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孟加拉確診夫妻再爆爭議 同行台商驚恐:沒說曾確診
※ 引述《eddisontw (沙丘)》之銘言:
: 按照台灣目前的規定,海外確診國人若要返台,需符合兩條件,一是從發病到登機間隔2
: 個月,且症狀已緩解;一是必須二採陰。針對確診者雖不要求全程穿防護衣,但最好能先
: 告知航空公司,才好安排座位,讓機組人員防範,但這兩人沒告知航空公司,所幸機組人
: 員都有穿隔離衣。
所謂國人在境外確診的返台條件,指揮中心在昨日(6/17)發布
「境外確診個案返國應注意事項」,同時於衛福部網頁張貼新聞稿。
(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16-54502-1.html)
相關內容為:
為確保COVID-19(武漢肺炎)境外確診個案返國時之飛航防疫安全,
並降低個案入境後發生社區疫情之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7)
日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定境外確
診個案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能搭機返國,違者將依同法第69條
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發病日至登機日已逾2個月,且症狀已緩解。
2.距發病日已達10天,且取得2次呼吸道檢體檢驗SARS-CoV-2陰性
證明(須間隔至少24小時採檢)。
然而,指揮中心發布的前開注意事項是否合法,令人存疑。若細看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
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
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
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
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
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
絕、規避或妨礙。」
會發現前開條文中並無授權限制國人入國的規定,甚至與同條第1項第6款
作體系解釋可以推知,得限制入國者僅為外國人(或在台未設有戶籍的大
陸及港澳地區人民)。換句話說,國人返國毋需經過許可,也不應需要經
過許可。
指揮中心的法律適用有超越法律的問題由來已久。看來即便在一級開設下
有法務部參與,這個老問題也還是無解。
--
... cries she
With silent lips. "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t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Emma Laza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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