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國被驗出價值兩百億的黃金造假!
大概查照原文:
據人保方面介紹,金凰案件中,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財產基本險,與武漢金凰
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為在銀保監會正式備案的《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 (下稱「
保險合同」)。
其中保險合同第5條明確約定: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
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
(三)雷擊;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由於保險合同第7條將「盜竊、搶劫」責任免除,武漢金凰附加投保了「盜竊、搶劫風險
」。因此,人保財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只對上述6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
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保險合同第3條明確約定:「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
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金銀、
珠寶……」鑑於上述條款的限制,雙方通過增加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黃金標的擴展承保。
特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無法離開保險合同而獨立存在;雙方對於投保險種、保險
事故發生、責任免除等事項的約定,仍以保險合同,即《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的
約定為基本遵循,財產基本險的屬性沒有發生變化。
此外,保險合同第26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
料:……」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
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本條明確約定保險金請求權
主體為被保險人外,保險合同和特別約定條款,均未約定「受益人」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接著,再實際對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資料:
第二十五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
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
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
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
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
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
責任。
目前來看
既然已經明知道「黃金」屬高風險期貨類產品,為何還能受理投保?
如今互相推卸責任,受影響的信托公司只能自嘆倒霉嗎?
(基本指:民生信託、東莞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長安信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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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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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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