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 台鐵稱「他故意隱瞞身分」
原文恕刪
營造業法比較常有的情形就是負責人和技師、建築師及工地主任有兼職的情形
但是因為主管機關通常人力不足,好比這次的案例,這在業界也不算是鮮見的事就是了
營造業法
第 28 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
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
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第 58 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61 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
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
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
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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