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宣踩紅線】政府業配合作KOL網紅 沒揭露恐違法已回收
※ 引述《johnny790218 (全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上報
: 2.記者署名: 陳彥宇
: 3.完整新聞標題:
: 【內宣踩紅線】政府業配合作KOL網紅 沒揭露恐違法
: 4.完整新聞內文:
: 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爭議持續延燒,農委會日前在擁有超過32萬網友追蹤的科普雜誌《科
: 學人》臉書粉絲團刊登宣傳廣告,慘遭砲轟。不僅《科學人》自認該業配有違媒體與科學
: 倫理道歉刪文引發關注,政府單位採取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導,也已大踩違法紅線
: 。
: 以去年度為例,包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中央政府合計有21個主管
: 機關編列政策宣導費,金額高達20億136萬餘元。
: 政府宣傳手法與時俱進,除了藉由傳統報紙、電視節目、電子媒體、網路媒體等途徑,近
: 年更搶搭通訊軟體與社群經營風潮,甚至頻頻結合或透過網紅、YouTuber、KOL(Key
: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拚加速訊息傳遞,更貼近民眾和年輕人達成溝通目的
: 。
: 政策行銷嚴禁走置入 贊助單位需揭露
: 像是農委會與《科學人》合作,論及瘦肉精議題;司法院找上知識型YouTuber「志祺七七
: 」,在其YouTube頻道、FB粉專、IG宣傳國民法官;國防部和三立電視台合作製播《全民
: 新視界》國防節目等,皆屬政策宣導和行銷範疇。
: 然而,政府以人民納稅錢做政令宣導、政策行銷,皆有明確法律規範,《預算法》第62-1
: 條便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
: 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
: 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
: 行銷方式進行。」
: 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
: 司或代理商,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亦規範,「廣告」兩字字級大小要符合比例原則;廣播媒
: 體辦理者要在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
: 文字。
以後的管道會一直增加,FB,YT,網路,其他東西
我覺得與其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去修
不如直接修政府政策行銷方法
不是規定廣播跟電視必須揭露
而是規定政府在行銷宣傳時,
只要使用納稅人的錢,
不管使用什麼平台,該平台皆需要揭露,
沒有揭露就是違法
合約上若沒有載明,責任在政府單位
合約上若有載明,責任在平台上
就算層層轉包,也需要揭露
-----
比如網軍,每句話後面,就必須要備註:以上為XX機關提供
不然就是違法
建議政府快發給上報業配,不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7.48.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1788975.A.E8F.html
※ 編輯: devidevi (203.77.48.47 臺灣), 10/04/2020 13:23:26
推
10/04 13:26,
6年前
, 1F
10/04 13:26, 1F
推
10/04 13:26,
6年前
, 2F
10/04 13:26, 2F
→
10/04 13:27,
6年前
, 3F
10/04 13:27, 3F
→
10/04 13:33,
6年前
, 4F
10/04 13:33, 4F
→
10/04 13:35,
6年前
, 5F
10/04 13:35, 5F
推
10/04 13:45,
6年前
, 6F
10/04 13:45, 6F
→
10/04 14:05,
6年前
, 7F
10/04 14:05, 7F
→
10/04 14:47,
6年前
, 8F
10/04 14:47,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