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大生批夏林清「老處女、缺德」 法院認證:不算公然侮辱

看板Gossiping作者 (藍天的風)時間5年前 (2021/02/10 16:19), 5年前編輯推噓-1(011)
留言2則, 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記得沒錯的話 聽說罵別人娘娘腔 乳牛 都是一種性騷擾 雖然不知道有什麼提告成功的案例 但這件事情如果夏林清 改提告對方性騷擾 是不是可以成功? 有沒有八卦? 性騷擾防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罵別人老處女 與性別有關 以文字方式 或侮辱之言行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符合這些條件 被罵的人是否可以提告成功? ※ 引述《xuein (脫線烏賊)》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女大生批夏林清「老處女、缺德」 法院認證:不算公然侮辱 : https://i.imgur.com/M7CM27i.jpg
: 輔仁大學2015年6月發生男學生性侵酒醉學姊事件,時任社科院院長夏林清遭質疑定調全案 : 是「情慾流動」企圖息事寧人引發爭議,事後一名蘇姓女大學生在夏林清的臉書留言批評「 : 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穿的跟老處女一樣」、「缺德」等,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台北地 : 院認為蘇女以「處女」形容觀念保守,雖然不雅,但並非無端謾罵,「缺德」則是評論夏的 : 作為,並無觸法,因此判蘇女無罪。 : 全案起因輔大心理系2015年6月發生王姓男學生性侵酒醉學姊事件,夏林清當時遭質疑透過 : 召開「工作小組」定調全案是「情慾流動」,2016年5月被害女學生的朱姓男友上臉書發文 : 披露此事,並指稱夏林清「發怒、狠電、封口」,引發輿論譁然,事後受害學姊提告,王姓 : 男大生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半定讞。 : 夏林清因為此事的處理方式備受輿論抨擊,2017年8月她在臉書發文弔唁公娼,並PO上公娼 : 裸露上胸的照片,蘇姓女大生憤而在下方留言「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夏林清穿的跟老處女 : 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 : 2018年1月夏林清又以「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為題,發文提到「輔心案打造了一個多 : 層次系統疊置的立方體,先是發生性侵,衍生學生不實po文誣陷了老師,再衍生引發了性平 : 調查的迫害案」,蘇姓女大生再次留言批評「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 : 是違反無罪推定吧,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 : 事後夏林清怒告蘇姓女大生,台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蘇女,但台北地院審理時,蘇女 : 抗辯說她不認識夏林清,因為她不認同夏林清在臉書追殺遭性侵的女大學生,以及在臉書放 : 公娼的裸露照,她才會藉由公娼的反義即「處女」來批評夏林清保守,並沒有詆毀夏林清的 : 聲譽。 : 蘇女還說,輔大性侵案已由監察院調查後糾正教育部,輔大也因此事召開校教評對夏林清停 : 聘一年,夏林清卻還想要限制批評言論,她才會質疑夏林清的作法「缺德、貪心」。 : 法官也認同蘇女說法,因為蘇女形容夏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雖然並不文雅,但針對夏的衣著 : 保守和公娼裸露為對照,是否就詆毀了夏林清的人格和社會地位,或者達到侮辱的程度?並 : 非毫無疑問,且蘇女也不是無端謾罵夏林清。 : 至於「缺德、貪心」等批評,法官認為,夏林清的文章設定公開,並在文中抒發對性侵案的 : 態度和評論,公眾看完文章後本來就會有正反評價留言,而蘇女留言評論夏林清的做法「缺 : 德、貪心」,只是對夏林清的文章和作風進行反駁、批判,而非謾罵或侮辱,即便蘇女言語 : 欠妥,但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判蘇女無罪。可上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210/KXTAJUO6TNHU7MJRLKBPZXCDX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78.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2945198.A.614.html

02/10 16:23, 5年前 , 1F
女女要怎性騷擾
02/10 16:23, 1F
男男有性騷擾 女女當然也有性騷擾 ※ 編輯: bluwind1 (150.116.178.41 臺灣), 02/10/2021 16:25:59

02/10 16:39, 5年前 , 2F
所以看了你貼的法條,他有實施嗎
02/10 16:39, 2F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5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2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8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2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編輯: bluwind1 (150.116.178.41 臺灣), 02/10/2021 17: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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