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同佳投案遙無期! 蘇貞昌:港勿推來推

看板Gossiping作者 (艾斯克特)時間3年前 (2020/10/05 22:33), 3年前編輯推噓14(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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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gerisme (I'm Roger)》之銘言: : 陳同佳投案遙無期! 蘇貞昌:港勿推來推去 : https://tinyurl.com/y2d8yuoq : TVBS新聞網 : 47.9k 人追蹤 : 李潔 柳中屏 : 2020年10月5日 上午12:44 : 14 則留言 : 涉嫌犯下箱屍命案的香港男子陳同佳,傳出要到台灣投案,也已經委任律師拜會檢方,只 : 是來台時間仍尚未確定,對此蘇貞昌說,「香港人殺香港人,嫌犯也在香港,香港就別推 : 來推去,好好辦案」,甚至放話,陳同佳不可能以自由行身分來台灣,不可能讓一個殺人 : 犯,自由來去。 : 記者李潔:「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多次表達要來台灣投案,甚至傳出已經 : 委任了台灣的律師,要拜會檢方,但對台灣來說,他本身已經是個通緝犯,不符合自首要 : 件,要是委任律師來跟檢方見面談話,想獲得減刑,恐怕也不是這麼容易。」 : 犯下箱屍命案,陳同佳在香港出獄將屆滿一年,說好要來台灣投案,但這諾言卻遲遲沒有 : 兌現,透過香港媒體報導,牧師管皓鳴說,已經找到台灣律師,要與台灣官方碰面,只是 : ,律師與檢方能討論什麼? : 法界人士透露,委任律師最多只能拿出刑法57條,提出被告犯案後態度良好,希望能為他 : 爭取減刑,但到底能不能減,也是要看法官裁定,拜會檢方,效益並不大,對此,台灣檢 : 警還是沒收到,陳同佳來台的時間表。 : 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香港人殺香港人,人在香港香港就好好辦,要資料台灣就提供,如 : 果他要來台灣投案,香港有政府台灣有政府,就好好的談,他不可能來這裡自由行,我們 : 也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所以香港政府用不著推來推去。」 : 蘇貞昌要香港不要推來推去,但法務部與陸委會似乎也是冷處理,當初牧師管浩鳴打算帶 : 陳同佳,以自由行方式來台投案,陸委會堅持要由港方交人,但對香港政府而言,陳同佳 : 已經是自由人,要到台灣隨時買機票就可以。 : 投案之路一波三折遙遙無期,台港之間政治角力,似乎也蓋過了司法正義,淪為口水戰。 去年跟一堆只有信仰沒有邏輯的人戰過陳同佳這件事 稍微解釋香港那邊的問題 1、香港法律是屬地主義,只有在香港境內發生的案件才有管轄權 2、香港警方曾經想要從陳同佳在香港有企劃謀殺的方向去解套,但苦無證據 (台灣已經利用特殊管道把台灣警方的資料提供過去了) 3、香港與台灣沒有司法互助的協議,台灣是跟中國有司法互助,所以去年香港才要修法, 但香港人擔心會把政治犯送去中國,所以香港人反對修法,這也是反送中的起點。 (另外香港不可能越過中國跟台灣談司法互助,中國不可能同意) 4、目前陳同佳在香港是無罪之身,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他來台灣。 台灣這邊的問題 1、蘇直接說陳同佳是殺人犯是有問題的,目前沒有任何法院宣判,他僅是被通緝的狀態 2、法律對通緝犯只有禁止出境,沒有聽過有禁止入境的,要用什麼理由禁止?合理嗎? 3、台灣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陳同佳入境,台灣法律完備足以制裁他,問題是別的。 以香港來說基本上是束手無策 就算修法也無法溯及既往,陳同佳還是會擺在那 但對台灣來說就沒那麼複雜 只要等他自己投案就好,要來或不來是陳同佳的問題 台灣就是依法行政,他一入境就逮捕他歸案即可 但為什麼蘇院長不讓正義得到伸張,我就不知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1.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1908428.A.718.html

10/05 22:35, 3年前 , 1F
無罪之身 感覺對不起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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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37, 3年前 , 2F
束手無策啦 測什麼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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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改就是了嘛 7777777 ※ 編輯: uhbygv45 (36.231.101.123 臺灣), 10/05/2020 22: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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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價值你敢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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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38, 3年前 , 4F
和殺人犯坐同班飛機,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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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39, 3年前 , 5F
他就騙神仔阿 謊話連篇啥鬼話都說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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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40, 3年前 , 6F
時空背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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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41, 3年前 , 7F
選前騙票選後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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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41, 3年前 , 8F
不過打臉綠畜就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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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47, 3年前 , 9F
蘇貞昌為了意識型態違背自己的專長 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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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48, 3年前 , 11F
不給入境的通緝犯真的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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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0, 3年前 , 12F
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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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1, 3年前 , 13F
所以一個台灣的通緝犯可以自己搭飛機來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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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1, 3年前 , 14F
台灣跟中國有司法互助..陳由豪卻沒辦法抓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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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1, 3年前 , 15F
你每年有芒果乾可以吃的時候砍芒果樹幹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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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3, 3年前 , 16F
香港政府連這種案都辦不了可以集體自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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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4, 3年前 , 17F
光頭想甩鍋就故意喊港府須出面用押解方式來台移交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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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5, 3年前 , 18F
不然就法院解除通緝,移民署禁止陳入境來徹底甩個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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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5, 3年前 , 19F
騙神仔說的話就跟放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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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6, 3年前 , 20F
叫港府自行處理陳根本在自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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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2:58, 3年前 , 21F
如果他就飛過來了,抓,或不抓,就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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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0, 3年前 , 22F
這時間點突然想入境台灣投案,並且被審判,不覺得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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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0, 3年前 , 23F
怪怪的嗎?怎麼確定沒有國際政治的算計?例如,台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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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1, 3年前 , 24F
判後有罪,中國突然要求引渡,台灣到底要不要接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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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1, 3年前 , 25F
受了中國大肆宣傳台灣支持送中,不接受又可能被拿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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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1, 3年前 , 26F
傳做開戰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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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1, 3年前 , 27F
綠共:你要投KMT?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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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01, 3年前 , 28F
當沒這個人存在,應該是最好的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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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15, 3年前 , 29F
一堆狗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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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18, 3年前 , 30F
台灣犯罪不是屬地,黨進攻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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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27, 3年前 , 31F
正解 所以律令在那邊靠夭香港不辦真夠假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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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27, 3年前 , 32F
綠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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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0:07, 3年前 , 33F
正確給推,送中條例就是因這人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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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0:29, 3年前 , 34F
香港那怎麼會束手無策? 人已經放出來了, 人家也願意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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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0:29, 3年前 , 35F
投案. 所以是陳買不起機票, 還是放出來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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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手無策是指他們沒有法可以辦陳同佳 只有他自己飛來台灣才能解套

10/06 01:45, 3年前 , 36F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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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1:52, 3年前 , 37F
https://reurl.cc/VXMNyQ 端傳媒的報導說的算詳盡,將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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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2:30, 3年前 , 38F
方的問題都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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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3:11, 3年前 , 39F
所以人咧? 幾個月前就說陳要來台灣投案了, 怎麼到現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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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3:11, 3年前 , 40F
沒來?? 是還沒存夠錢買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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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3:11, 3年前 , 41F
沒辦法辦就沒辦法辦啊..台灣這邊不就很簡單, 香港要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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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3:12, 3年前 , 42F
你家的事, 人一但入境台灣馬上抓起來 到底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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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5:29, 3年前 , 43F
你不是說我們有送證據給港府,證明他在香港就已經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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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5:29, 3年前 , 44F
那麼屬地為何不能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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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5:34, 3年前 , 45F
這犯罪地也有香港,語言也通,把我們在台灣的證據丟過去
10/06 05:34, 45F

10/06 05:34, 3年前 , 46F
給香港司法審理就好了。
10/06 05:34, 46F
我哪一句話說有證據證明了? 我是說台灣的資料早就送過去了,但還是證據不足 懂?

10/06 07:00, 3年前 , 47F
民進黨居然會吃果子拜樹頭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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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20, 3年前 , 48F
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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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7:50, 3年前 , 49F
話只講一半 滾回去舔毛澤東的腳
10/06 07:50, 49F
可憐吶,似乎有人不知道能辦陳同佳才是我國法權的展現

10/06 08:43, 3年前 , 50F
一堆台灣人(包括行政院長)管真寬 管人家政府怎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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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08:44, 3年前 , 51F
無罪之身 所以他殺的香港人當沒事 真是奇怪的法律漏洞
10/06 08:44, 51F
他們有要修這個漏洞就是

10/06 11:44, 3年前 , 52F
很多事情捅破了就沒價值了,懸而未決才是最好用的
10/06 11:44, 52F

10/06 12:16, 3年前 , 53F
說修法無法溯及既往很怪,修逃犯條例怎麼就可以?
10/06 12:16, 53F
逃犯條例是現在進行式,陳同佳在台灣是持續被通緝的,所以移交到中國再司法互助 但陳同佳在目前的香港法律下是無罪的,現在修法也不可以去把之前發生的案子改成屬人 ※ 編輯: uhbygv45 (220.136.78.8 臺灣), 10/06/2020 14:31:44

10/07 07:03, 3年前 , 54F
訴訟程序本來就是從新原則
10/07 07:03, 5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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