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棄單活蝦餐廳16桌菜 海軍回應了

看板Gossiping作者 (桑已斯尬的)時間3年前 (2020/12/26 15:28), 編輯推噓1(211)
留言4則, 3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原文恕刪 安安啊 大家好 本肥宅從法律面簡單分析一下本件的權利義務關係 首先依照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本件海軍有支付訂金,所以我們先推定契約是成立的 再來就是契約的定性,這個部份呢可能會有爭執 我個人認為,這個契約是海軍委託餐廳老闆準備桌菜,所以是委託餐廳老闆處理一定事務 姑且先依照民法第528條及529條定性成委任契約 如果定性成委任契約呢 依照民法第549條第一項當事人雙方都有任意終止權 不過為了保護被終止的一方在同法的第二項則規定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 應該要付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的情況,我們姑且認為前一天取消算是不利於餐廳老闆的狀況好了 那看起來海軍似乎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前提也要是餐廳老闆要證明他受有什麼損害 民法上的損害是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部分 老闆可以主張他原先預期的利益是他的損害 所受損害部分 他可以主張材料費是他的損害 不過在這件的情況 老闆的材料還沒有下鍋煮 所以就老闆而言 這些材料應該還有其他用途(例如再煮掉賣給客人) 因此 這部分可不可以認為是損害則有疑義 然而,今天這個情況還要考慮到海軍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要終止這個契約 依照民法第549條第2項的但書: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這個如果進到法院也會是一個爭執的點 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到不得不終止的情況? 則有待雙方舉證說服法官 最後,關於訂金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012號判決 民法第249條第2款沒收訂金的情況是不包括不為給付的情況 所以如果依照這個見解 老闆是不能沒收海軍的定金的 以上簡單初步分析 供各位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88.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8967717.A.1C6.html

12/26 15:30, 3年前 , 1F
只要中央還沒下達命令 海軍贏的機會微乎其微 畢竟海軍
12/26 15:30, 1F

12/26 15:30, 3年前 , 2F
只是提前部署 為非必要行為
12/26 15:30, 2F

12/26 15:31, 3年前 , 3F
看不懂啦
12/26 15:31, 3F

12/26 17:44, 3年前 , 4F
這個題目不錯。可以拿來出期末考考題
12/26 17:4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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