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康軒事件 全教總:董事長還不知道自己錯在那裡
※ 引述《Israfil (贖罪聖音)》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2.記者林曉雲
: 3.完整新聞標題:
: 康軒事件 全教總:董事長還不知道自己錯在那裡
: 4.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0/13/3319813_1_1.jpg
: 針對康軒公司昨天在勞資調解會議後所發的道歉聲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
: 今天受訪表示,從昨天康軒的聲明裡,完全看不出有道歉誠意,全教總不接受這樣的道歉,
: 如果董事長李萬吉今天仍未親自出面,提出具體說明和向社會道歉,全教總的抵制行動會持
: 續進行。
: 6.備註:
: https://i.imgur.com/VytRssC.jpg
o'-'o
台灣針對弱勢的保護就是這樣啊
資遣費66萬本來就是他該給的..
把一個人不當資遣還要人來追討
猜猜看實際上給勞工的有超過66萬嗎??呵呵
資遣費照勞基法給的根本該侷限在調解之前就給的才是66
66都不肯給要走調解甚至還得要提告的判決才給的
根本就該加倍給 甚至惡意開除的根本該給付薪水直到退休年齡才對
說啥讓被開除的人回任根本就是屁話
事情搞成這樣就真的也不用在公司繼續待著了阿
誰還會想回任阿
結果就是不給資遣費賭你怕麻煩怕事就能夠獲得最大的獲利
最差最差也只是照規定給原本該給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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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52.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2573166.A.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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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以後還是只拿到66萬阿
根本該修法
沒調解的就是勞基法寫的資遣費
走調解才肯給的要多給一倍
一審宣判給兩倍
二審三倍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10/13/2020 15: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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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證損失
能賠償多少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根本該加上一條
三、前述資遣費計算若經調解給付*2,經法院宣判給付一審*3,二審*4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10/13/2020 15: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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