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鄰居連8天清晨「陽台啪啪啪3分鐘」 她錄影提告結果出爐

看板Gossiping作者 (小強)時間3年前 (2021/03/03 15:2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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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下判決書,這是警察局判定違反社維法的。 罰 1000 然後被處分人提出異議 法院改判罰 500 ---- 所以請問一下,如果遇到環保局不易量測的噪音,警察又不處理,是不是沒救了? 可以自己告這條嗎? ※ 引述《vuosu (麻辣燙)》之銘言: : 鄰居連8天清晨「陽台啪啪啪3分鐘」 她錄影提告結果出爐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中秩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聲字第11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 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0月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37319號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 109年10月14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4086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謝○○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謝○○(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 行為,處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罰鍰。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31日。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於上述行為期間,經常於上許5時至6時間,在上述地 點以徒手方式拍打手臂及拍手,而產生「啪啪啪」之 聲響,所生之噪音已妨害公眾之生活安寧。 二、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在早上有運動之習慣(每天早 上約5點45分,時間大概3分鐘)。因聲明異議人於109年8月 23日自國外入境,於109年8月27日至同年8月31日共5日有拍 打手腳,致影響鄰居安寧。惟原處機關未詳查,以聲明異議 人違序期間為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8月31日,顯然不合, 為此具狀聲明異議。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 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甚 明。此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 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 音,此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可資 參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 理之」)。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 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 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 限,而係已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亦即使不特定之 其他眾人所期望之安寧生活之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又妨 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 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任期妨害公 眾安寧(81年3月27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參照) 。再按,是否妨害公眾安寧,應視噪音來源所處之環境及一 般社會觀念是否容許為斷。本款所謂「公眾」,故指行為人 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內,但如二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 ,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防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 序規定。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 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定妨害公眾安寧,而不以是否 於深夜製造噪音為要件。又上開規定,噪音與否,非以聲響 之類別而區分,縱為音樂,倘若令人難以於該時該地忍受, 即可認為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及卷證 資料所載,另查: ㈠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 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4條訂有明文。查本 件原處分書係109年10月5日作成,其後再送達聲明異議人。 聲明異議人於109年10月1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 ,有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員之日期可考,本件尚 未逾法定之聲明異議期間,合先敘明。 ㈡依聲明異議人護照簽證影本及入出境個另查詢表,聲明異議 人係於109年8月23日至國外由桃園機場入境,顯見原處分機 關所認定聲明異議人自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8月23日期間 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情事,因聲明異議人此段期間內並 未在國內,原處分書就此部分之認定,即有違誤,聲明異議 人請求撤銷此部分之處分為有理由。 ㈢然查: ⒈聲明異議人住處附近之鄰居即證人吳○○、羅○○ 、賴○○、陳○○等人,於警詢時均指證:聲明異議人在這 段期間之每天早上約6時許,在其住處以拍打身體所產生之 聲響,已妨害安寧及影響生活品質等語。其中證人吳○○並 提出手機錄影,佐證聲明異議人於109年8月30日早上運動所 產生之聲響。證人吳○○提出之錄影(含聲音),經本院勘 驗後,認聲明異議人拍打身體所製造之聲響,確實已達妨害 他人安寧之程度。 ⒉基此,聲明異議人確有自109年8月24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 之期間內,在其自家陽台以徒手方式拍打自已的手臂及拍手 ,發生啪啪啪的聲響,該聲響傳於戶外而有妨礙公眾安寧情 事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事證 明確。 五、綜上,本件原處分所認定之違序時間既有違誤,爰由本院將 ㈠原處分撤銷。㈡並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滿7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衡以聲明異議人行為 時已滿70歲,就本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經濟及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自為裁定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 2項、第72條第3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34.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4756470.A.CC8.html

03/03 15:29, 3年前 , 1F
自己告要想辦法蒐證嗎
03/03 15:29, 1F

03/03 15:35, 3年前 , 2F
是 警察根本不想管
03/03 15:3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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