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萊豬明開放 政院宣布全國統一標準「地方自治條例無效」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如果大法官還有良心的話 中央敢宣告地方自治條例訂的萊劑標準規定跟罰則無效的話
:
: 就等著被打臉 而且有可能打到臉腫起來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大法官738號解釋
: 中央規定電子遊戲場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就好
: 但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規定要距離 1000公尺 990公尺 跟 800公尺以上(比中央嚴格)
: 依憲法規定專屬於中央立法與執行 沒有衛生這一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07
: 所以中央本來就沒資格就地方對衛生食安所訂的自治條例宣告無效
: 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決定自己縣市的食安標準 只要不要低於中央標準就好
: 民進黨要宣告地方經過地方自治團體通過的地方自治條例 根本就是自以為是皇帝集權吧
: 還說沒有要強迫人民吃萊豬 沒有要強迫就應該尊重地方規定
: 到底是有多想要大家吃毒豬阿 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524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33 條保證金收取
規定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6 條、第 27 條,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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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第 26 條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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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這兩個法規來看,地方的自治條例若規定萊劑不得檢出且檢出有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是有審查作出決定的法律授權依據;此外,萊劑得不得檢出
似乎也是需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民國102年6月19日公告的第15條
所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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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102 年修訂的法規,母法也授予「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
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的行政裁量權。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12/31/2020 16: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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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問102年立這個法條的意旨了。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12/31/2020 16: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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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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