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迷姦女店員再逼當性奴 水泥工遭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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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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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姦女店員再逼當性奴 水泥工遭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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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水電工在水裡下藥迷姦超商女店員,還威脅要殺她全家與養的愛貓,把女店員當性奴
蹂躪。示意圖
宜蘭一名廖姓水泥工結識在超商工作的女店員小玲(化名),趁邀她吃早餐並開車到超商
接她時,把摻了迷藥的水拿給小玲喝,隨後將她載回家性侵得逞。廖男食髓知味,除要求
小玲不可對外張揚外,更要脅她得定期到廖男家中當性奴、或給錢解決,否則就要殺害小
玲全家及所養的9隻愛貓,小玲擔心家人遭到不測,便乖乖聽從。小玲因遭性侵、恐嚇,
身心受創,請了一個月長假,也被同居的同性男友小華(化名)發現有異,追問下才知此
事,並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依藥劑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取財等罪,判廖男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書指出,有公共危險前科的廖男(30歲),2018年5、6月間,結識在超商任職的女店
員小玲,因廖男是常客,常到店內與小玲攀談,2人也逐漸熟識。廖男同年9月27日凌晨1
、2時許,開車拿著速食到超商探班,並邀小玲下班後一起吃早餐,小玲不疑有他答應。
當天上午8時許,小玲下班後搭上廖男的車,廖男見小玲上車坐於副駕駛座後,假意關心
,佯稱小玲嘴唇很乾,要她先喝點水,便把摻了迷藥的瓶裝水拿給小玲喝,雖小玲察覺有
異味,但不到10分鐘因藥效發作便昏迷。廖男開車載小玲回到其家中,趁小玲昏迷之際,
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隔天上午11時許,小玲恢復意識,驚覺身處廖男房間內,還全身赤裸躺在床上,陰道強烈
疼痛;而廖男穿著四角褲,在旁抽菸稱「看沒有穿衣服就知道發生什麼事,不要把今天性
侵的事情說出去,否則要對她、家人與所養的貓咪不利」等語,小玲始知遭廖男下藥性侵
。
廖男食髓知味,還要脅小玲「之後我說的事情都要照做,2、3天後晚上自己過來找我,車
子在的話就代表伊在家,家門不會鎖,乖乖自己進來」等語,小玲驚慌失措趕緊離開廖男
家中,但也因廖男威脅,她心神不寧,2、3天後某日凌晨2、3時許,擔心自己、家人及所
飼養貓咪遭到不測,她騎著機車前往廖男住處,而廖男再次對她性侵得逞。
廖男事後再次向小玲恫嚇,還要她定期拿錢給他,若不拿,就要傷害小玲、小玲身邊的人
及貓咪,要她自己想清楚,「能用錢解決的事都是小事」。
小玲在恐懼下,數天後,從同居的同性男友伴侶小華的皮包等處拿了1萬元,獨自拿給廖
男,廖男再次恐嚇要她再拿,小玲竟也言聽計從的從同年10月初至10月10日交付4次共計4
萬元給廖男。
小玲因遭廖男強制性交及恐嚇身心受創,10月間向店長請了1個月的長假,與她同住的小
華發現小玲行為異常,詢問後,才說出原委,同年11月25日凌晨3時10分許,小華陪同小
玲在超商上班時,剛好遇到廖男到超商購物,小華與廖男當場爆發激烈口角,小玲立刻報
警處理。
原此案宜蘭地檢署偵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小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續查,最後才
將廖男起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矢口否認對小玲性侵,辯稱雙方交往1個月,發生過3次性行為,但都是
小玲自願,否認下藥對小玲性侵,也沒對小玲恐嚇更沒拿小玲的錢。
不過,小玲從警訊到法院庭訊供詞一致,且在法庭上情緒失控,拍桌、放聲大哭,還說「
我會怕」、「法官救我」、「我不要吃藥,我一直吃藥,我不要一直吃藥」等語。
同居同性男友小華也證稱,小玲原本生性活潑開朗,但事發後個性丕變,睡覺時都在哭,
身體蜷曲在一旁,原以為她搞自閉,但追問後,一開始稱是遭欺負,後來才說是被強姦,
還說是LINE群中的一名男客,擔心再遭欺負,小華才會陪她上班,想伺機揪出這名惡狼。
11月25日小華陪小玲上班時,當天凌晨3時10分許,遇到前往超商購物的廖男,小華當場
質問「為何欺負小玲」、「你怎麼可以把人家強姦(台語)」,廖男稱:「你有沒有搞錯
」、「證據呢?」還說「如果她說有,我就跟你道歉」,小玲當場說:「有」,廖男也說
:「好,我對不起你,也對不起她(指小玲)」,嗣經證人小玲打電話報警時,廖男又再
次對小華稱「我跟你道歉,也跟妳道歉(指小玲)」,然又對著小玲說:「你確定喔!」
整個過程都被超商內的監視器畫面拍下。另外,小玲遭性侵後曾請一個月長假,也曾到醫
院精神科多次求診,證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度憂鬱症傾向。
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廖男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對女子為加重強制性交
罪、強制性交與恐嚇取財等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廖男為滿足
性慾,嚴重戕害小玲身體自主權,對於小玲人格尊嚴戕害甚鉅,法官還批廖男「動機卑鄙
、手段惡劣」,造成小玲身心受創,因創傷性壓力症候群持續治療中,談及此事即情緒崩
潰、不能控制,廖男所為導致小玲留下難以磨滅陰影,嚴重影響小玲及其家人生活,所為
影響社會治安,甚為不該。
另,廖男犯後於警、偵及法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未能與小玲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以藥
劑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強制性交罪則判3年6個月,恐嚇取財罪部分,則處有期徒
刑10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而未扣案犯罪所得4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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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https://reurl.cc/4R2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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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5、6月間,結識在某便利商店任職之店員即卷內代號0000000000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乙○○為該便利商店之常客,經常至店內與工
作中之A女攀談。詎乙○○竟對A女為下列犯行:
(一)乙○○基於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7年9月27日凌晨1、2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攜帶麥當勞餐點前往A女工作之便利商店探班,並邀約A女於
同日清晨下班後共進早餐,A女以為只是單純一同吃早餐便不疑有他即應允之,於同日上
午8時許,A女下班後搭上乙○○之上開車輛,乙○○見A女上車坐於副駕駛座後,基於
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先假意關心佯稱:A女的嘴唇很乾,先喝點水云云,並將事
先摻有可使人陷入昏迷不詳藥物之「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瓶裝水1瓶交予A女,A女飲
用後隱約察覺有異味,約莫10分鐘,旋因藥效發作陷於昏迷,乙○○遂駕車將A女載返其
位於宜蘭縣員山鄉住處房間內,利用A女受藥物作用而昏迷之際,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
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而對A女為強制性交得逞。嗣至同日上午近中午11時分許,A女
逐漸恢復意識,驚覺自己身處乙○○之房間、全身赤裸躺在床上,並感到陰道強烈疼痛(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且見乙○○則僅著四角褲在旁邊抽菸邊向A女稱「看沒有穿衣服就
知道發生什麼事,不要把今天性侵的事情說出去」等語,A女始知遭乙○○下藥性侵。
(二)乙○○食髓知味,並於A女躺在床上醒來時邊抽菸邊向A女恫稱「看沒有穿衣服就
知道發生什麼事,不要把今天性侵的事情說出去,否則要對A女、A女家人、A女養的貓
咪不利」等加害A女及家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
向A女威脅稱「之後伊說的事情都要照做,2、3天後晚上自己過來找伊,車子在的話就代
表伊在家,家門不會鎖,乖乖自己進來」等語,令A女深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驚懼失
措之餘只得趕緊離開乙○○住處返家,並迫於乙○○之前揭脅迫,開始心神不寧,於107
年9月27日約莫2、3天後之某日凌晨2、3時許,A女心神不安,唯恐自己、家人及所飼養
之貓咪遭遇不測,受乙○○之脅迫手段,乃騎乘機車前往乙○○住處,乙○○見A女自行
進入其房間後,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威脅A女要配合,安靜一點,不配合就要傷害
身邊的人及貓咪之脅迫力式,違反A女意願,將A女壓制在床上,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
陰道,而對A女為強制性交得逞。
(三)乙○○對A女為第2次強制性交得逞後,另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向A女恐嚇
恫稱:要定期拿錢給伊,如果不拿,伊就要傷害A女、A女身邊的人及貓咪,要A女自己
好好想清楚,能用錢解決的事都是小事,2、3天後的凌晨
2、3時,自己來伊住處旁邊的車上拿錢給伊等語,以此加害A女生命、身體之事,使A女
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迫於乙○○之脅迫,於2、3天後之107年10月初某日凌
晨2、3時許,先隨手拿取與其同住之同性男朋友伴侶即卷內代號0000000000A號女子(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散放在皮夾、包包及鐵盒內之若干紙鈔後,獨自前往該處,
交付新臺幣(下同)約1萬元之紙鈔予乙○○。乙○○再承前同一恐嚇取財犯意,接續向
A女恫稱:
2、3天後伊會開車到宜蘭縣員山鄉同樂村堤防旁,到時拿錢到該處給伊等語,A女迫於乙
○○之脅迫,自107年10月初起至10月10日止,陸續拿取B女置放於上處之若干紙鈔後,
依乙○○之指示,獨自騎車前往指定之堤防旁,分別各交付約1萬元之紙鈔予乙○○共3次
,乙○○以此方式對A女接續恐嚇取財共4次得逞,共取得約4萬元。
(四)A女因遭乙○○上揭強制性交及恐嚇而身心受創,於107年10月間向任職之便利商
店店長告假1個月,與A女同住之B女則發現A女行為異常,經不斷詢問後,A女始道出
原委。嗣於107年11月25日凌晨3時10分許,B女陪同A女在便利商店上班之際,適遇乙○
○前往便利商店購物,B女遂質問乙○○為何性侵A女,B女與乙○○當場發生口角爭執
,A女始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因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原為
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再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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