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性侵犯應該被閹割,對不對?

看板Gossiping作者 (走路常跌倒)時間3年前 (2020/09/25 09:35), 3年前編輯推噓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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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n1990 (狄恩院長)》之銘言: : 如標題 : 性侵犯 : 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 這種人渣 這種垃圾 : 用暴行毀了另一個人的心靈與一生 : 這麽惡劣的行為 : 是不是只有閹割一途 : 才能真正懲罰到他呢? : 嘸八卦某@@ 部分贊同更嚴厲的刑罰 其實我從以前就覺得有些法律就單純訂定相同罪名有點不對 比如強制性交來說 其實高達8成的強制性交以上是熟識的人幹的 這裡面又以男女朋友最多,前情侶次高 但這8成的強制性交跟另外2成陌生關係的強制性交 2成的陌生關係強制性交不僅對被害者造成身體肉體的侵害 更對社會造成不安 但卻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有對會造成社會不安的犯罪行為 處以更嚴苛的刑法 比如來說 1.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對情侶在談分手,雙方一言不合之下女方強姦了男方 2.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個癡女,看到年輕瘦弱小男肉體就衝上去強姦該男生 你怎麼想也覺得第2點很爽....阿..不對。是第二點比較恐怖吧 但這兩個罪是一模一樣的 再舉傷害罪來說 1.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朋友尋仇拿肉棒打斷了你巷口鄰居的腿 2. 你聽到昨晚巷口有陌生男子看到人就拿肉棒打斷了巷口鄰居的腿 你怎麼想也覺得,最好肉棒那麼厲害啦....阿...不對。是第二點比較恐怖吧 又或者是都很恐怖 但這兩個罪也都是一模一樣的 以性侵來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222條裡面卻沒有規範,造成社會恐慌,也就是加重隨機性侵的罪犯刑責 再以傷害罪來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兩條熟識的人尋仇跟陌生隨機打人 這兩者都罪都是一樣的。 這中間如果多加一條造成社會恐怖不安 不就可以對陌生加害者處以更嚴苛的刑責了? 連社維法都可以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為什麼其他犯罪行為不能加以訂定? 當然法官可能會因為不同事件及時空背景不同(無誤) 而去判不同的刑責 但這無疑的是令法官想判重也沒法源 也讓法官多了自由心證的機會 既然說要有社會安全網 社會安全網當然不是單單一個修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但修法是基本簡單的一件事情 為什麼不因為現在越來越多那種心情不好就想打人 下體太癢就想隨機強姦人的 而去訂定更嚴苛的法律呢? 最後...我不是法律人 這只是我的單方面想法 如果有甚麼法學上邏輯不對的話 希望不吝在推文跟我講一下我邏輯哪裡錯誤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0997700.A.9CA.html

09/25 09:41, 3年前 , 1F
你台大法律系?
09/25 09:41, 1F

09/25 09:41, 3年前 , 2F
XDDDDDDD
09/25 09:41, 2F
※ 編輯: chenweichih (36.229.18.85 臺灣), 09/25/2020 09:45:51

09/25 09:46, 3年前 , 3F
教育不好好搞 再好的法也被玩爛 繼續愚民 整座島一起
09/25 09:46, 3F

09/25 15:32, 3年前 , 4F
性侵都一律剁手剁腳剁雞雞
09/25 15:3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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