豐富嗎
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情境綜合研判你一般民眾會嗎
這些標準
都給警察很大的裁量權
照這種解釋來講
說合理懷疑大概是需要30%的心證
都還算是一種太過嚴格的限縮解釋
總之,立法在價值選擇上既然選擇了合理懷疑
而不是大法官說的 相當理由
那要找的是立委而不是找警察
因為是法律給了警察這樣的空間,
可能不合理但他有極大可能依然合法
沒錯,法條就是這麼的簡陋,想避免爭議就是要寫清楚
當立法沒寫清楚卻需要使用
就只能留給行政機關和法院自己解釋適用
然後就各方大打一架............
讓人民找行政機關麻煩
讓人民去罵恐龍法官
立法院自己作壁上觀?
好棒的民主政治
不過這條文就是從來沒有寫清楚過
不曉得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順道一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也就是
警察行使職權,制服與證件只需要擇一
穿制服+告知事由 或
證件+告知事由
都可以
沒有那種警察穿著制服的同時
還有必要拿出證件證明他是警察
才能合法行使職權的規定
或,英文叫or,就是擇一的意思,
這邊幫一些可能國小沒畢業的說文解字一下
會覺得一定要出示證件的,可能美劇看太多。
因為警察必須出示證件就不是台灣法律的規定,想和美國一樣可以修法。
至於事由,他也沒規定是要怎樣的事由,
或許事由的內涵是由下面的具體條文補充
不過第六條針對查驗證件,也是只需要合理懷疑就足夠了
而合理懷疑,
說依專業判斷、現場判斷無非也是警察說了算
因為你不可能比警察專業
就連法官也不會比警察專業
合理懷疑這種東西
本來就是用來讓執法者有便宜行事的機動空間
否則為何不用 相當理由?
至於為何要給執法者這種叫做合理懷疑的空間
是立法者的價值選擇
大guy是這樣
※ 引述《Botox (Botox)》之銘言:
: 如果今天一位警察在路上巡邏,看到一個人
: 鬼鬼祟祟上前盤查,就結果論會有兩種情況
: 狀況一:查到違禁品(毒品或槍)或通緝犯,
: 結果是大家拍手叫好,為民除害。
: 狀況二:什麼都沒查到就會被說違法盤查,
: 下場就是上新聞,被告妨害自由。
: 就警職法第六條來看,警察要先有「合理懷
: 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
: 盤查,但是毒販或通緝犯也是要盤查身份後
: 才能知道有沒有違法,如果警察隨意攔查一
: 個人結果發現是毒販或通緝犯,那這樣是不
: 是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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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不是盤查九小時。
這九小時的留置應該是依照妨害公務罪移送地檢署
依照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從逮捕到法院審理有24小時的時間
也就是超過24小時案子沒進法院就必須要放人
但反面解釋也就是說,留置24小時內都是合法的
如果警察真有心弄某個人,其實可以不只留置9小時......
我不否認可能有違法盤查或警察濫權的狀況
但這一件不一定會違法。
至少違法與否是由法院事後做判斷,
而不是盤查當下由受盤查人判斷。
而我要說的是那法可是民意機關訂定的,
民意機關來自你我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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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板現在一大堆回文推文都是主張心證要高於相當理由的
一個不認同還會被批鬥
不過其實更多人主張發動門檻要「有事實足認」
但依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的門檻比「有事實足認」還要低
相當理由是50% 有事實足認已經到了80%
所以基本上他們的意思就是主張 警察要求看證件
所需要的心證
比相當理由還要高 要到80%的心證
還不只要相當理由而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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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
『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
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
準,不已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
為其人已有超過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
虞。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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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到他了,但真話總是不受歡迎,不寫清楚的結果依然是警察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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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哩,你找一個表示異議
不一定要說出異議兩個字的見解給我好嗎?
有這種見解再說吧
以下假設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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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先生請你停一下,我覺得你長得像線報一個在附近出沒的通緝犯
請你出示一下證件
鄉民:我要抗議!你怎麼可以隨便攔我!說我長得像通緝犯,
有通緝犯長得像本城武的嗎?
警察:麻煩證件拿出來一下
鄉民:我是說你要開那個什麼單子給我
警察:你證件拿出來一下
鄉民:我要抗議!
警察:先生證件拿出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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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他的「抗議」達成效果了嗎?
你不精確用詞人家怎麼知道你要幹嘛
抗議跟異議只差一個字但差之千里耶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立法上設計一個制度
但那個制度好不好用,以及怎麼用,一般人會不會用
是另一回事
好了就算這位鄉民錄音錄影了,
他沒有說出異議兩個字,你有辦法幫他解讀為他要異議?
好了那他之後怎麼主張權利?
回家後先向行政法院起訴打一個給付訴訟,
請求警察製作異議單給他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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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urmand (36.233.52.47 臺灣), 04/26/2021 18: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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