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吸毒、殺人有罪「吸毒殺母剁頭」無罪 高院說明理由

看板Gossiping作者 (wike)時間3年前 (2020/08/24 23:35), 編輯推噓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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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6/16 針對鐵路警察悲劇所寫的 也許2個月鄉民也忘了 內容有提到 吸食毒品的案例 有興趣的鄉民就看看討論吧 ============================================================= 文章長 可跳著看 或不看 要處理這類事件,想到的是 "超越承擔過失" part 1.法條給鄉民參考 刑法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part 2.一般民眾會問阿怎不用19條第三項, 有病不吃藥若不是"故意"不吃,或忘記吃是"過失"阿 怎麼是用19條第一項,要用19條第三項才對啊 因為過失要談"預見可能性",還要分1.客觀 2.主觀 客觀:一般人能想到,有預見可能。例如經過路口要慢行,可能會有行人跑出來。 主觀:就看當事人的狀況 重點來了***法律要處罰犯人時,要看他/她"主觀"*** 所以幫法官解釋判決的一方論述: 精神病患,他覺得他沒病阿,他主觀上哪來預見可能性(預見不吃藥又外出會行為脫序) 怎樣證明他主觀上會預見他不吃藥又外出會暴走 要用19條第三項,時請舉證被告有預見的可能性。 您想想要怎樣證明精神病患的"主觀" ****這根本強人所難的證明*** 這種論述下去,刑法14跟19條第三項 被當作塑膠。 註1(某判例就有這情形,寫在後面) =========================================================================== part 3.所以要用"超越承擔過失"(個人認為這是刑法14條跟19條第三項的塑化劑) 不然法條被塑膠,民眾被旋轉 超越承擔過失大概意思: 行為人做的行為,是超出他的主觀預見可能性。 缺乏做特定行為的能力知識,卻又去做。 這樣的話不能主張欠缺主觀預見可能性,所以不罰。 以鐵路警察憾事舉例: 精神病患,沒能力知道不吃藥又外出會不會暴走,卻不吃藥外出。 沒醫療專業,卻又自己當醫生,自行停藥,又外出,然後暴走害到人 更讓其他積極治療,要融入社會的精神病患備感壓力(怕被歧視或提防)。 ================================================================ part 4.衍生下來,還有兩種學說如下 犯行前置說: 行為人開始讓自己走向"超越承擔範圍"的行為時, 就負有義務要放棄這危險行為(例如:搬運工不知體能極限就別硬扛)。 精神病患一開始有去精神科就診,規矩吃藥就診本來是有能力避免"超越承擔範圍"的 在主觀上是得以預見可能性,也能避免憾事發生。 但他卻沒有放棄危險行為(有病卻不吃藥,或者說有病不吃藥又外出) 所以不能說他主觀上無法預見可能性,來主張不罰。 負面法效說: 大概意思,行為人開始做"超越承擔範圍"的行為, 是個可被指責的前行為,但單獨談這件事沒意義, 要結合事後行為人能力缺陷的行為,來歸責會這樣        是先前超越承擔行為所致。 「犯案者,開始有病不吃藥是個可被指責的"前行為";但只看這前階段沒意義 要結合事後在火車上發生暴走的行為,來歸責會發生這憾事, 是有病不吃藥,前階段超越承擔範圍行為所致」。 ======================================================================= part5 小結 就用超越承擔過失來論述,來支持19條第三項 當法官用這種論述時(註2),有精神病的犯人就不一定會被輕判 犯案後就想起或說有病,但有病不乖乖治療還外出害到人,就很難讓社會接受 ======================================================================= 文長 感謝閱讀 有興趣再看註1註2 Part A. 註1.某個有吸毒前科的精神病患,判決簡單描述   某天吃了過量安眠藥,半夜起來放火,幸好其他住戶沒事 一審:法官用刑法19第二項相對輕判(好像是1年10個月) 二審:被告上訴,二審法官用19條第三項論述,所以判了相對重(大概是3年)        ***註2.也是有會用19條第三項的法官*** 三審:被告又上訴,三審法官說二審法官說要舉證,發回更審    就是***強人所難的的證明***:    要舉證被告吃了安眠藥,主觀上會預見他半夜會起來放火    被告是否曾經有過這樣的情況。等等事項要二審查清楚。 法官在想什?午餐要吃什嗎?(這種出事就差點害死人的事,還要問曾經有過否?) (如果曾經有發生過,在那個曾經早就被強制就醫,關精神療養院了吧) 回到二審:這次也是相對輕判,好像跟一審一樣 三審:被告又上訴,這次被駁回。 ======================================================================= part B 支持或幫法官解釋判決的那方;就會拿上述判例來講 xx年xx字xx號某判例就有了啦,...不懂法律啦 "從這案例看,被告還是較贏的那方 *****但這情況是:有法官開始用19-3來處理這類的事件***** 未來類似案件,用刑法19條第三項的法官,以超越承擔過失的論述, 或其他見解把理由講得更周詳,三審法官覺得這判決很ok阿, 有精神病的犯案者就不一定能逃脫了。 同時有些毒蟲,酒癮藥癮成癮者--危害社會,讓社會難以接受 但這些犯嫌,可能之前有過前科,強制去身心科就診的紀錄,去戒毒戒酒 搞不好因為這樣還弄了身心障礙手冊,這種人若不積極治療,又危害社會的話, 法官又用19條第一項,19條第二項輕判;法官很難不被被鄉民非難(訐譙) 祝福 各位鄉民 一切平安 -- 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觀世音菩薩 念佛一句罪滅河沙,禮佛一拜福增無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4.180.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8283331.A.5D1.html

08/24 23:45, 3年前 , 1F
太長
08/24 23:45, 1F

08/25 00:05, 3年前 , 2F
莎士比亞都比你這個好看
08/25 00:05, 2F

08/25 00:23, 3年前 , 3F
先推晚點看
08/25 00:23, 3F

08/25 00:33, 3年前 , 4F
簡單來說就是有些法官的邏輯太理想?
08/25 00:33, 4F

08/25 00:43, 3年前 , 5F
說有病的肯定是為了逃避刑責,
08/25 00:43, 5F

08/25 00:43, 3年前 , 6F
說沒病的就按照正常人去判阿,恐龍法官啦幹
08/25 00:43,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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