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人駡「哭爸」原罰5千元 二審認「靠北」是發語詞免罰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2/17 13:51), 編輯推噓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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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說兩個字了,「哭啊」!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074 號刑事判決 (省略第一段文字)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而有對告訴人出言「 哭爸」等語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我因為腳開完刀不久,行 動不便,所以才騎機車進入菜市場購物,案發當時我想把機車停放在告訴人的攤位旁邊購 物,結果引起告訴人不滿。告訴人突然罵我,先以言詞對我做人身攻擊,並說我把機車停 在她攤位旁邊,她要怎麼做生意,說我違停。我突然遭告訴人以言詞攻擊,當下覺得被侮 辱及糟蹋,自尊心也受到傷害,於是就脫口說你是在哭爸嗎?「哭爸」是我的口頭禪,也 只是我在遏止告訴人的一時情緒用語,意思是說告訴人不要太過份,怎麼可以隨便亂罵人 ,並沒有要公然侮辱告訴人。且依照當時情況,我說「哭爸」應該是認為告訴人無端生事 、小題大作而表示不屑、不滿,以及不願意另於他處停車之意而已。我當時說「哭爸」, 翻譯成國語來表達,大概是說「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之意。當然對他人表示「你 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對方一定會覺得不舒服,但依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應該不 致於認為是符合刑法必須加以處罰的侮辱。而以國語對他人表示「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 小叫」等語,依社會通念不構成侮辱,自不會因為使用閩南語表達相同或相近的意思時, 就受到較負面的評價,進而認為是侮辱。當我對告訴人說「你是在哭爸」,告訴人聽來一 定會覺得刺耳、不舒服,但依當時情況,我也僅是對於告訴人言行表達極端不認同。我只 是對告訴人的「外在行為」表達自己內心的負面評價,並非直接對於告訴人的人格本身加 以羞辱貶抑,不能認定我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等語。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以被告坦承有對告訴人口出「 哭爸」等語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另經當庭勘驗告訴人所 提出之錄影光碟,被告於影片中自承有對告訴人辱罵:「哭爸」等語為論據。惟按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 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 評價之程度而言。至行為人表現於外之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是否足以貶損他人評價 ,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表現方式,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使用之 具體語句、語氣、內容及連接前後文句統合觀察,不可以片言隻字為斷章取義。又公然侮 辱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為必要,而該故意要件之是否該 當,則須按行為當時之具體客觀狀態,並合於一般人正常認知為判斷。再者,言語、文字 、圖畫乃至各種表現個人思想、情感等內心意思之動作,均屬人為造作並賦予意義之有為 法,必然有它生、住、異、滅的生命歷程,亦即由開始造作運用,之後開展廣為流傳,然 後逐漸加入當代社會環境生活元素,使其產生意義內涵的變化,最終轉換成新的意涵,取 代原始意義,逸脫原來造作所賦予之意義,進而使原始內涵趨於消滅。因而解讀一特定言 語、文字、圖畫或具體動作之意義,不得不以其實際使用當下之客觀情境中,一般使用者 之普遍認知為準。以本件被告所使用之「哭爸」(臺語發音類於國語發音之「靠北」)一 詞而言,有認為是源自「考妣」之用語,亦即表現喪父、喪母之至極哀慟的舉止。按我國 民間出嫁女子回家奔喪的禮俗之一,嫁出的女兒,接到父母過世的消息後,隨即回家,在 走進家門巷口前必須扯散頭髮,沿途號哭,跪爬進屋,並一路訴說父母的養育之恩,以表 內心哀痛。必須等到有人過來攙扶招待,才能停止(俗稱「哭路頭」)。而在祭儀實施或 送葬過程中,更有不斷應主持祭儀者(司公)之指令,在適時號哭或沿路哭,以表現孝道 之情形。但歷經社會主客觀環境變遷後,喪葬祭儀逐漸形式化、表演化之下,社會上已屢 見職業性代哭業者(假拌孝女之類),且以將孝道外顯為要務。因而所謂「哭爸」一詞, 亦由原來形容猶如喪失父母之悲慟表現,逐漸引伸為形容他人喋喋不止、內容空洞無意義 之指責或抱怨,猶如表演化之哭喪祭儀,而不含詛咒或影射他人喪失親人之情形,其使用 時機通常在於遏止他人叼叼不斷之指責或抱怨等情緒發洩時。甚而在網路時代,該同音「 靠北」一詞,已被用以表現發洩壓抑情緒之替代詞,而有「靠北社群」網站,提供發表各 種不滿、不平意見之平台者。從而,「哭爸」一詞在創造、流傳使用之輾轉流變中,於當 今之使用,其意義已偏向於形容他人所為言詞不為自己接受之情狀,而非用以貶損他人人 格或社會評價。回到本件案發時場景,被告因騎機車進入市場購物,暫時將機車停放在告 訴人擺設之攤位前,告訴人因認可能妨害客人上門,乃請被告將機車改停他處,否則警察 會來開單處罰,被告則反指告訴人也是違規設攤,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不休,被告即在面對 告訴人不斷指責情形下,口出「哭爸」一語,此為雙方不爭之事實。參照前述說明,被告 於案發時,顯然係以抑制告訴人持續要求其將機車改停他處,及一連串指責之目的,而出 言「哭爸」,意指無法接受告訴人無意義或無理之指責,試圖制止告訴人之訴求等,主觀 上難認有貶低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或其人格之犯意,且客觀上該用語,以當代社會普遍 認知,亦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並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0.118.20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8184287.A.841.html

12/17 13:55, 3年前 , 1F
就像問候人家 你在靠腰膩
12/17 13:55, 1F

12/17 13:55, 3年前 , 2F
樓下靠北
12/17 13:55, 2F

12/17 14:02, 3年前 , 3F
樓上 靠邀
12/17 14:02, 3F

12/17 14:09, 3年前 , 4F
哭阿們
12/17 14:09, 4F

12/17 14:48, 3年前 , 5F
你的理由要說的過去啊 如果你自己承認我就是在侮辱他呢
12/17 14:4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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