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警察盤查是結果論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一念之間)時間3年前 (2021/04/26 00:22), 3年前編輯推噓67(90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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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爭議的點就在 警察發動盤查到底需要的心證程度要多少 心證有幾種 以ROC的刑事訴訟法用語 從最低的門檻到最高 1.合理懷疑 >> 30% 2.必要性 >> ?? 3.相當理由 >> 50% 4.有事實足認有...之虞 >> 80% 5.有罪確信 >> 95% =超越合理懷疑(美國法) =接近確實的蓋然性(德國法) 先看民國100年修正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針對查證身分所需要的心證是 合理懷疑 至於相關的釋字第535號, 是民國90年作成的解釋 要求盤查需要的心證程度叫 相當理由 可以看出,現行的警職法立法晚於釋字第535號 所以 在現行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宣告違憲前 適用上都只要解釋上能夠達到合理懷疑 都是合法盤查 這沒為什麼,就算司法解釋的要求要到相當理由 事實就是立法上沒有遵循 立法:我就爛,我就不要法治國,我不理大法官,咬我啊 既然選了一個不理大法官的國會 這國會訂出的法律不合理 那不是民代的責任嗎 還有選出這些民代的你我的責任嗎 總之 第3相當理由、第4有事實足認、第5有罪確信 這三者在內涵上比較沒有爭議 分別是50% 80% 和95% 已有很多法院判決和實證研究為基礎 但合理懷疑 就有比較高的操作空間 那討論一下合理懷疑的內涵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896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編《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所謂「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 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 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合理懷疑」之主要事實基礎有: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環 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 ======================================================================== 總歸一句話就是警察說了算, 依專業經驗你有警察執法經驗豐富嗎 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情境綜合研判你一般民眾會嗎 這些標準 都給警察很大的裁量權 照這種解釋來講 說合理懷疑大概是需要30%的心證 都還算是一種太過嚴格的限縮解釋 總之,立法在價值選擇上既然選擇了合理懷疑 而不是大法官說的 相當理由 那要找的是立委而不是找警察 因為是法律給了警察這樣的空間, 可能不合理但他有極大可能依然合法 沒錯,法條就是這麼的簡陋,想避免爭議就是要寫清楚 當立法沒寫清楚卻需要使用 就只能留給行政機關和法院自己解釋適用 然後就各方大打一架............ 讓人民找行政機關麻煩 讓人民去罵恐龍法官 立法院自己作壁上觀? 好棒的民主政治 不過這條文就是從來沒有寫清楚過 不曉得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順道一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也就是 警察行使職權,制服與證件只需要擇一 穿制服+告知事由 或 證件+告知事由 都可以 沒有那種警察穿著制服的同時 還有必要拿出證件證明他是警察 才能合法行使職權的規定 或,英文叫or,就是擇一的意思, 這邊幫一些可能國小沒畢業的說文解字一下 會覺得一定要出示證件的,可能美劇看太多。 因為警察必須出示證件就不是台灣法律的規定,想和美國一樣可以修法。 至於事由,他也沒規定是要怎樣的事由, 或許事由的內涵是由下面的具體條文補充 不過第六條針對查驗證件,也是只需要合理懷疑就足夠了 而合理懷疑, 說依專業判斷、現場判斷無非也是警察說了算 因為你不可能比警察專業 就連法官也不會比警察專業 合理懷疑這種東西 本來就是用來讓執法者有便宜行事的機動空間 否則為何不用 相當理由? 至於為何要給執法者這種叫做合理懷疑的空間 是立法者的價值選擇 大guy是這樣 ※ 引述《Botox (Botox)》之銘言: : 如果今天一位警察在路上巡邏,看到一個人 : 鬼鬼祟祟上前盤查,就結果論會有兩種情況 : 狀況一:查到違禁品(毒品或槍)或通緝犯, : 結果是大家拍手叫好,為民除害。 : 狀況二:什麼都沒查到就會被說違法盤查, : 下場就是上新聞,被告妨害自由。 : 就警職法第六條來看,警察要先有「合理懷 : 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 : 盤查,但是毒販或通緝犯也是要盤查身份後 : 才能知道有沒有違法,如果警察隨意攔查一 : 個人結果發現是毒販或通緝犯,那這樣是不 : 是違法盤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5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9367751.A.161.html

04/26 00:25, 3年前 , 1F
盤查可以 但盤查九小時 還查不出東西 就有點......
04/26 00:25, 1F
他應該不是盤查九小時。 這九小時的留置應該是依照妨害公務罪移送地檢署 依照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從逮捕到法院審理有24小時的時間 也就是超過24小時案子沒進法院就必須要放人 但反面解釋也就是說,留置24小時內都是合法的 如果警察真有心弄某個人,其實可以不只留置9小時...... 我不否認可能有違法盤查或警察濫權的狀況 但這一件不一定會違法。 至少違法與否是由法院事後做判斷, 而不是盤查當下由受盤查人判斷。 而我要說的是那法可是民意機關訂定的, 民意機關來自你我的選票

04/26 00:25, 3年前 , 2F
鄭大胖還是出來道歉吧
04/26 00:25, 2F

04/26 00:26, 3年前 , 3F
我沒說誰是鄭大胖喔
04/26 00:26, 3F

04/26 00:30, 3年前 , 4F
我在政黑也是這樣說,懷疑這種事本來就很主觀了。不過卻有
04/26 00:30, 4F

04/26 00:31, 3年前 , 5F
些人說不只懷疑,還要有他們認為的"合理"才不算違法盤查。
04/26 00:31, 5F

04/26 00:31, 3年前 , 6F
他是被抓到派出所後到地檢署出來總共九小時
04/26 00:31, 6F

04/26 00:32, 3年前 , 7F
盤查九小時是自己夢到的嗎,現場就逮捕並隨後移送地檢了
04/26 00:32, 7F

04/26 00:32, 3年前 , 8F
,一樓能做好至少看懂再評論的動作嗎
04/26 00:32, 8F

04/26 00:33, 3年前 , 9F
中壢警察有說在查失蹤人口,然後她罵警察蠢,之後拒捕
04/26 00:33, 9F

04/26 00:34, 3年前 , 10F
要嘛你就限制不准隨機懷疑盤查,要嘛就明訂哪裡哪種可以盤
04/26 00:34, 10F

04/26 00:34, 3年前 , 11F
查。
04/26 00:34, 11F

04/26 00:35, 3年前 , 12F
警察沒有講查失蹤人口 警察講的是沒看過她
04/26 00:35, 12F

04/26 00:35, 3年前 , 13F
訂個警察可以"合理"懷疑盤查,然後再在一些人"覺得"不合理
04/26 00:35, 13F

04/26 00:35, 3年前 , 14F
的反對,好玩嗎?
04/26 00:35, 14F

04/26 00:37, 3年前 , 15F
那些人還覺得要聽他們的,才不算違法盤查,所以,是不是
04/26 00:37, 15F

04/26 00:37, 3年前 , 16F
法律就是在爭議下才會越來越明確 沒問題就用下去了
04/26 00:37, 16F

04/26 00:38, 3年前 , 17F
乾脆禁止警察隨機盤查好了,也不用警察煩惱懷疑的合不合理
04/26 00:38, 17F

04/26 00:39, 3年前 , 18F
現在就是禁止隨機盤查 盤查前面的條件沒有隨機這項
04/26 00:39, 18F

04/26 00:39, 3年前 , 19F
reasonable suspicion就可以問一下了
04/26 00:39, 19F

04/26 00:40, 3年前 , 20F
如果要提升到相當理由甚至更高 那還需要檢察官嗎..XD
04/26 00:40, 20F
八卦板現在一大堆回文推文都是主張心證要高於相當理由的 一個不認同還會被批鬥 不過其實更多人主張發動門檻要「有事實足認」 但依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的門檻比「有事實足認」還要低 相當理由是50% 有事實足認已經到了80% 所以基本上他們的意思就是主張 警察要求看證件 所需要的心證 比相當理由還要高 要到80%的心證 還不只要相當理由而已喔~~ =========================================================================== 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 『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 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 準,不已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 為其人已有超過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 虞。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 ==============================================================================

04/26 00:40, 3年前 , 21F
其實拿法條來解釋警察合法有點好笑 因為這個已經被檢察官
04/26 00:40, 21F

04/26 00:41, 3年前 , 22F
洗臉了 也就是說現在女方正在告警察 很大機率警察違法
04/26 00:41, 22F

04/26 00:41, 3年前 , 23F
這種含糊不清的法條最後都是法官判 最後可能變判例
04/26 00:41, 23F

04/26 00:48, 3年前 , 24F
絕對判無罪的
04/26 00:48, 24F

04/26 00:49, 3年前 , 25F
法律寫的模糊,寫合理懷疑,在一個經常發生案件的地區見到神
04/26 00:49, 25F

04/26 00:50, 3年前 , 26F
情緊張的陌生人,不懷疑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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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0, 3年前 , 27F
我所謂的隨機盤查,就是指警查覺得懷疑,就去盤查。
04/26 00:50, 27F

04/26 00:50, 3年前 , 28F
中壢分局已經說了附近發生多起案件了
04/26 00:50, 28F

04/26 00:51, 3年前 , 29F
要先請警查問幾個路邊民眾懷疑合不合理,都說合理才能盤查
04/26 00:51, 29F

04/26 00:53, 3年前 , 30F
法律太模糊啦,立法者該要完全禁止盤查就好了
04/26 00:53, 30F

04/26 00:54, 3年前 , 31F
立法者不幹嘛,到時候發生大案子大家會怪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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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4, 3年前 , 32F
反正責任給警察扛啊
04/26 00:54, 32F
你得到他了,但真話總是不受歡迎,不寫清楚的結果依然是警察扛

04/26 00:56, 3年前 , 33F
警察就是笨啊,不要查薪水又不會少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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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7, 3年前 , 34F
沒事惹這個,不要查治安不好,長官會負責,倒楣的是受害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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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8, 3年前 , 35F
,不會是你....奉勸公務員,不要太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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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8, 3年前 , 36F
這個國家沒你不會怎樣,多做惹出這齣,活該啊
04/26 00:58, 36F
還有 391 則推文
還有 14 段內文
04/26 09:47, 3年前 , 428F
更別提後面脫序行為,人民要錄影蒐證你動手幹嘛,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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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9:47, 3年前 , 429F
稍微有火氣講了一點東西你就直接進行傷害,這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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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9:47, 3年前 , 430F
合比例原則好嗎。
04/26 09:47, 430F

04/26 09:57, 3年前 , 431F
網民就一堆法盲 就算法條列出來 也是當沒看見
04/26 09:57, 431F

04/26 10:04, 3年前 , 432F
法盲法匠, 實務上警察會激怒你,罵你三字經, 你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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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04, 3年前 , 433F
何反擊就上銬辦妨礙公務。 上法院法檢都挺警察違法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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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04, 3年前 , 434F
律師打官司全輸https://bit.ly/2PfKW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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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16, 3年前 , 435F
這種細節吵不完啦,實務上遇到盤查,就蒐證就對了
04/26 10:16, 435F

04/26 10:19, 3年前 , 436F
警察不讓你蒐證就是犯法,浪費你24小時時間直接提冤獄賠償
04/26 10:19, 436F

04/26 10:21, 3年前 , 437F
法扶的電話人人都要背,就這樣子而已
04/26 10:21, 437F

04/26 10:46, 3年前 , 438F
這樣講是沒錯,爭議上與其說是違法,濫權比例成分
04/26 10:46, 438F

04/26 10:46, 3年前 , 439F
其實比較高。但是我們應該追根究底,法律的設立的
04/26 10:46, 439F

04/26 10:46, 3年前 , 440F
目的本來是以保護一般善良民眾為出發點,所以當這
04/26 10:46, 440F

04/26 10:46, 3年前 , 441F
條法律,還有施予權力對象變成加害一般民眾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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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46, 3年前 , 442F
,就完全悖離最核心的價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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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50, 3年前 , 443F
受害者可能不會有途徑得到補償
04/26 10:50, 443F

04/26 10:50, 3年前 , 444F
但這種狀態絕對是不正確的,應該要被改變
04/26 10:50, 444F

04/26 12:29, 3年前 , 445F
讚耶看那麼多就你分析最好
04/26 12:29, 445F

04/26 12:38, 3年前 , 446F
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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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3:14, 3年前 , 447F
推廣那些幹譙美國警察的水管影片是什麼心態啊,人家執勤罵
04/26 13:14, 447F

04/26 13:14, 3年前 , 448F
人三字經是理所當然的嗎?你各位要這樣被罵嗎?
04/26 13:14, 448F

04/26 13:48, 3年前 , 449F
推專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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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5:41, 3年前 , 450F
表示異議一定要說出異議兩字
04/26 15:41, 450F

04/26 15:41, 3年前 , 451F
這個見解貽笑大方
04/26 15:41, 451F
不然哩,你找一個表示異議 不一定要說出異議兩個字的見解給我好嗎? 有這種見解再說吧 以下假設情境 ==================================================================== 警察:先生請你停一下,我覺得你長得像線報一個在附近出沒的通緝犯 請你出示一下證件 鄉民:我要抗議!你怎麼可以隨便攔我!說我長得像通緝犯,    有通緝犯長得像本城武的嗎? 警察:麻煩證件拿出來一下 鄉民:我是說你要開那個什麼單子給我 警察:你證件拿出來一下 鄉民:我要抗議! 警察:先生證件拿出來喔 =================================================================== 所以呢?他的「抗議」達成效果了嗎? 你不精確用詞人家怎麼知道你要幹嘛 抗議跟異議只差一個字但差之千里耶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立法上設計一個制度 但那個制度好不好用,以及怎麼用,一般人會不會用 是另一回事 好了就算這位鄉民錄音錄影了, 他沒有說出異議兩個字,你有辦法幫他解讀為他要異議? 好了那他之後怎麼主張權利? 回家後先向行政法院起訴打一個給付訴訟, 請求警察製作異議單給他這樣嗎?

04/26 16:31, 3年前 , 452F
台灣奴化產物超多的,不知道維護自己權益還大罵維護
04/26 16:31, 452F

04/26 16:31, 3年前 , 453F
自己權益的人?
04/26 16:31, 453F

04/26 16:56, 3年前 , 454F
就說理由不充分人民有權利拒絕,還在那邊浪費時間分析幾%
04/26 16:56, 454F
※ 編輯: gourmand (36.233.52.47 臺灣), 04/26/2021 18:09:31

04/26 18:52, 3年前 , 455F
04/26 18:52, 455F

04/26 21:46, 3年前 , 456F
?
04/26 21:46, 456F

04/27 00:37, 3年前 , 457F
推本文分析。警察盤查的初衷目的(懷疑通緝犯之類)綜合
04/27 00:37, 457F

04/27 00:37, 3年前 , 458F
治安環境(鄉民諷刺玩笑超商就能買到槍),個人覺得沒有
04/27 00:37, 458F

04/27 00:37, 3年前 , 459F
什麼可議的;但明示的理由(失蹤人口)連結其後行為(手段
04/27 00:37, 459F

04/27 00:37, 3年前 , 460F
),就不符比例原則。觀影片,如當事人非老師,而是十大
04/27 00:37, 460F

04/27 00:37, 3年前 , 461F
槍擊要犯,今天輿論或會南轅北轍。又假設當事人邀請警
04/27 00:37, 461F

04/27 00:37, 3年前 , 462F
察到某處證明身分,結果某處非教室,而是賊窟,證明他
04/27 00:37, 462F

04/27 00:37, 3年前 , 463F
是某某老大,警察一人跟著去,不就搞笑了?最後,覺得
04/27 00:37, 463F

04/27 00:37, 3年前 , 464F
警察會敗在執法理由(失蹤人口!?)。
04/27 00:37, 464F

04/27 11:06, 3年前 , 465F
04/27 11:06, 465F
文章代碼(AID): #1WXPT75X (Gossiping)
文章代碼(AID): #1WXPT75X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