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明包裹台灣轉寄者 立委爆:疑為共諜案國會前助理陳惟仁
恕刪部分
※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020/08/25
2.記者署名: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不明包裹台灣轉寄者 立委爆:疑為共諜案國會前助理陳惟仁
4.完整新聞內文:
王定宇指出,根據日本安全單位提供的可靠消息,在台灣轉寄包裹的郵政帳戶持有人,登
記者的名字叫陳惟仁,與日前涉共諜案被10萬元交保的國會前助理同名,其登記的緊急聯
絡人也是陳惟仁;然而,台灣卻仍把這些包裹當成一般郵件處理,過於輕忽,去年已完成
國安五法修法,有新事證應適用新法從重處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270512
6.備註:
日前中國不明包裹透過台灣轉寄的事件,在日本安全部門的調查下,意外發現
轉寄者陳惟仁與日前涉共諜案被10萬元交保的國會前助理同名。
雖然日方已經查到陳惟仁的名字,第一時間問我方調查單位,卻沒有人知道此事。
這種中國國安單位利用在台共諜寄發包裹,雙邊可能共謀執行類似恐怖攻擊的
共犯結構是需要被留意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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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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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的
首先我們應該先來看看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
引述自法務部清流雙月刊 108 年 11 月號
「國安五法」係指立法院於 108 年度通過
國家安全相關修法
主要在建立國家安全機制
有效防止境外敵對人士來臺發展組織
約束國人赴陸行為
防杜網路攻擊與散布假訊息等
透過修訂〈刑法〉、《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
兩岸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
重新定義共諜罪適用範圍
限制退將赴中
提高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門檻
延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年限
具體落實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政策,防止敵對勢力統戰、滲透及分化,以強化國家安全。
上面已經把重點節錄出來
比較和這次相關的應該是《國家安全法》
於本法第 2 條之 1
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亦不得洩漏、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狹義來說 很難以此作為違法判定
廣義來說 則需要檢視有無組織行為
有組織 就有可能借此突破
另外 反滲透法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
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 6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7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除了第6條中相關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先決條件是違反刑法才能加重其刑
目前反滲透法仍沒有細則 屬於吉祥物
但有機會逐步修改
如果當初中共代理人法案有過
那以中共代理人法可以處理這件事
只是……被賣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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