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只是堵藍:請香港人幫忙違反選罷法
※ 引述《zxcv820421 (水原千鶴我老婆)》之銘言:
: ※ 引述《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之銘言:
: : 看到有人違反選罷法的新聞就想到這篇,
: : 不過時間好像還沒很久不知道會不會有結果,
: : 還是跟丁丁一樣重新定義呢?
: 9月多就回信了
: https://i.imgur.com/YAkL8Gt.png

: 查無不法 穴穴指教
: 至少沒有吃案?我是不知公務員接到這個是不是一定要回信啦XD
: 只是跟預想一樣果然不會怎樣呢^ ^
https://web.cec.gov.tw/khec/cms/090210/34340
第109次委員會議紀錄
第 12 案:
關於民眾檢舉高雄市第 3 屆市長罷免案 Facebook「只是堵藍」粉絲專頁呼籲香港人民投
票當日幫忙擴散梗圖,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規定情事一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 年 6 月 8 日中選法字第1090024511 號等函及法務部調查
局高雄市調查處 109 年 6月 12 日高市肅字第 10968555470 號函轉民眾何君等
69 人檢舉案件辦理(來函例示如附件 1)。
二、 據民眾檢舉資料,旨揭社群媒體粉絲專頁於投票日前 1 日於社群媒體臉書之貼文內
容概要如下:「麻煩香港手足幫忙高調 今晚 12:00 台灣人因為選舉法律規定不能
在網路宣傳 但你們能幫忙 幫忙擴散圖到明天下午 4:00 投票結束 不違反規定 請
香港手足幫忙催票 讓這個進入中聯辦的台灣垃圾 被高雄人掃地出門」、「堵藍軍
有空的也請幫忙收集梗圖給香港手足 貼梗圖在留言處方便香港手足下載 大家加油
距離投票還有 20 小時 6/6 出門投票罷」(詳如附件 2)。
三、 案經本會函詢法令適用疑義,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 109 年6 月 23 日中選法字第
1090024775 號函釋略以,行為人須邀請外國人民前來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各款所列行為,始有同法第 56 條第 4 款規定之適用,故於粉絲專頁呼籲香
港人民投票當日幫忙擴散梗圖至下午 4 時止一節,似尚難認有第 45 條及第 56 條
第 4 款規定之違反(詳如附件 3)。
四、 相關規定如下: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
有下列行為:
1.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2.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3.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4.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5.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6.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7.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4 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外國人民、大陸
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45 條各款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 110條第 5
項規定,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 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第 81 次會議決議:所謂「擴散梗圖」,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45 條各款所列之行為,且本案並無邀請外國人民從事上開條文各款行為之情事
,尚未構成違反同法第 56 條第 4 款規定,爰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 年 6 月 2
3 日中選法字第 1090024775 號函釋意旨,建議不予處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辦 法:審議通過後依決議事項辦理。
決 議:本案依監察小組會議決議通過,不予處罰,並由本會回復有關檢舉人。
身為本案69位檢舉人之一還是放一下高雄市選委會對於本案的會議紀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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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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