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科技偵查法草案惹議 法務部研議暫緩送政院
中央社
劉世怡台北16日電
科技偵查法草案惹議 法務部研議暫緩送政院
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引發議論是否侵害人民隱私,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今天說,草案雖
已公告結束,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今天下午舉行媒體茶敘,林錦村於茶敘前指出,各界陸續指教意見,例如指GPS實施
期間逾2個月才要法官核准許可,這期間太長等,但其實歐洲人權法院案例中認定指出,3個
月內的GPS監控可認為是短期;法務部將開會進行草案逐條研議是否修正,何時送行政院,
暫無時間表,「該送就送」。
科技日新月異,偵查機關大量運用GPS等科技設備辦案,法務部8日公告,預告制定「科技偵
查法」草案,草案共28條,規範第一線辦案單位使用監視器、攝錄器材與全球定位系統(GP
S)及追查位置等設備合法,至於聲請、核准、期間、事後程序,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
全方式與範圍,草案中也有明確規定。草案公告至14日結束。
草案說明欄指出,為維護隱私權,本法對檢警等偵查機關以科技設備或技術蒐集隱私空間的
犯罪資訊,設下多重規範與限制,包括限定罪名、提高發動的必要門檻,限定蒐證方式,法
官核准並限制實施期間;實施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認需繼續調查,應陳報檢察官同意後,
聲請法官許可。
法務部官員指出,實施隱私空間的調查,門檻須涉及犯罪是3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需使
用科技設備或技術進行調查,且開啟調查前須由法官審查核可,才可實施。
官員舉例,以高階照相機透過未經窗簾遮掩的窗戶,拍攝屋內毒品製造情況,或透過熱顯像
設備探知內部溫度等情況,以非侵入方式,間接探知並蒐集證據,因此執行設備及人員均不
得侵入隱私空間,例如開門入屋拍照、在屋內裝置攝影機。
此外,科技偵查法所定調查方式,僅限於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並不涉及隱私空
間的言論或談話,此言論及談話,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範籌。
實施追蹤位置調查部分,草案說明欄指出,因應偵查犯罪的時效性及緊急狀況等急迫情形,
例如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立即向上溯源的必要,或者擄人勒贖案件,被害人有生
命危險而有緊急營救的必要等情形,因此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警調人員可例外實
施追蹤位置調查,但應於實施3天內陳報檢察官審查。
草案規定,調查犯罪及蒐集事證而實施的「空中」監看、拍照、錄影等行為,只要是針對非
隱私空間(公共場所,例如百貨公司、公車上等),警調有權先實施,實施期間不得超過30
天,若認需繼續調查,應陳報檢察官同意。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916029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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