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尉排長自縊家屬告10軍官霸凌 檢方認定自殺均不起訴

看板Gossiping作者 (DoUNo)時間3年前 (2020/12/30 23:36), 3年前編輯推噓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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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再看吧,需要花點時間 只能說如果想借自殺申冤實在是件難事 畢竟證據第三方絕對不比本人清楚 連結的排版比較清楚 我只是算備份而已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66/294168/836209/post 發布日期: 109-12-25 最後更新日期:109-12-25 資料點閱次數:1598 有關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連兼該連聯合二級廠廠長黃姓中尉死亡案,本署檢察官日 前偵查終結,被告10人均為不起訴處分,本署說明如附件。 269附件-Q_A.pdf471 KB 109-12-25 下載次數:809 1091225桃園地檢署偵結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連兼該連聯合二級廠廠長黃姓中 尉死亡案.pdf325 KB 109-12-25 下載次數:492 有關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連兼該連聯合二級廠廠長黃姓中尉死亡案,本署檢察官日 前偵查終結,被告10人均為不起訴處分,本署說明如下: 一、涉案被告職級: 被告陳○輝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下稱269旅)上校副旅長;告趙○暐為該旅後勤科中校科長;被 告戴○修為該旅後勤科少校兵工參謀官;被告呂○哲為該旅後勤科少校兵工參謀官;被告 呂○霖為該旅旅部連少校連長;被告蘇○偉為旅部連保養排武化保養組中士組長;被告余 ○豪為旅部連通信組中士副組長;被告連○萍為旅部連行政排作業組上士人事士;被告曾 ○賢為旅部連行政排作業組中士體育士;被告廖○軒為旅部連連部行政組中士人事士。被 告陳○輝、趙○暐、呂○霖、戴○修、呂○哲分別為死者黃姓中尉(下稱死者)之長官及上 官;被告蘇○偉、余○豪、連○萍、曾○賢、廖○軒等人則是死者之部屬及位階在死者之 下之士官。 二、告訴人指訴或告發被告等人涉嫌之犯罪事實: 死者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分發至269旅擔 任該旅旅部連保養排中尉排長,並接任該連聯合二級廠廠長一職。被告陳○輝、趙○暐、 呂○霖、戴○修、呂○哲、連○萍、廖○軒、蘇○偉、余○豪、曾○賢等人均明知死者並 非「兵工」編制專長,不具管理聯合二級廠事務之相關職能,且個人業務負擔沈重,亟待 他人協助,須適時給予指導或協助,不應動輒以軍階、職務及服務年資等恫嚇,或率以斥 責、謾罵,更可預見常人可能因精神、心理壓力過重,因而發生死亡之結果,竟仍共同假 藉職務上管理、督導之權力與機會,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4月16日前某日止,在269旅 特定多數人集合之會議中、或在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辦公室內,或其他公開場合,以言詞 辱罵及恐嚇死者,或對死者施加警戒或傳令職務以外之職務上脅迫、或違抗死者在其長官 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或共同以顯然逾越勤務必要之方式,使死者 受精神上凌辱虐待。嗣於109年4月16日下午5時55分許,死者在269旅中正堂1樓通往2樓之 平台處,為人發現垂吊於繩索上身亡。而被告呂○哲為免上開情事為人發現,竟將其行動 電話內通訊軟體LINE中與死者或軍中相關群組聯繫訊息全數刪除,湮滅證據。因認被告陳 ○輝等人共同涉有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之長官凌虐部屬致死、第52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長官 、同條第 2項之公然侮辱上官、第68條第1項之對擔任警戒或傳令職務之以外軍人執行職務時施脅迫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呂○哲另涉犯刑法 第165條之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嫌。被告蘇○偉、余○豪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抗命等罪嫌。 三、本案相關偵查作為: 本署於109年4月16日當日晚間獲報上 情後,旋即指派李承陶檢察官指揮桃園憲兵隊、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組成專案小組進 行現場初步勘查與蒐證,並扣押死者之個人物品、公務用電腦及相關業務及人事簿冊、休 假勤務表單、營區錄影監視器硬碟等重要證據,並調取死者歷來人事資料。另於翌日率同 本署法醫師進行司法相驗,亦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複驗、解剖。復於同年5月13 日率同本署檢察事務官前往269旅實地勘驗案發地點及死者活動地點、監視器運作等情形, 並調取監視器分布圖。另為分析死者與涉案人員間之關係、業務往來及死者先前任職等情 形,本署檢察官除指揮桃園憲兵隊立即對相關人員進行初步詢問外,偵辦期間訊問269旅人 員達81人次,亦多次函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六軍團等相關軍事機關提供所需資訊( 例如函釋、調取初步行政調查報告及陸軍段維保作業手冊、相關人令等)。而為還原死者生 前與涉案人員之 互動及業務處理情形,檢察官亦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等相關單位協助鑑識死者生前使用之行動電話與公務用電腦等。再為慎重分析 死者之死因,檢察官另調取死者生前之全民健保就醫紀錄及向其最常就診之醫療院所詢問 死者生前之身、心狀況,再次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分析,以全面角度,逐步 還原死者生前與他人之互動、身心狀況與相關疑義。 四、偵結情形: 全案經檢察官抽絲剝繭、縝密調查後,於日前偵查終結, 認被告等人尚不符合告訴及告發意旨所指犯行(詳見附件Q&A), 本案死者死亡原因應為自殺,無法認定被告陳○輝等人有對死者凌虐並因而致生 死亡結果。至於被告等人雖犯罪嫌疑不足,惟其等所涉之行政違失責任,檢察官已於不起 訴處分書中敘明應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附件QA: 附件:Q&A Q1:認定死者為自殺之理由? 一、死者在269旅中正堂1樓通往2樓之平台處為人發 現垂吊於繩索上身亡,但勘查人員於中正堂之樓梯扶手與台階並無發現可疑足跡、指紋及 其他拖拉痕跡,且以2樓之平台扶手欄杆之高度及下方欄杆設置,係屬個人可踩踏跨越之高 度;且死者遺體無明顯外傷或抵禦傷,其繩索勒痕與現場發現之繩索相符,屍體亦符合上 吊自殺之特徵;綁於上述平台欄杆處之「雙漁人結」及死者頸部之「雙環單結」均為單人 可完成之繩結,且依死者個人筆記本之記載,該等繩結均為特戰基本繩結,與死者之前曾 在特戰部隊服役之過往經驗、技能相符。 二、死者左、右手指甲之表面微物均僅檢出與死 者相符之DNA-STR型別,且與欄杆繩索之表面微物之DNA-STR型別相符;死者上頸部繩索僅 檢出與死者相符之DNA-STR型別;欄杆繩索檢出之DNA-STR為混合型型別,主要型別部分與 死者相符,次要型別經資料庫比對並無相符者;2樓平台欄杆繩索兩側擦抹痕及疑似手指印 痕,亦經研判為手扶欄杆跨越而造成,且未於死者之內務櫃等私人物品可能放置處發現死 者遺言或遺書等物,故勘查人員研判本件並無「意外」或「他殺」之可能。 三、而死者遺體經檢察官行相驗並會同法醫師行解剖鑑定,其結果均符合生前使用繩索上 吊致縊頸造成頸部壓迫致窒息,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研判為自殺。 四、檢察官 率同檢察事務官至269旅實地勘驗,並經訊問相關業管人員,確認中正堂內外均未裝設任何 監視器鏡頭,或遺留曾裝設鏡頭之痕跡,鄰近之建築設施或無裝設任何監視器鏡頭,或因 269旅各監視器鏡頭之維管權責不統一、未能維護相關監視器鏡頭之正常運作,故無從觀覽 死者進入中正堂或上吊時之影像,自無法推認死者之死亡與「意外」或「他殺」有關。 五、本署檢察官查扣死者手機2支、筆記本、死者在聯合二級廠使用之公務電腦及在後勤科辦 公室借用之公務電腦2台,筆記本中並未有表露輕生的相關文字,UNISCOPE牌行動電話並未 留存任何與死亡相關之訊息,I PHONE牌行動電話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進行還原鑑定,惟因無法解鎖而無從鑑識,而公務電腦2台因多數檔案均以國軍加密軟 體加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均無法破解,故無法分析死 者行動電話與使用之公務電腦內容探知死者死亡原因。 六、媒體報導死者之左手上畫有「刀」、「三滴血」、「烏龜」、 「上兵楊OO(姓名詳卷)」部分,經檢察官相驗及拍攝死者左手手部照片提示死者家屬 確認,均僅能認死者左手寫有「上兵楊OO」之文字、某不詳算式、數字「108」及小方塊 1個等,顯見媒體報導與事實有出入;且經訊問證人B003、B001、B004、B002,確認死者為 向聯兵二營二級廠商借可協助其管理之聯合二級廠於17日進行觀測裝備進廠之保養技工, 經安排由楊OO協助作業,並經該廠人員B003提議要給紙、筆讓死者書寫支援技工之姓名 ,但死者婉拒,並當場將「上兵楊OO」等文字寫於左手之上後離去,且因「數字108」、 「不詳算式」、「小方塊」等文字之客觀意義不明,故無法認定該等文字或符號與死者死 亡之原因有關。 Q2:死者擔任聯合二級廠廠長,代理人為校級軍官,是否合於規定? 死者為步訓部專業軍官班106年第3梯次,接受專業軍官班分科教育32週, 其中後勤實務課程計56小時,內容涵蓋「勤務支援-二級廠管理編組流程」等課程, 結訓後經認已具備基礎後勤實務職能,故於109年9月17日調任269旅旅部連保養排排 長職務,後並參加為期2週之「六軍團新進幹部講習」、32小時之「二級廠管理班」等 課程,並完訓經測驗合格取得證書,由269旅律定擔任聯合二級廠廠長,符合相關規定。 Q3:死者與涉案被告間之業務往來關係? 一、依「陸軍段維保作業手冊」規定,死者身為 「聯合二級廠廠長」,負責聯合二級廠全般作業管理;而該聯合二級廠副廠長詹O嘉上士 自108年2月間起即奉令至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支援。 二、依「陸軍段維保作業手冊」規定 ,被告陳O輝為269旅之後勤副旅長,對於全旅設備之保養、妥善狀況有協助旅長進行督導 之責,並有指導旅級幕僚後勤判斷、計畫與執行等事項之責任;而被告趙O暐既為269旅後 勤科科長,依該規定即有督導與管制聯合二級廠全般作業之義務;被告戴O修、呂O哲等 分別為269旅後勤科之前、後任兵工參謀官,且屬旅級之幕僚,有襄助被告陳O輝、趙O暐 督導聯合二級廠相關業務之責。 三、被告呂O霖為死者之連長,負責指揮全連隊遂行各項 任務,為死者之長官;被告蘇O偉、余O豪因擔任聯合二級廠管制士業務,就聯合二級廠 事務受死者之指揮、監督,為死者之部屬。四、被告連O萍、曾O賢、廖O軒等人雖非死 者之直接部屬,但因死者軍階在其等之上,故為其等之上官。 Q4:本署對各涉案人員之查證狀況? 一、被告陳O輝、趙O暐、呂O哲、戴O修、呂O霖、蘇O偉、余O豪、連O萍 、廖O軒、曾O賢等人涉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長官、同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上官部分: (一)本署檢察官認為被告陳O輝、趙O暐、呂O哲、戴O修、呂O霖、蘇O偉、余O豪 、連O萍、廖O軒、曾O賢等人部分用語雖屬尖銳,仍屬對死者處理業務能力、缺失等部 分之個人評價,且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謾罵或攻訐,在一般社會評價上尚不足認為足以貶 損死者之人格,故不構成刑法上之「侮辱」。 (二)被告陳O輝被訴辱罵死者「什麼鳥樣 」、「菜排」、「你當個軍官你是廢物」等、被告呂O哲被訴辱罵死者「操、你他媽的、 幹你娘」等、被告趙O暐被訴辱罵死者「像個菜排」、「他媽的」等、被告呂O霖被訴對 死者比中指、被告蘇O偉被訴辱罵死者「菜排、廢物、阿兵官」等、被告余O豪被訴辱罵 死者「廢物」等,雖有證人指證,但因證人間之證述不一,或因僅有單一證人指證、或因 同一證人先後證述不一,均無從認定以上之人有侮辱犯行。 二、被告陳O輝、呂O霖、呂O哲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及被告戴O修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第1項之對擔任警戒或傳令之以外軍人執行職務時 施脅迫等部分: (一)被告陳O輝、呂O哲、呂O霖均被訴以其等較高之軍階或職務 上之指揮關係迫使死者進行「越級拼裝作業」、「逐用裝備停用報告表」、「修繕即將報 廢載重車」等本不屬死者業務之事項時對死者有恐嚇言行,經檢察官傳訊相關證人,並取 得陸軍司令部之初步行政調查報告,認為被告陳O輝交辦之「越級拼裝作業」雖有行政缺 失,被告陳O輝、呂O哲、呂O霖交辦之「逐用裝備停用報告表」合於相關規範,或係基 於業務監督關係而下達指令,但因無證據證明其等對死者下達相關指示時有恐嚇之客觀犯 行,無法認定以上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二)被告戴O修固經證述其有以「今天沒把 我提出的問題的答案跟我說,你就不能離開辦公室」等語脅迫死者,但因該證人就死者如 何遭被告戴O修以上述言語脅迫之重要過程為先後不一之證述,且無從特定本事件發生時 、地,故除上述證人單一指證外並無其他佐證,而無法認定以上被告有對擔任警戒或傳令 之以外軍人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犯行。 三、被告蘇O偉、余O豪涉嫌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下達與軍事有關命令部分: (一)被告蘇O偉、余O豪就死者下達「製作逐用裝備停用報告」 表時雖有多次對死者質以「這事情不是我們要做的」、「有些東西不是二級廠的業務你也 接來做,我們平常業務就已經夠忙了, 你還接這些東西是要讓我們做不完嗎?」、「這不是三級廠要做的怎麼輪到我們二級廠來 做,為什麼要我們做,你連這個都不懂嗎」等,但經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聯合二級廠先 前並無要求所屬人員如被告蘇O偉、余O豪進行此部分業務,故被告蘇O偉、余O豪依循 先前作業慣行請求死者再次確認指令,並無主觀不法犯意。 (二)被告蘇O偉雖經指證於死 者對其下達「應協助聯合二級廠全體技工人員申請二級補保系統個人帳號」之與軍事有關 命令時,被告蘇O偉當場跟死者說「讓所有技工有該系統帳號密碼的要求與作業規定不符 ,也反對由伊等督促大家完成這件事」,死者即未再回應,待死者離開後,被告蘇O偉並 對證人說「不用理他,不用去申請」,但依相關司法解釋,長官下達之命令內容必須明確 ,不致使行為人誤認有選擇餘地,且並無其他證人聽聞死者對被告蘇O偉下達上述命令之 過程,則故僅能認定死者經被告蘇O偉提出不同意見向死者確認,因未再另為指示,無法 認定該命令已具體明確,而使被告蘇O偉知道僅能照命執行,故無法認定構成抗命罪責。 (三)死者對被告余O豪下達「借調工具及書刊」及其他內容不詳之命令、對被告蘇O偉 下達「修改二級廠評鑑長官視導或修改資料」、「缺失改正」等命令, 遭被告余O豪、蘇O偉違抗,經訊問相關證人,並函詢國防 部法律事務司,或認下達之命令不明,或認僅屬國軍行政管理事項,並非與軍事有關之命 令,故以上被告並不構成抗命罪。 四、被告呂O霖被訴因令死者自費受訓,並自費購買單位火星塞間隙量規、消防沙、 喇叭鎖、多功能鐵鎚等料件、工具,涉嫌構成凌虐死者部分: (一)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縱參與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應於取得行 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方能向單位申請補助。故死者先自費參加與二級廠廠 長業務有關之訓練及取得合格證書,方由單位核發經費補助並無不法。 (二)經訊問相關證 人後,並調取陸軍司令部初步行政調查報告,死者雖有自費購買「火星塞間隙量規、厚薄 規及50機槍閂鎖距離量規等3項6件」、二級廠之「充電間燈管3支」、「消防門鎖」、桶裝 水等物品,但經傳訊相關證人並參考其等提出之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無法認定死者係 因遭他人強暴脅迫而自費購買工具或料件,且亦無法排除死者係為便捷作業而自行決定自 購料件或使人修繕相關設備之可能性,難認被告呂O霖此部份涉有不法。 五、被告陳O輝、趙昱暐、呂O哲、戴O修、呂O霖、蘇O偉、余O豪、連O萍、廖O軒 、曾O賢等人忽略死者勤務長期過重、超勤加班未獲補休,擔任聯合二級廠廠長免輪值星 卻每日帶隊進行體能訓練,涉嫌共同對死者凌虐導致死亡結果部分: (一)陸海空軍刑法的 「凌虐」,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人在肉體 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害之感受外,就凌虐者 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須達到有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倘行為人所為僅係出言 恫嚇、斥責,而使被害人情緒上感受不安,若尚未達到無法容忍之苛酷或不人道之「凌虐 」程度,就無法構成「凌虐」。且該罪之成立需為高階或高職者對低階或低職者,以上述 方式作為懲罰手段達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之程度,方可成立凌虐部屬之罪。 (二)經檢視死者於269旅聯合二級廠使用之公務電腦及「後勤科辦公室」借用之公務電腦 等2台,據電腦中與其個人業務相關檔案之「修改日期」資訊照片, 部分業務檔案有於午休及晚間時段經人修改之紀錄,雖可認死者於表定休息時間有使用 電腦繼續辦公之情形,但被告呂孟霖考量死者先前之曾任「特戰兵」、「迫擊砲兵」、 「機槍兵」等經歷與體測合格等情形,指示死者自108年9月間起對體能不合格人員集訓, 且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109年4月16日止共計帶訓51次,而因死者肩負聯合二級廠廠長 管理之重要責任,利用日間或晚間休息時段處理公務 ,或經被告陳O輝交辦聯合二級廠業務,或經被告呂孟霖要求需親至旅部連辦公室討論業 務承辦狀況,或以通訊軟體LINE為相關聯繫等,難認有違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無 法僅以死者所承擔之業務內容及於休息時段處理公務等,即認被告陳O輝、呂O霖等人有 「凌虐」死者之犯意或犯行。 (三)被告陳O輝雖承認曾私下詢問如何撤換死者、被告連怡 萍、廖O軒承認曾私下傳送訊息指責死者業務處理不當,但經分析相關內容,用詞雖非和 善,但未達「凌虐」之程度。 (四)告訴人指訴被告呂O霖於死者反應車輛遭竊、剎車線遭 剪斷時態度消極、死者需外出就診時遭阻攔等過程,因已無其他積極證據可還原死者與被 告呂O霖就上述事情之溝通過程,即便告訴人認被告呂O霖就此等事件之處置極度消極, 客觀上仍難認被告呂O霖係有意凌虐死者而為上述處置。 (五)被告蘇O偉、余O豪為死者 之部屬,死者另為被告連O萍、曾O賢、廖O軒等人之上官,故其等顯無從以長官之身分 凌虐死者,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蘇O偉、余O豪、連O萍、 11廖O軒及曾O賢與被告陳O輝等死者之長官間有凌虐死者之犯意聯絡,尚無法認定其等 有凌虐死者致死的犯行。 (六)告訴人指訴死者係因長期業務負擔過重,而因此罹患「急性 壓力疾患」,並致生其死亡結果部分,經訊問相關證人,並調取死者之就醫及軍中輔導資 料,死者雖曾向他人表達有因工作感到壓力,但並無表達已因工作壓力致欲輕生之程度; 而死者於109年4月初與其交往對象分手,但審酌死者之年齡、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對軍 中管理制度之認知、工作期間仍有與其交往對象、家人聯繫、自109年1月起至4月16日止共 計休假42.5天等因素,死者雖曾因業務缺失遭被告陳O輝等長官、同儕或下屬批評、質疑 ,然依一般經驗法則,一般人處於相同業務負擔或感情受挫之情境下,並非「通常」或「 高度可能」會選擇以上吊自殺結束生命,此情形應非被告陳O輝等人可得預見,故難認死 者之自行上吊身亡結果與被告陳O輝等人因死者業務上之缺失提出之批評或互動不佳存有 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法將死者之死亡歸咎與被告陳O輝等人之行為。 六、被告呂O哲涉嫌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部分: 被告呂O哲於109年4月29日接受警詢時,提供其與死者間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及「各營副主官-二級廠長-保修連幹部(代 12理人)」、「後站」等269旅公務用群組之對話畫面供拍攝附於卷內,且亦無任何被告呂 O哲於案發後收回相關訊息之情形,故認定被告呂O哲無湮滅證據之行為;況依現行司法 實務見解,刑法第165條的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以行為人湮滅的證據不是其 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其湮滅的證據與其他共犯有關,也不會成立該罪名。 Q5:死者腳踏車在營內失竊及新車煞車線遭剪斷之查證狀況? 告訴人指訴死者之腳踏車於108年 11月10日至13日間之某時遭人竊取,復於109年4月10日之某時遭人剪斷煞車線毀損乙節, 現雖經調得269旅營區大門監視器錄影畫面曾攝得死者於109年4月10日晚間8時2分許牽引腳 踏車離開營區,並於同月12日晚間9時55分許牽引腳踏車進入營區之影像,然經檢察官率同 檢察事務官前往269旅進行勘查,並無任何攝影鏡頭對各兵舍停放腳踏車之區域進行攝錄等 情。又經傳訊相關證人查知269旅轄下監視器鏡頭之維護、管理權責並不統一,且受限於各 單位預算編列,而未能維護相關監視器鏡頭之正常運作,故現實無從調閱各兵舍停放腳踏 車區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究係何人竊取或破壞死者之腳踏車;而被告呂O霖於案發時 因未積極處理死者腳踏車遭竊之事,故現無從查閱該旅相關紀錄釐清可能涉嫌此部份 13罪嫌之人;又經傳訊證人即死者友人於偵查中證稱:死者僅於108年底、109年初跟伊提 到腳踏車遭竊,但未提到遭竊的地點等語,以致本署因無從得知死者腳踏車遭人竊取或破 壞之特定地點,又審酌269旅營區腹地廣大、服役人員眾多,無從調查可能涉有本件竊盜、 毀損犯嫌之行為人為何,因無從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故就此部分僅能依法簽結。 ※ 引述《XXXXGGYY ((4X鮑))》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曾健祐 : 3.完整新聞標題: : 中尉排長自縊家屬告10軍官霸凌 檢方認定自殺均不起訴 : 4.完整新聞內文: : 桃園楊梅高山頂營區陸軍化工步兵269旅黃姓中尉排長,今年4月16日被發現在營區自縊,手 : 中還寫有某士兵名字、不字句,家屬控訴軍方長期霸凌,還長官、部署辱罵他「菜排」、「 : 你當個軍官你是廢物」,對10名軍士官控告長官凌虐部屬致死;桃檢偵結認定黃是自殺,並 : 主動製作5000多字Q&A釋疑,偵結對10人予以不起訴。 : 黃的家屬指控,黃的上級長官包括,269旅陳姓上校副旅長、趙姓中校科長、戴姓少校參謀 : 官、呂姓少校參謀官、呂姓少校連長,另外部署、下級士官有,蘇姓中士組長、余姓中士副 : 組長、連姓上士、曾姓中士以及廖中士,一共10人。 : 家屬控訴,黃2018年9月17日分發到269旅擔任旅部連保養排中尉排長,但軍方人等明知他非 : 「兵工」專長且個人業務沈重,卻多次在公開場合、辦公室內,對他辱罵、恐嚇等等逾越越 : 勤務必要方式,害他受到精神虐待,導致黃自縊身亡;呂姓少校參謀官還刻意刪除和黃的對 : 話湮滅證據。 : 桃園地檢署表示,全案指派檢察官李承陶指揮憲兵隊扣押相關電腦、人事簿冊、休假勤務表 : 單、營區錄影監視器,並解剖黃大體、到營區履勘,前後訊問軍方81人次,函請國防部、陸 : 軍人另部及六軍團等單位,並件事還原黃手機、電腦,調取生前就醫紀錄。 : 由於黃的家屬對10人提告陸海空軍刑法長官凌虐部屬致死、公然侮辱長官,及抗命等罪嫌; : 桃檢說,以「全面角度」還原黃生前後他人互動、身心狀況與相關疑義,但仍不符合黃家屬 : 控告事實,認定死因是「自殺」,無法認定有遭凌虐致死,因此對10人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 桃檢並製作高達5000多字的「Q&A」,羅列5大點包括認定自殺理由、擔任二級廠廠長是否合 : 於規定、 黃與涉案被告間業務往來關係、對各涉案人員之查證狀況,以及死者腳踏車在營 : 內失竊及新車煞車線遭剪斷之查證狀況, : Q&A指出,黃自縊使用的「雙漁人結」及 死者頸部之「雙環單結」均為單人可完成之繩結, : 也是他筆記中特戰基本繩結,另繩索、欄杆也只有他DNA,解剖也認定是上吊自殺。 : 另媒體報導黃左手畫有「刀」、「三滴血」、「烏龜」 及「楊姓上兵名字」,經查僅是楊 : 的名字、某不詳算式、數字108及小1個方塊,與報導有出入,且楊只是黃向二級廠商借協助 : 管理的保養技工,黃在手上寫下就離去。 : 另外,有關陳姓副旅長辱罵黃「什麼鳥樣」、「菜排」、「你當個軍官你是廢物」、 呂姓 : 少校參謀官辱罵黃「操、你他媽的、 幹O娘」,其下屬罵他「廢物、阿兵官 」還比中指, : 該部分僅有單一指述、指述不一,無從認定有侮辱犯行。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2196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6.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9342580.A.577.html

12/30 23:36, 3年前 , 1F
霸凌到他自殺其實罪也很輕
12/30 23:36, 1F

12/30 23:36, 3年前 , 2F
看有沒有姐姐,出來選立委
12/30 23:36, 2F

12/30 23:37, 3年前 , 3F
洪小姐呢????????????
12/30 23:37, 3F
洪仲丘是不當操練,一開始法醫就能給出公道和方向了 可是這個是自殺,就......和林奕含、新北市衛生局自殺 檢方只能從「證據」著手

12/30 23:37, 3年前 , 4F
民進黨沒有國防布
12/30 23:37, 4F

12/30 23:37, 3年前 , 5F
其實打靶時候掃一下就好了 有仇報仇
12/30 23:37, 5F
※ 編輯: r5e97nk63 (114.47.126.246 臺灣), 12/30/2020 23:41:27

12/30 23:40, 3年前 , 6F
推查資料。
12/30 23:40, 6F

12/30 23:41, 3年前 , 7F
民進黨執政下的兩位國軍弟兄 蘇威宇 黃志劼
12/30 23:41, 7F

12/30 23:43, 3年前 , 8F
可憐
12/30 23:43, 8F

12/30 23:43, 3年前 , 9F
自殺爽到的是這些霸凌者,要就一起死才是真正的報復。
12/30 23:43, 9F
自殺從旁人角度看真的是完全沒有好處... 真的希望人們多求救、多利用一下台灣擁有的資源 或許就不會想自殺了 ※ 編輯: r5e97nk63 (114.47.126.246 臺灣), 12/30/2020 23:48:46

12/30 23:50, 3年前 , 10F
這位媽媽希望抓到兇手 但其實抓到兇手兇手也可能只有辱罵
12/30 23:50, 10F

12/30 23:51, 3年前 , 11F
搞不好記個過而已 應該達不到媽媽心中的兇手被懲罰刑度
12/30 23:51, 11F

12/30 23:53, 3年前 , 12F
自殺就沒辦法為自己申冤了
12/30 23:53, 12F
真的 只能說壓力大到要自殺,也是蠻感慨 這樣能改變軍中文化的可能性.... 唉... ※ 編輯: r5e97nk63 (114.47.126.246 臺灣), 12/31/2020 00:06:41

12/31 00:12, 3年前 , 13F
畢竟如果是工作上的言語責罵 導至自殺 很難定其罪
12/31 00:12, 13F

12/31 00:13, 3年前 , 14F
如果供應商交了不良品 業務被我罵了一頓 結果去自殺
12/31 00:13, 14F

12/31 00:13, 3年前 , 15F
難道要判我殺人嗎
12/31 00:13, 15F

12/31 00:40, 3年前 , 16F
自殺就只剩下你自己家人在那哭 要就把對方帶下去
12/31 00:40, 16F

12/31 09:55, 3年前 , 17F
確實,想要有效報仇的話,靶場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地點。
12/31 09:55, 17F

12/31 18:44, 3年前 , 18F
唉 如果自殺能讓霸凌者判刑的話 楊又穎自殺時一堆網友都被
12/31 18:44, 18F

12/31 18:44, 3年前 , 19F
要被關吧
12/31 18:44,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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