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批「返台持陰性證明違憲」!陳時中
※ 引述《zhwang2123 (12345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 但蔣萬安質疑,衛福部根本沒先檢討現行防疫措施,包括居家檢疫、檢疫所、機場採檢,
: 要考量所有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衛福部應該先經過檢討,非不得已才能動用較高侵害手
: 段。他甚至進一步詢問陳時中「這跟憲法牴觸,民眾是否可以提告,尋求救濟?」陳時中
: 也直言「都可以,這是人民權利。」
航空公司一般來說並不自行決定旅客登機的條件,而是依照各國要求決定。而各國所
要求的入境條件,則會彙整在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
網頁上:https://www.iatatravelcentre.com/world.php ,以便航空公司與旅客查詢
。所以12月1日之後,國人返國的條件是不是真的如衛福部長陳時中在記者會上所說,
若國人沒有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還是可以登機,等入境之後再篩檢就好,不妨
拭目以待。
不過指揮中心在11月18日公布秋冬防疫專案,其中要求國人返台與外籍人士同樣必須
出示登機前三日內的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卻舉措戳到了台灣表現
上像是個法治國的痛處。怎麼說?
在指揮中心在沒有指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最大善意理解上述加諸於國人之上的入
境條件,或許還能認為這是指揮中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7條所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而實施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然而救濟如何可
能?
新舉措令救濟變得棘手在於加諸於國人之上的返國條件,是由航空公司依本國籍旅客
有無陰性篩檢報告來決定是否讓旅客登機,因此-無論是因何種理由而-無法取得陰
性篩檢報告的國人並不會直接收到入境否准的處分。這種情況與主管機關訂定抽象的
法規命令,再由下級機關以具體的處分執行該命令的情況不同,在執行端的對面,欠
缺處分往往造成救濟上的障礙。
然而,即使是在以航空公司-而非行政機關,如移民署-擔當國人有否滿足返國條件
的過濾者,新設的條件對國人所理應享有的返國權,無疑已構成間接干預與事實上干
預。在基本權干預的概念中,一旦間接干預與事實上的干預超越了輕微瑣碎的程度,
這類干預也必須能正當化始不違憲。
由於指揮中心未明確其行政行為的形式,因此救濟上就要考量面對不同行政行為形式
所能應對的方法。理論上指揮中心對國人所設之返國條件可以是法規命令,也可能是
一般處分。
在前者的情形,掌理入出境的移民署在明面上雖然沒有對國人入境作成准駁,但航空
公司拒絕沒有陰性篩檢報告的旅客登機,實際上即是在執行指揮中心的命令。鑑於新
修行政訴訟法僅針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打開了規範審查的可能性,若將國人入境條
件定性為法規命令,可能會造成國人在救濟上陷入困境。
在後者的情形,國人入境的條件被當成是對不特定人在進入搭機返台這個情境時,負
有提出陰性篩檢報告的義務。由於這種對人的一般處分直接課與欲返國的國人一定的
行為義務,從而也成為可以爭執的客體。
在應對疫情的這段期間,德國各級行政機關也發布了諸多防疫措施,其中以法規命令
作成者有之,以一般處分作成者更是不計其數。德國行政機關在發布措施時,會直接
指明其行為究竟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這自然也讓權利受干預之人可以選擇相應的救濟
管道。更重要的一點是,無論行政機關是選擇以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來發布應對疫情
的處置,對前者人民可提起規範審查讓法院審視命令的合法性,而對後者則可依不同
情況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且無論是走上哪一種救濟管道,在本訴開始之前皆可
透過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來安定未知的狀況。
相對於此,台灣行政機關在發布應變處置時,不僅不在意法源,往往也未有意識地選
擇行政行為形式。因此才會出現指揮中心指揮官說「只援用過一次特殊條例第7條」
的情況,而曖昧的行政行為形式也對處置的後續執行與救濟形成妨礙。如果救濟管道
齊備,也許一時渾沌還不是問題,但若是在制度尚有不備之時,是不是又要勉強法律
人為了開啟救濟管道而走上扭曲的定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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